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构建

更新时间:2023-06-27 07:17:2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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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 March.收稿日期:2020-02-24
作者简介:何林峰(1993-),男,甘肃定西人,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breeze
一、我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死亡是一种禁忌。社会大众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通常不会就其生命末期的医疗事务与第三人预先进行沟通,也不会提前对自己的医疗事务自行安排。这导致现实中,当个人因病情难以表达自己的医疗意愿时,更多地由其家属对病人的后续医疗事务进行决策。在面对临终患者是否选择继续治疗的问题时,患者家属往往出于个人感情和中国传统孝道思想,会选择延长患者生命。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代医疗技术可以延长患者的生命,但随着侵入性、创伤性治疗方式的运用很可能使患者的身心陷入极度痛苦中。此时,患者的真实医疗意愿往往被替代、被忽视。[1]随着患者自主意识的觉醒,现代法律理论愈发重视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知情同意权的保障,要求第三人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在这种背景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应运而生。
预先医疗指示(Advance Directives)又称为“预先指示”“医疗预立指示”,是在个人意识清醒且尚具有医疗决定能力时,预先对其未来的医疗事务进行处理。[2]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预先医疗指示又可分为指使型预先医疗指示和代理型预先医疗指示。
smi指示型预先医疗指示又称“生前预嘱”(L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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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构建
何林峰
a good year(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65)天译翻译>itsallgay
[摘  要]  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有利于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实现,可以有效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技术滥用问题。经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预先医疗指示立法的比较、分析,并结合国情和文化环境,从立法模式、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以及保存归档四个方面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关键词]  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指示型预先医疗指示;代理型预先医疗指示;意定监护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YNZ214-(2020)01-00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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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是个人为防范可能出现无法表达医疗意愿的风险,以书面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表明其对未来医疗事务的安排。[3]而根据指示内容的不同,指示型预先医疗又可分为拒绝特定医疗手段的消极指示,以及要求接受特定医疗手段的积极指示。[4]
the natural代理型预先指示,则是由个人预先选定的医疗代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为其行使医疗决定权的一项制度。[5]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要求通过立法建立预先医疗制度的呼声也在不断地加强。2012年,人大代表顾晋向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建议,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在全社会推广预先医疗指示,并赋予其法律效力。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凌峰第一次在“两会”上提出制定《自然死亡法案》,让临终患者平静、有尊严走完人生的最后一段。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香港医管局前主席胡定旭提交了有关生前预嘱的提案。[6]
目前,我国还尚未在立法层面引入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但已有民间组织、机构尝试推行预先医疗指示制度。2006年,罗峪平女士创办的“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倡导个人在身体健康或意识清楚时,明确其对未来医疗事务的安排,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尊重患者的意愿。2013年,北京市民政局审批通过
toeicDOI:10.16817/jki.csglxb.202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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