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
陈公绰
作者简介:陈公绰,1923年出生。194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1947年至1950年先后在瑞士的洛桑大学法律系、日内瓦大学法律系和法国的巴黎大学法学院研究院学习。曾在外交部国际关系研究所从事研究和译校工作,曾任贸促会法律顾问部兼职律师。陈公绰是国内为数不多的精通英、法语的法律专家之一,曾多次赴联合国机构工作,成绩斐然,在联合国获得很高评价。他主编的《英汉法律政治经济词汇》成为联合国各机构中文部门的必备工具书。
本文所谈到的法律文件,除了法律、规章、条例以外,还包括条约、协定、合同、章程、保证书、判决书等等。在联合国范围内则有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和其他文件等。
一、 翻译英文法律文件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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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英文法律文件所碰到的问题或困难,有两个方面,一是语文方面的问题,二是专业方面
的问题。
从语文方面来说,法律文件的语法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句子长,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分句,有时一句就占一页,甚至不止一页。起草法律文件的人似乎很怕有什么遗漏,被人钻空子,往往喜欢写得非常繁琐,面面俱到,包括一切的可能性。例如一个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目的的条款中的一项:
称呼英文"To purcha, take on lea or in exchange, hire or otherwi acquire and hold for any estate or interest, any lands, buildings, eaments, rights, privileges, concessions, patent rights, licences, cret process, machinery, plant, stock-in-trade, or any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f any kind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for the purpo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mpany's business."
beca 这里连用了几个动词purcha(购买)、take on lea or in exchange(租赁、换取)、hire(租用),还要加上or otherwi acquire(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关于动词的宾语列举lands(土地)、buildings(建筑物)、eaments(地役权)、rights(权利)、privileges(特权)、concessions(特许)、patent rights(专利权)、licences(许可)
、cret process(秘密工艺)、machinery(机器)、plant(工厂)、stock-in-trade(存货),这还不够,还要说any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f any kind (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说了necessary(必要),还要说convenient(方便),说了for the purpo of (为了),还要说or in connection with(或涉及)。
又例如一个租赁合同中关于保证对出租人给予补偿的条款中的一部分:
"Against all liabilities, claims, demands, proceedings, costs or expens of whatsoever nature which 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 or incurred by the lessor by reason of any loss, injury, death or damage caud or chaimed to be caud to any person or of any loss of or damage to property occasioned by or arising or claimed to be occasioned or to ari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ut of the manufacture, delivery, prence, posssion, provision, operation, u, instalment, removal, transportation, replacement or repair of the goods and whether arising or claimed to ari out of defects in the goods or by reason of the goods infringing or being claimed to infringe any patent, copyright,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这一段的译文为:
"对出租人可能提出的或出租人可能招致的,由于以下原因的所有责任、索赔、要求、诉讼、费用或任何性质的开支,其原因或者是直接或间接因货物的制造、送交、存在、占有、供应、操作、使用、安装、移动、运输、替换或修理,不论是否由于或据称由于货物有缺陷,而对任何人造成或据称造成的任何损失、伤害、死亡或损害,或对财产造成或引起或据称造成或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或者是因货物侵犯或据称侵犯任何专利、版权、机密情报或其他智力产权"。
这里保证补偿的是"……一切责任、索赔、要求、诉讼、费用或任何性质的开支",其原因(by reason of )有两种情况,一是租赁货物对人或财产造成损害,二是租赁货物侵犯智力产权。关于第一种情况,合同不厌其烦地列举"直接或间接因货物的制造、送交、存在、占有、供应、操作、使用、安装、移动、运输、替换或修理,不论是否由于或据称由于货物有缺陷……"。这段话中多次提到"造成"、"引起",但都要加上"或据称",成为"造成或据称造成"、"引起或据称引起"。
另外,法律文件中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有其特别的格式。例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
