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当以实际用工之日与劳动合同载明的日期形成的时间差,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后得出的月份数,作为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二倍工资的基础数值。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2. 关于补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二倍工资争议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则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劳动者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安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亦如此。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4.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五、总结
通过上述意见可知,对于补签劳动合同,法院一般是认可其效力的。但是,企业需注意,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最好选择初始用工之日(即倒签),以降低用工风险。补签劳动合同只是一种补救措施,更好的做法是开始用工时就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