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134—2019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图 (3)
5节地生内功修炼法
态安葬评价系统 (3)
参考文献 (7)
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地生态安葬率的计算方法、各类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统计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和我国各类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也适用于评价各类安葬设施骨灰(遗体)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287殡葬术语
JGJ/T397-2016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MZ/T022骨灰寄存服务
3术语和定义
GB/T23287、MZ/T022和JGJ/T397-201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葬设施burial facilit带二字的成语
ies
用以集中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主要包括:经营性公墓、骨灰堂、骨灰塔陵园、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农村集中安葬点等。
3.2
节地生态安葬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主要包括以下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骨灰立体安葬、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不保留骨灰安葬、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和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
3.3
骨灰立体安葬three-dimensional burial of ashes
在骨灰楼(廊、堂、塔、墙、地宫等)以格位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形式。
3.4
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land-saving tomb burial of ashes
指在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骨灰节地型墓位的标准为: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和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小于1m2,墓碑高度低于0.8m。
注:根据GB/T23287-2009的定义2.15,墓碑高度是指碑额至地面的距离。
3.5
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tree(flower,lawn)burial
指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以植树(花、草等)为主要标识(或设置其它小型标识物)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
3.6
不保留骨灰安葬burial of not retaining the ashes
指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一种形式。
3.7
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land-saving tomb burial of corp
指在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内(或在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遗体的一种形式。遗体节地型墓位的标准为:安葬遗体的单人墓位和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小于4m2和6m2,墓碑高度低于1m,硬质墓材覆盖面积不超过墓位总占地30%。
3.8
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deep burial without tomb
指将遗体埋葬在地下深度不小于1.5m或地宫,墓位不突出地面,不设硬质墓碑(或设置其它小型标识物)的一种葬式。
3.9
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other kinds of 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指除3.3、3.4、3.5、3.6、3.7、3.8外,采用其他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葬式。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是指: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安书面检讨
全要求的其他葬式,如天葬等。
3.10
节地生态安葬率ratio of 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节地生态安葬率(R
)指当年采用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遗体)数量占当年安葬骨灰(遗体)LEB
总数量的比例。
注:既可计算某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也可计算县(区)、市、省以及全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
3.11
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价指标standard index of 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是利用一系列指标反映某安葬设施内节地生态安葬的整半暖时光小说
体状况,具体包括:骨灰节地型墓位率、骨灰
格位安葬率、树(花、草坪)葬率、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率、遗体节地型墓位率、遗体深埋率、其他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率、绿化覆盖率、节地生态安葬累计率等九个指标。
3.12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core of 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指按照评分规则对某安葬设施内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价指标进行计算打分,将各评价分数累加求
)。
和,得出该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
LEB
4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图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见图1。确定评价目标
评价方法选择
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
节地生态安葬指标计算县域/省域/国家节地
生态安葬率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
(R LEB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 LEB )节地生态安葬状况综合分析
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级
图1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图
5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系统
5.1评价目标、评价对象和评价方法
5.1.1评价目标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的目标是:规范统计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评价安葬设施内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为国家统计殡葬行业节地生态安葬状况提供基础数据。
5.1.2评价对象
根据区域的不同,将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对象分为以下两个:
a)对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时,以县(区)、市、省、国家为单位,仅统计计算该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率(R LEB )。
b)对安葬设施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时,以节地生态安葬率(R LEB ),并结合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 LEB )对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进行分级评价。
5.1.3评价方法
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对安葬设施和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
a)对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以区域节地生态安葬率为主要评价指标。其中,火葬区的节地生态安葬率按满足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骨灰量进行统计;土葬改革区的节地生态安葬率按满足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骨灰量和遗体安葬量进行统计。
b)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以节地生态安葬率(R LEB )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 LEB )为主要评价指标。
5.2节地生态安葬率的计算方法
5.2.1节地生态安葬率(R LEB )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系统
节地生态安葬率(R
)的计算公式为:
LEB
(1)
式中:
R LEB——节地生态安葬率;
Q——节地生态安葬量;
A——总安葬量。
5.2.2节地生态安葬量(Q)
节地生态安葬量(Q),为当年选择节地生态方式安放(葬)骨灰(遗体)的数量,具体为:骨灰格位安葬量、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量、骨灰植树(事假请假条
花、草等)安葬数量、不保留骨灰数量、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量、遗体深埋不设墓碑数量和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量的总和。
5.2.3总安葬量(A)
总安葬量(A),即骨灰和遗体总安葬量,具体为:当年在合法安葬设施内安葬的骨灰和遗体数量、不保留骨灰数量、遗体深埋不设墓碑数量和其他方式安葬的遗体和骨灰数量的总和。
5.3节地生态安葬量的统计范围
5.3.1骨灰格位安葬数量
指当年在骨灰楼(廊、堂、塔、墙等)以格位存放的形式立体安葬的骨灰份数,也包括当年在殡仪馆临时存放的骨灰份数。
5.3.2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数量
指当年选择在骨灰安葬设施内的节地型墓洋葱青椒炒肉
位集中安葬的骨灰份数。
5.3.3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数量
指当年在安葬设施内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方式安葬的骨灰份数。
5.3.4不保留骨灰数量
指当年选择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方式的骨灰份数。
5.3.5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数量
指当年在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的遗体数量,以及在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的遗体数量。
5.3.6遗体深埋不设墓碑数量
指当年在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以及在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内遗体深埋不设墓碑的数量。
5.3.7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数量
指除以上六类安葬方式外,采用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其他葬式,安葬骨灰和遗体的数量。
5.4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