小学英语哪家好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文件最后则用in witness of(以资证明)等语。文件中常用herein, 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therein, thereunder等词。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余类推。
从专业方面说,翻译法律文件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翻译英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所以要译成中文就碰到难题,没有适当的译法。
例如英国律师有两类:barristert和solicitor,而中国只有一类,如何译?香港将barrister译为"大律师",而将solicitor译为"律师",这样译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是不可取的。内地译者将前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而将后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还有人建议采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巴律师"而将后者译为"沙律师"。
genuinely又如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都译"抵押",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mortgage。不过,除了译"抵押"外,也实在没有更好的译法。
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内容非常丰富,在我国并不存在与之相应的信托制度,所以法律文件中关于信托的部分要译成中文就非常困难。
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概念、用语方面存在的差异,将中文法律文件译成英文同样会碰到专业方面的重重困难。
traffic什么意思二、 翻译法律文件的具体要求
法律文件的翻译既然是翻译,当然应当服从翻译的一般要求。但是法律文件的翻译又有其特殊性,它与一般报刊文章的翻译不同,与文学翻译的差别就更大了。因此法律文件的翻译有其具体的要求。
1. 特别要求严谨。法律文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翻译时务必要忠实,忠于原文,不可走样,稍有一点不准确,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翻译法律
文件主要采用直译的方法,但并不是排除意译的方法,有时还是要用意译法。应当说明,这里所说的直译法,是指形式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翻译法,如将policy of stick and carrot译为"胡罗卜加大棒政策",而不译为"软硬兼施的政策"。至于将moral person(法人)译成"有道德的人"或将good offices(斡旋)译成"善良职位",那就根本不是什么直译,而是错译了。
法律文件的翻译是不是也要求通顺、流畅、明白、易懂呢?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当然应当尽量译得通顺、流畅、明白、易懂。不过前提是忠实。易懂很难做到,因为英文法律文件大多本来就难懂,一般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英国人、美国人也觉得不易懂,甚至根本看不懂,我们又怎么能要求中译文易懂呢?如果原文佶屈聱牙,要译得通顺而流畅,那是很困难的,而且恐怕也不合适。原文清楚明白应该译得明确,原文如果模糊笼统,就很难而且不宜译成明确的中文。法律文件的文字一般应该是很准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的原因,也会有意写得模棱两可的。例如有的文件是折中妥协的产物,为了使各方都能接受,有的部分就不能写得太明确。 外壳英文
2. 要求完整,也就是说不仅不能错译,也不能漏译或多译。译法律文件时要求不增不减全
部照译原文的内容(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原文的全部内容,不是要将原文的全部词语都译出来)。翻译不同于创作,翻译者本来就没有很多自己的机动性,法律文件的翻译者就更少有自己的机动性。别的翻译者有时可以在译文中加进一点必要的解释说明,法律文件则不宜加进解释,更不能加译者注。法律文件往往非常罗唆,象本文前面所举的两个例子那样,只好照译,别无他法。不过,有时原文中用了两个或更多意思相同的词,中文中却找不出这样多的同义词,也可只译一个词。如前面第二例中which 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可以只译为"可能提出"。
有时原文有错误,译者不宜去改正,只好"将错就错"。例如一个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将在深圳市的State 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登记注册,这里显然弄错,因为深圳市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是翻译时却不能将这个错加的State(国家)省去不译。
3. 要用专业术语来译,而且要正确地使用专业术语。不能把法律文件译成一篇政论文章,更不能译成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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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词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与其通常的意义是不同的,如果按其通常的意义去译,
就会译错。以下举一些这方面的例子:
通常的意义 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
action 行动 诉讼
alienation 疏远 转让
assign 分派 转让
avoidance 逃避 宣告无效
consideration 考虑 对价,约因
construction 建筑 解释
defence 防卫 抗辩(理由),被告方
determination 确定 终止
discovery 发现 调查证据
dishonour 耻辱 拒付斯坦福大学校训
distress 危难 扣押货物
mssqlequity 公平 衡平法,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