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思考泸州二奶案
关于四川省泸州市“二奶案”的分析思考
四川省泸州市“二奶案“在经过了各媒体的广泛报道后,受到了各方面普遍的关注,在大陆学界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下面是笔者对于此案的一些个人见解。 笔者将从受遗赠人张学英是否有权继承遗产、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着手,依据法律法规、法理和伦理道德,逐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因最近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关第三者与配偶权的等问题并不是本案遗赠是否有效地关键,便不在此分析。
关于此案,笔者不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在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宣判并不合适,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是有效的,受法律保障的。原告张学英应依法获得其受遗赠的财产。
一、关于受遗赠人张学英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的问题。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情中,受遗赠人张学英对遗赠人精心照顾,未因遗赠而侵害遗赠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张学英是合法的继承人,其完全有继承权获得遗赠财产。
二、关于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1)
法理上来说,遗赠,是指遗嘱人采用遗嘱的形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Table "as guiding ideology,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party's sixteen and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6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eight plenary ssion of the two committee,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XX League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5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wo ssion of the five plenary meeting spirit, ful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bad XX youth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从案件情况来看,遗赠人黄永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下的遗嘱也是遗赠人黄永
彬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泸州市纳西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遗嘱的内容中,其处分的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遗赠人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遗赠人黄永彬所处分的部分财产并没有损害其妻子蒋伦芳的利益,所以此遗嘱并不存在有关“特留份”的问题。
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于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乃是一项附条件的民事单方法律行为,其最后的生效是以黄永彬的死亡为生效条件。其遗赠行为的生效是发生在夫妻关系消灭之后,而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此,作为夫妻一方的遗赠人完全可以在其死亡后,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
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作出善后处理,并没有对蒋芳伦的合法权益产生侵犯。所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嘱行为也没有侵犯其妻子蒋伦芳的继承权。
(2)
在法理上,一般来说,遗赠要发生法律效力,首先必须具备遗嘱的有效要件。Table "as guiding ideology,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party's sixteen and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6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eight plenary ssion of the two committee,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XX League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5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wo ssion of the five plenary meeting spirit, ful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bad XX youth
而遗嘱成立后要具有法定效力,须具备以下法定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完全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其主要包括:
a 遗嘱处分的财产合法,对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
b;
c 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d 遗嘱见证人应适格。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关于“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这点,是案件的焦点所在。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也正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所以宣判其属无效行为。
在属特别法的《继承法》与《民法通则》的适用上,虽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于私法领域中的各法律条系。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后若想生效,
就必须在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符合“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所以法院可以跳过《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过,问题的关键不在此,而在于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到底有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遗嘱客观本身,其实大家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大家对其违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争论,是在加上了受遗赠人的身份之后。若这份遗嘱的遗赠对象是一个遗赠人黄永彬只有一眼之缘的陌生人,那么,虽然会觉得不可理喻,但大家也就耸耸肩接受了,因为大家懂得这是他的自由,民法也提倡意思自治原则。
可是,当遗赠对象加上了一个“二奶”的身份之后,争论就开始了。因遗赠行为前,遗赠人黄永彬与受遗赠人张学英同居在一起这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导致了之后的遗赠行为备受道德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