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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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英文姓氏
∙【公布日期】2007.06.27
∙【文 号】银监函[2007]283号
∙【施行日期】2007.06.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b c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7]283号)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in treatment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席R. W. J. Groenink以及管理委员会委员P. S. Overmars 2007年5月14日联合签署以及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王洁凤 2007年5月1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由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上海市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China) Co., Ltd.;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2505A单元、2508B单元、2604-05单元、2704单元;注册资本为4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23521.187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划转,357.4116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资本公积划转,276121.4009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由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拨付;核准邱致中(Zhi Zhong Qiu)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王洁凤(WONG, Linda)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volume 该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行可以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
二、核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三、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Beijing 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北楼1楼02单元、28楼;核准郭奕乾(KWOK, Yick Kin Peter)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tospo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Beijing Oriental Plaza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1办公楼10层4-7室、12层9-10室;核准董晶鑫(Jingxin Dong)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北京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
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25楼(除2505A和2508B)、2606-08单元;核准陈晓明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可以承继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获准经营的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Puxi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20号;核准林扬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上海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New World Tower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5001-5002室及2202B室;核准刘峰(Feng Liu)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上海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寄信人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Shanghai Diamond Desk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28单元;核准姚枚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上海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call的过去式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港汇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港汇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Grand Gateway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虹桥路1号港汇广场A座28楼、48楼及23楼2307室;核准陆玮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港汇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上海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港汇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五、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enzhen 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36楼3609-11单元;核准揭晓波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中信大厦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中信大厦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enzhen Citic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办公楼10楼南半层;核准黄淑春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中信大厦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深圳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中信大厦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enzhen Mixc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中心万象城N401商铺;核准诸萌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深圳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六、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Chengdu Branch;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A座30层3003B、3005-3008单元;核准朱亚明(Yamin Zhu)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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