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
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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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篇1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
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 被申请人:xx市
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
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
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
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
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
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
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
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
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
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
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
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
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2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
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
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
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
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
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
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
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
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年xx月xx日
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篇2
申请人: 孙维平 男 1953年生人 现62岁 汉族 住山东省淄博市淄
川区黑旺镇(现寨里镇)土湾村3组75号,原个体医生。电话:
135****6341.
被申请人:李勇 男 时任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
长。
被申请人:王宜宝 男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执行
法官,负责执行(2000)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执行(2000)淄民
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任案件承办人,现任执行三庭庭长。
被申请人:刘善利 男 现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
请求事项
一、法律问题
1、被申请人执行错误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强迫送礼,拒不执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2000)淄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2000)淄法执字
第952号执行裁定,非法占有执行标的物;
2、被申请人造无“按日万分之四计算方法”的《假(2000)淄民初
字第508号判决书》、假拍卖案情、假卷宗,假汇报、假文件、暗箱
操作、用假判决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终结生效判决,裁定,故意
违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
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拒不依法出具送达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3、被申请人故意违反6个月执结法定期限,滥用职权,拒不执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故意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
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4、被申请人明知竞标买保健站、变更执行楼房等,皆为购置个体
诊所的经营场所,执意枉法徇私强迫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少一分
都不行(有录音为证,此录音已交市中院)!将执行标的物(一幢400多平
方米的二层楼房附900多平方米庭院、院墙、大门等)占为己有,给申
请人的个体诊所、药店,造成了因无房屋无法继续经营而灭失;
5、被申请人拒不依据《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
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第五条、第七条等规定,给案件当事人出具
确认的卷宗材料;
6.1、执行法官侵占执行标的,在人民法院立案难,淄博市中院不
依法监督执行、受理提级执行;市中院、省高院对2009年依法递交的
赔偿确认申请、确认复议申请、确认申诉案等,皆拒不依法受理(有邮
据为证);
6.2、2012年4月9日依法向直接直接赔偿义务机关淄川人民法
院递交的请求国家赔偿申请,至今未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不予
立案的决定书;
6.3、2015年8月20日,申请人去自赔机关淄川人民法院立案庭,
请求司法赔偿立案,其不根据自赔规定、国赔立案工作的规定、国赔
程序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成立国家赔偿小组,给予请求的司法赔偿立案。
7、淄川区人民法院对执行法官的上述司法行为,拒不依法监督,
拒不出具监督裁定。
二、信访及听证问题
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支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236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等有关规定,故意不当使用信访条例、使用错
误程序干预依法执行,故意违反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拒不依据信访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致使信访
