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7-25 04:50:00 阅读: 评论:0

关于宁波船代启用货代新订舱报文的通知
致:各家订舱货代
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相关文件的要求,自2009rtp年71日起,将试运行新的海运舱单规则。试运行期间,海关新老预配舱单格式并行。新舱单规则对现行的舱单报文以及业务流程做了一些变化,因此,我司将有关报文调整和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附件为新的订舱报文格式和海关新舱单的相关规定:
一、报文调整方面
1、旧的订舱单报文中报文功能只有正式订舱功能,功能代码为9,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把报文功能分成原始预配、预配修改、预配删除,考虑到目前货代通过船代向船公司发送订舱报文的情况,再增加一个向船公司订舱的报文功能,以示与预配舱单区分。
2、 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标注报文版本号2.0,以便与旧的报文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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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参考我们船期表中的船舶IMO号在报文中提供船舶IMO困境英文代码,以便船代能对照成在海关备案的规范的船名。
4、报文中涉及的箱型、港口及地名、包装,运输条款代码必须严格按海关颁布的UN代码标准执行,海关相关代码表我司将在宁波船代网站上公布。
5.增加了总分提单的关联。如果是总分提单关系,目前由于海关系统对总分发送鉴别有局限,建议货代总分提单一起发送,避免部分分单无法报送成功。
6、报文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等数据项必须将名称与地址分开,有条件的还应将电话、传真、城市、邮编等数据项分开。
7、对于危险品,报文中必须提供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8英国牛津大学、恢复原交通部格式中对箱号相关信息的要求,同时要求箱型采用海关规定的代码,必须在报文中提供集装箱数据,包括箱号、箱型尺寸、封号、整//空箱状态、集装箱来源(货主自备箱、承运人提供箱、拼箱人提供箱、拆箱人提供箱、第三方提供箱)、铅封类别、
施封人。
9舱单的修改、删除需要使用相应的修改,删除报文。对于更改、删除报文,必须提供海关定义的原因代码。
二、业务操作方面注意事项
1、海关新舱单规定要求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必须是同一个船代发送,因此,要求货代务必区分订舱船代。
2、预配舱单时间截止:海关在船舶靠泊前24小时必须收到预配舱单。我司将及时反馈海关预配舱单接受情况。
3、我司建议客户在箱子进码头前发送预配舱单,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若预配舱单与运抵报告不相符,将造成报关单预录入电子发送环节自动退单。
4、提单集装箱关系必须与预配舱单中的提单集装箱关系一致。
每日英语5、新舱单系统对提单号提出了要求,对于提单号中出现“- /”,海关认为是非法字符。因
生活大爆炸第六季7此请不要使用。
三、推行时间表
我们计划即日开始和各货代测试新报文。请准备好报文的货代与我们进行测试,按照宁波海关的要求,我们计划71日起正式试运行。
四.咨询和联系人
业务部:  王一蕾musanana    电话:87316295 邮件:
业务二部: 孙屹    电话:87294383 邮件:
信息技术: 陈凯    电话:89088311 邮件:
          吴斌    电话:89088220 邮件:
附:1、海关相关规定everyday english
2、新报文格式请在我公司网站上下载:
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业务部
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二部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海关相关规定:
海关总署第172jail号令         
2008-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v/publish/portal0/tab3889/info105984.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
2008-12-31       
v/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54092.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8         
2008-12-02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v/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44816.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1         
2008-11-11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物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love holic
v/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35501.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0         
2008-11-11       
为加强对进出境和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空运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海关总署制定了水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和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具体数据项见附件1-20),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v/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35494.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     
2008-0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
《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v/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242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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