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kidding修改中的美国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
David English
【摘 要】这篇论文讨论了基于第三次全国监护峰会通过的建议和标准修改美国《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必要性.这篇文章首先论述了《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历史和此前两次监护峰会的建议.接着论文将第三次峰会的建议和标准归为七类并论述了《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要按照第三次峰会的建议和标准怎样修改.这七类包括优先考虑以人为本的语言文字、法院的地位、监护决定的标准、医疗保健决策、住宅决策、财务决策和监护费用.在第三次峰会后,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任命了一个修改《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起草委员会并且指示起草委员会考虑第三次峰会的建议和标准作为修改工作的部分.
【期刊名称】《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29)001
aok【总页数】relative是什么意思9页(P31-39)
【关键词】监护;有限监护;保护程序;监护决策标准
【作 者】David English
【作者单位】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校区法学院,美国哥伦比亚 99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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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sat培训中 文
【中图分类】D931.33
abercrombie在美国监护法律是由州,而不是由联邦法律规制的许多法律事项中的一项。因此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各自独立的监护法律。为了减少州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结果,1892年统一法律委员会组织和举行了第一次会议。统一法律委员会起草的示范法律,各州有施行或者不施行的自由。其希望是假设这些法律被广泛地施行,各州法律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得更加统一。即使一个州并未完全施行这些示范法律,它们在修改或施行特别规定的时候也常常会借鉴示范法律。
统一法律委员会很早就着手起草监护法律。在1969年,统一法律委员会开始处理监护问题,当时它批准了第五章专门规定监护关系的《示范遗嘱法典》(UPC)。根据《示范遗嘱法典》,“监护人”由法院指定,负责个人护理事项,而“保护人”由法院指定,负责管理财
产。指定保护人是“保护程序”的一部分。“保护程序”是一个更为广泛的范畴,它还可以包括保护财产的其他法院命令。
《示范遗嘱法典》第5章在1982年修正,增加了“有限监护”的概念。同时将《示范遗嘱法典》第5章独立出版,名为《美国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美国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和《示范遗嘱法典》的相应规定,在1997年被进一步修改。1997年修订的理念可描述为以下内容。
1997年《美国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压倒一切的主题是,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需要指定监护人或保护人,仅为有必要的,并且只有这样的权力才属必要。该法案要求监护和保护作为最后的手段,强调有限监护或监督身份应尽可能使用,并要求监护人或保护人在作决策的时候,在可行的范围内与受监护人或受保护人协商[1]。
全国性会议上参会专家的问题建议激发了美国监护改革的极大热情。1988年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被称为“翼展”,是该会议召开的会议中心名称。本次会议的召开是为了回应美联社批评监护关系规定的一系列谴责性文章①Guardians of the Elderly: An Ailing System,AP Special Report (Sept. 1987).。
“翼展”会议发表的报告围绕以下主题:第一,任命程序应从严把握;第二,重点应在有限的监护权;第三,在所有情况下,应任命律师答辩;第四,监护人应当接受培训;第五,受监护人的选择和替代判断应受重视②American Bar Ass’n,Guardianship: An Agenda For Reform (1989).。
2001年,第二次全国性会议,在史提森法律学院③Stetson College of Law.举行,它被称为“翼盘”,会议产生了一系列的建议,主要是加强和完善在“翼展”报告中提出的建议[2]。
但这篇文章的重点在于第三次全国监护峰会和UGPPA应根据峰会参会者同意的70项建议和标准进行修订的程度。2011年10月,第三次全国监护峰会在犹他大学举行。峰会的建议和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评论文章发表在2012年犹他法律评论的一期特刊。
第三次全国监护峰会是由国家监护网络(NGN)组织的,这是一个专注于提升成人监护的法律和实践效能的全国性组织。同时,该组织也参与大量关注衰老、智力残疾、精神疾病问题的其他组织的例行峰会④For a list of the various groups,e Sally Hurme and Erica Wood,Third National Guardianship Summit: Introduction,2012 Utah L. Rev. 1157,116
6 n. 60-61.。
229是什么意思whore第三次全国监护峰会期间,与会者分成几个工作组。除了一个标准的综述组,还有五个实质性领域的工作组:监护人与法院、医疗保健决策、住宅决策、财务决策以及监护费用。每个工作小组产生的建议都在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了辩论。在本次会议结束后,峰会的主办方负责润色会议成果的最终产品。直接影响监护人实施标准的43项建议被列为标准,针对法院、立法者和监护机构的 21项建议被列为建议。此外,还有针对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监护峰会结果的六项建议⑤For the final recommendations and standards,e Wingspan,The Second National Guardianship Conference,Recommendations,31 Stetson L. Rev. 595 (2002).。
电源线英文在峰会结束后,国家监护网络组织任命了一个执行委员会,笔者曾在其中任职。执行委员会的责任之一是将70项建议和标准分为四类:法定、实践、教育和其他。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国家监护网络组织随后向统一州法委员会推荐了一个受命修改《美国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起草委员会。在2014年,统一州法委员会同意并任命以作者为主席、雪城大学⑥Syracu University.Nina Kohn为报告人的一个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责任是“修
改《美国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选定部分,以实现第三次全国监护峰会的一些建议,并在其它方面更新法律。”⑦Webpage on Guardianship and Protective Proceedings Act Committee,at www. uniformlaws. org.
2015年4月,起草委员会将举行首次会议,修改《美国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工作预计直到2017年才能完成。sit down
本文的其余部分将分析修改与《美国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相关的 36项建议和标准。该建议书和标准将分为以下七大类:一、优先考虑以人为本的语言文字;二、法院的地位;三、监护决定的标准;四、医疗保健决策;五、住宅决策;六、财务决策;七、监护费用。
建议1.7提出,凡有可能,术语“受监护的人”应该取代诸如“无行为能力的人”,“受监护病人”,或“残疾人”。本建议书与当针对残疾人时使用人们的第一语言的倡导运动是一致的。该理论认为,人们应该关注于个人,而不是对个人的病情。
《美国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使用可能违反以人为本理念的三个术语。最不令人反感的
词是“受保护人”,这指的是被指定了保护人或被采取了其他保护令的人①UGPPA (1997) § 102 (11).。
引起更多异议的是“无行为能力人”和“受监护病人”这两个词。术语“受监护病人”是指已被指定监护人的人②UGPPA (1997) § 102 (15).。在监护人被委任前,一个人必须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③UGPPA (1997) § 102 (5).在《美国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修改中,完全使用以人为本的语言是很困难的。就笔者所知,美国没有一个州在其成年监护法律上全面实现以人为本的语言描述。最接近的可能是1993年《南达科他州监护和接管法》,由笔者担任委员会主席和报告人,这一法律被编到南达科他州成文法第29A章。南达科他州法避免了术语“无行为能力的人”和“受监护病人”。“需要保护的人”替换了术语“无行为能力人”,“受保护的人”替换了术语“受监护的病人”。这样,基于南达科他州法,是指一个人,对他们来说,无论是监护人或保护人是否已被任命。试图在南达科他州制定替代术语“受监护人”和“被监管人”,会面对相当大的起草困难。这种努力,即使成功,可能会导致相当大的清晰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