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和解裁决的风险与防范

更新时间:2023-07-11 08:02:57 阅读: 评论:0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和解裁决的风险与防范
作者:苗
来源:《中国市场》2011年第screenname>明尼苏达大学双城分校48
        [摘 要]和解裁决这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说当事人权利义务确认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相比较普通裁决,和解裁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程序主体的突出地位,然而其优势也正是其问题所在,对和解裁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防范是一个颇为现实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和解裁决;风险;防范
        西瓜英文[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176-01
        1 和解裁决及其特征
        依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即为和解裁决(Connt Award,Award By Connt,Agreed Award)。许多国家的仲裁法及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含有相应的条款承认并调整和解裁
决。在丹麦,“根据和解的条件作出的裁决应按照第31条的规定作出,并应说明它是一项裁决。这种裁决与根据案情作出的任何其他裁决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在英国,“和解裁决应载明其由仲裁庭作出,与仲裁庭关于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其他裁决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法律效力。《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和解的条件的裁决应当依照第31条的规定作出,并应说明它是一项裁决。此种裁决应当与根据案情作出的其他任何裁决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法律效力。
        相对于普通裁决体现的仲裁庭主观能动性、发挥仲裁庭知识和能力的过程,和解裁决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裁决,无须仲裁庭的探索和智慧,只是借助仲裁庭的权力和仲裁委员会的图章来完成程序上的工作,其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仲裁庭对和解裁决实行表面审查或形式审查的原则。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经平等协商达成的,新航道培训学校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突出其程序主体地位,大部分的仲裁立法与仲裁规则均规定了仲裁庭应当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第二个特征是和解裁决书一般不附具理由。仲裁庭一般只需将和解协议进行记录或援引来作出和解裁决。这不仅是出于不伤双方当事人和气的考量,上海新世界>麦克马斯特大学还因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财产、诉讼权利等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决定,而非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第三个特征是和解裁决能够低成本解
e book决争议、降低当事人的风险。效率原则对于仲裁制度发展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除掉了效率的价值目标dog police,至少从程序上讲,仲裁制度并不比诉讼制度存在多大优越性。对于仲裁和解制度而言,则更能发挥意思自治的特点和优点,更好地体现纠纷解决的效率价值。由于仲裁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当事人对和解结果以及据此作出的和解裁决的接受力显著增加,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对和解结果的挑战和反抗的概率相应显著降低,托福拼分导致恢复仲裁程序或者继续仲裁的成本因素就大大减少。此外,对于和解达成的仲裁裁判文书,当事人更乐于自动履行,这样一来,就能够节省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费用倒霉熊3动漫,有时甚至能够化解对方当事人拖延执行、拒不执行以及意外障碍导致和解裁决无法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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