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实施。省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
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 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
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 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
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
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 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
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 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
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 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
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
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 则。车辆管理所办
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 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
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
市 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
息,便 于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
违法及记分 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的人,应当如实 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
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
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 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
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车 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 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
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
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 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
的 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小型 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 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
车、无轨电车 和有轨电车(附件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
1
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
(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
关 印章、档案编号。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
托 车准驾车型的,在 周岁以上、 周岁以下;
18 70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
自 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 周岁以上, 周岁以下;
18 60
320
、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 周
岁
以上,周岁以下;
50
421 50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周岁以上, 周岁以下;
524 50
、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 周岁以上, 周岁以下;
626 50
、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周岁以上, 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
的, 身高为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厘米以上;
155 150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
车 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以
5.0
上。申 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以上;
4.9
3
、辨力:无红绿盲;
450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
备 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
车驾驶 证;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
能 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
挡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5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厘米。但左下肢缺
失 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
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 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
车 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
病、 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
长 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
五 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
一 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
三条初 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
小型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普 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
车、无轨电车、有轨 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 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 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
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
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 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分记录。申请增
12
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
汽 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
并在申 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分记录;
12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资 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
近连续 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分记录;
12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
型 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
近连续 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分记录。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
12
型为小型汽 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 车、轻便摩托车。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
车、牵引车、中型 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
部 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
以申请 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
下列规定向 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第十八
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
疾 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
疗机构 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
请表,提交 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 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
装 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申
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人 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
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 目(以下简称科目一)、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 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
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 标准全国统一,
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 容包括:道
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和
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十 五
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
点 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
通过连 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
隧道、雨 (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
汽 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
道 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 部门确定。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第二十六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
包括:大型 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
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
起步、直线行驶、 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
左转弯、路口右转弯、 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
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确定。大型客车、中型客 车考试里程不少于 公里,其中白天考试
20
里程不少于 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 少于 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
10 5
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 公里,其中白天 考试里程不少于 公里,夜间考试
10 5
里程不少于 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 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
3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 公里,并 抽取不少于 进行夜间考
3 20%
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 考试。对大型客车、牵引
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 汽车准驾车型,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第二十七 条科目三安
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 杂道路
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 故
后的处置知识等。第二十八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
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和 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 九条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
准驾车型为 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
考试科目三。属 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
的,应当按照外交对 等原则执行。第三十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 分,成绩达到 分的为合格;
100 90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 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100
客 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 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
90
达到 分的为合格;
80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 分,成绩
100
分 别达到 分的为合格。
90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
日 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
试合格 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
参加安全文 明驾驶常识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
人自助预约考试, 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
试人数等情况。第三十 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 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
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 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 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第三十三条初次申请
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 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
小 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
取得驾 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
在 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第三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
驶证或 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
驾 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
型 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
在 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第三十五条持军队、武装警察
部队或 者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
起三年内完 成科目考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
应当提前一日 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
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
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 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
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 能考试成绩有效。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
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 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
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 科目成绩作废。第三十八条从事考试
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考试员
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 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
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 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
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 考试成绩,讲评考
试不合格原因。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 签名。未签名
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九条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 纪律,不
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 试成
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 参
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
人的财物。第四十条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
目、 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
范 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
地、考 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
试员每日最 大考试量。第四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
车驾驶人考试和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
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
处、通报发现的问题。车辆管 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
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 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 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
务。第四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 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
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 布。第四十四条直辖市、设区
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 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
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 通肇事率等信息。直
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每月向社会公布
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 和交通肇事
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 培训主
管部门。第四十五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 人以上交通事故 且负
3
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 情
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 至 人的交通 事
1 2
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 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
考试员、 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
试舞弊行为的, 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和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
加领证 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
回原机动车 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
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
12
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 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
12
驾驶证。第四十八条机动车 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
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 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
疾 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
疗机构 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
管理所管辖 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
车辆管理所管辖 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
当填写申请表,并提 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第五十条年龄在 周
60
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 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 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 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
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 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
70
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 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 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
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 降低准驾车型的,
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 证。第五十一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 证核发地
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
化 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
驶 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 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
件的,应 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申请时应当填 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
级或者部队团级以 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
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
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 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三
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 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
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五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
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条至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
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 请表,并提交以
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
发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不得继 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
不得申请补 发。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满分 为 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
12
全违法行为的严 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分、 分、分、分、 分
12 6 3 2 1
五种(附件 )。第 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2
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 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
算,累加分值。第五十七条机 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 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
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 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
累积记分达到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
12
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
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 驾驶证;考试
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 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 周期
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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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
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分,所处已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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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 分,但尚有未缴纳的,记分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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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记 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 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
车驾驶 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
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
后三十日内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
记录的,免予本记 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
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 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地
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 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
营运地参加审验。第六十一条机动 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 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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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
记分的, 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
上责任未被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
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 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
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 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第
六十二条年龄在 周岁以上的机 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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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 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
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 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
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 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
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 申报身体条件情况。第
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 驶证核发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 人的身份
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 间机
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
型后的 个月为实 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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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 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 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
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驾驶机 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
样的实习标志(附件 )。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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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 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
者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
内驾驶机动 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
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 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
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 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第六十六条持有准驾车
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 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
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附件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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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第六 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
病、 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
离 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 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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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
后一年内 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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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 车型,或者年龄在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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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 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一款第四项至
第 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
一款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
人参加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1:52: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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