人也无从实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拒不依法督促执行法官依法执行、依法送达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对依法申请赔偿确认立案、请求国家赔偿立案,不立不裁不依法督促,
故意干预依法执行,干预依法赔偿,使本来就执行难、赔偿难、立案
难问题,更加难上加难。
1、2001年2月13日,将执行标的物执行到法院。执行法官强迫
向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申请人经筹借不足1.6万请求过付标的
物,其说:“必须再交1.6万,少一分都不行”为由,拒不过付执行标
的物。申请人经过9个月无数次诉访,2000年10月25日,市中院院
长签字请求淄川法院尽快过付结果,未果。
2、淄川区人民法院 2004年4月30日召开了一个糊涂信访听证
会,会上,法官拒不依法复核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司法行为劣迹事实
陈述:“执行法官强迫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少一分都不行!将执
行标的物占为己有……等”。拒不给当事人出具听证笔录和听证复核意
见书。
3、使用错误程序终结案件,故意违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
法》第三条(一)至(四)条;上款第(一)、(四)中,终结案件后,如果发现
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恢复办案工作。”规
定。拒不依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告知当事人。
4、听证会后,法官拿出一个明显低于应执行的应执行标的物值的
76234元;更明显低于2001年2月13日时的82472.86元应执行标的
款。2000年的案子,出现2004年的明显违反实名制的存折(是什么概
念?),执行法官只要是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会有此存折吗?强迫
申请人收下,代为保管,不收不让走(又是什么概念?)。申请人只好写
下了收到孙维平某年某月存有74873元的收据。此存折是执行法官拒
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侵占执行标的物,判决等故意违法的铁
证!期待依法查处案件时。
事实和理由
2000年5月18日,淄川人民法院作出(2000)淄民初字第508号
民事判决,原被告双方对该判决未提出任何异议,未经上诉,认可。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村委)拒不履行判决金钱义务。2000年7月5日,
申请人向法院交了324元执行执行费,法院作出(2000)淄法执字第
952号强制执行裁定,被告仍拒不履行判决金钱义务,同意以物抵债,
申请人随即变更申请,执行被告以物抵债物(一楼房等)为执行标的,
2000年11月15日川司鉴字第122号作出评估价76234元,(申、被
申请执行人,对该标的物评估价值,未提任何异议,认可。)执行到法
院前,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必须以评估价购买的协议,并将执行
标的物过户到孙维平名下,纳入卷宗。
2001年2月12日,2001年的案件承办人王宜宝法官打电话说
“老孙啊,明天去执行你的案子,请你带一千元的现金来执行局,提
前预交交通费。”,我说“以前每次去执行的时候都是要我出出租车,
为啥这次问我要现钱呢?”王法官说:“这次和以前不一样,还需要买
锁具,把执行的楼房房门锁上,好交付给你使用。”,于是,我就把
一千元的现金交给了王法官,并开具了收款收据。
2001年2月13日将执行标的物执行到法院,此时,被告人对履
行判决已迟延299天,根据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义务按日万分之四
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规定加申请人代缴的各
项费用款项2024元,2001年2月13日应执行标的款项82472.86
元,已超过执行标的物值6238.86元。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将执行
标的物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再给执结过付剩余部分,依法作出终结执
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才合情合理合法。
2004年7月30日淄川人民法院,对该案举行第一次信访听证会,
也是最后的一次听证会,未出复核意见书,却实施了信访机制三级终
结,不出具终结裁定,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执法、使用错误程序执法;
最令人气愤的是,淄川区人民法院比黑社会还黑,只收钱财不按
法律规定做事,致使申请人立案申诉上访告状15年,经数万次函诉,
数千次催办,遭到了各种鄙视和冷落,饱尝了各种艰辛和辛酸,未得
到一分钱的合法赔偿,也未得到任何书面答复!只得到非法拘留、拘禁、
殴打,一个错误的拘留案件,并作一式两罚、抢劫申诉材料及现金、
扣押身份证等不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申诉追究,还利用新闻媒体,
剪辑录像,污蔑诬陷诽谤,主观恶意明显,说申请人有悖于法律,大
作恶性攻击性宣传……至今仍未依法受理或作出处理。
诉求:一、应依法处理的:
1、必须完备程序,依法执行完毕具有法律效力的(2000)淄民初字
第508号民事判决、(2000)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将执行标的
物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必须依法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依
法送达当事人;
2、必须依法给案件当事人出具卷宗材料;
3、依法出具监督裁定;
4、依据有关法律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
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
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等规定,依法履行申请人请求的国家赔偿立案及司法赔偿立案,依法
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应依信访处理的:
1、必须必须完备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出具合法
处理的书面答复;
2、依法给当事人出具听证笔录和听证复核意见书;
3、依法出具信访终结执行案的裁定;
4、依法出具信访三级终结执行案的裁定;
5、依法纠正利用媒体等断案,向申请人赔情道歉,还申请人清白;
6、依法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依法查处滥用职权祸国殃民的犯罪分子、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行
为的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条、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
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叩呈:上级领导希望领导对上述诸项评审调查确认落实,根据事
实,依据政策依法事实监督,依法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此致
敬礼
孙维平
201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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