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7:19: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loretta lynn)

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

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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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篇1

申请人:xxx,男,196142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

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 被申请人:xx

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

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xx街道解放路445

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

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

xx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

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

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

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

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

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

道办事处作为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

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

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2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

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

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

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

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

412462元及违约金(19966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

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

310 高检会[2011]2)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

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xxxxxx

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篇2

申请人: 孙维平 1953年生人 62 汉族 住山东省淄博市淄

川区黑旺镇(现寨里镇)土湾村375号,原个体医生。电话:

135****6341.

被申请人:李勇 时任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

长。

被申请人:王宜宝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执行

法官,负责执行(2000)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执行(2000)淄民

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任案件承办人,现任执行三庭庭长。

被申请人:刘善利 现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

请求事项

一、法律问题

1、被申请人执行错误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强迫送礼,拒不执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2000)淄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2000)淄法执字

952号执行裁定,非法占有执行标的物;

2、被申请人造无“按日万分之四计算方法”的《假(2000)淄民初

字第508号判决书》、假拍卖案情、假卷宗,假汇报、假文件、暗箱

操作、用假判决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终结生效判决,裁定,故意

违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

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拒不依法出具送达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3、被申请人故意违反6个月执结法定期限,滥用职权,拒不执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故意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

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4、被申请人明知竞标买保健站、变更执行楼房等,皆为购置个体

诊所的经营场所,执意枉法徇私强迫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少一分

都不行(有录音为证,此录音已交市中院)!将执行标的物(一幢400多平

方米的二层楼房附900多平方米庭院、院墙、大门等)占为己有,给申

请人的个体诊所、药店,造成了因无房屋无法继续经营而灭失;

5、被申请人拒不依据《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

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第五条、第七条等规定,给案件当事人出具

确认的卷宗材料;

6.1、执行法官侵占执行标的,在人民法院立案难,淄博市中院不

依法监督执行、受理提级执行;市中院、省高院对2009年依法递交的

赔偿确认申请、确认复议申请、确认申诉案等,皆拒不依法受理(有邮

据为证);

6.2201249日依法向直接直接赔偿义务机关淄川人民法

院递交的请求国家赔偿申请,至今未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不予

立案的决定书;

6.32015820日,申请人去自赔机关淄川人民法院立案庭,

请求司法赔偿立案,其不根据自赔规定、国赔立案工作的规定、国赔

程序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成立国家赔偿小组,给予请求的司法赔偿立案。

7、淄川区人民法院对执行法官的上述司法行为,拒不依法监督,

拒不出具监督裁定。

二、信访及听证问题

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支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236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等有关规定,故意不当使用信访条例、使用错

误程序干预依法执行,故意违反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拒不依据信访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致使信访

人也无从实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拒不依法督促执行法官依法执行、依法送达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对依法申请赔偿确认立案、请求国家赔偿立案,不立不裁不依法督促,

故意干预依法执行,干预依法赔偿,使本来就执行难、赔偿难、立案

难问题,更加难上加难。

12001213日,将执行标的物执行到法院。执行法官强迫

向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申请人经筹借不足1.6万请求过付标的

物,其说:“必须再交1.6万,少一分都不行”为由,拒不过付执行标

的物。申请人经过9个月无数次诉访,20001025日,市中院院

长签字请求淄川法院尽快过付结果,未果。

2、淄川区人民法院 2004430日召开了一个糊涂信访听证

会,会上,法官拒不依法复核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司法行为劣迹事实

陈述:“执行法官强迫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少一分都不行!将执

行标的物占为己有……等”。拒不给当事人出具听证笔录和听证复核意

见书。

3、使用错误程序终结案件,故意违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

法》第三条()();上款第()()中,终结案件后,如果发现

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恢复办案工作。”规

定。拒不依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告知当事人。

4、听证会后,法官拿出一个明显低于应执行的应执行标的物值的

76234;更明显低于2001213日时的82472.86元应执行标的

款。2000年的案子,出现2004年的明显违反实名制的存折(是什么概

?),执行法官只要是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会有此存折吗?强迫

申请人收下,代为保管,不收不让走(又是什么概念?)。申请人只好写

下了收到孙维平某年某月存有74873元的收据。此存折是执行法官拒

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侵占执行标的物,判决等故意违法的铁

!期待依法查处案件时。

事实和理由

2000518日,淄川人民法院作出(2000)淄民初字第508

民事判决,原被告双方对该判决未提出任何异议,未经上诉,认可。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村委)拒不履行判决金钱义务。200075日,

申请人向法院交了324元执行执行费,法院作出(2000)淄法执字第

952号强制执行裁定,被告仍拒不履行判决金钱义务,同意以物抵债,

申请人随即变更申请,执行被告以物抵债物(一楼房等)为执行标的,

20001115日川司鉴字第122号作出评估价76234元,(申、被

申请执行人,对该标的物评估价值,未提任何异议,认可。)执行到法

院前,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必须以评估价购买的协议,并将执行

标的物过户到孙维平名下,纳入卷宗。

2001212日,2001年的案件承办人王宜宝法官打电话说

“老孙啊,明天去执行你的案子,请你带一千元的现金来执行局,提

前预交交通费。”,我说“以前每次去执行的时候都是要我出出租车,

为啥这次问我要现钱呢?”王法官说:“这次和以前不一样,还需要买

锁具,把执行的楼房房门锁上,好交付给你使用。”,于是,我就把

一千元的现金交给了王法官,并开具了收款收据。

2001213日将执行标的物执行到法院,此时,被告人对履

行判决已迟延299天,根据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义务按日万分之四

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规定加申请人代缴的各

项费用款项2024元,2001213日应执行标的款项82472.86

元,已超过执行标的物值6238.86元。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将执行

标的物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再给执结过付剩余部分,依法作出终结执

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才合情合理合法。

2004730日淄川人民法院,对该案举行第一次信访听证会,

也是最后的一次听证会,未出复核意见书,却实施了信访机制三级终

结,不出具终结裁定,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执法、使用错误程序执法;

最令人气愤的是,淄川区人民法院比黑社会还黑,只收钱财不按

法律规定做事,致使申请人立案申诉上访告状15年,经数万次函诉,

数千次催办,遭到了各种鄙视和冷落,饱尝了各种艰辛和辛酸,未得

到一分钱的合法赔偿,也未得到任何书面答复!只得到非法拘留、拘禁、

殴打,一个错误的拘留案件,并作一式两罚、抢劫申诉材料及现金、

扣押身份证等不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申诉追究,还利用新闻媒体,

剪辑录像,污蔑诬陷诽谤,主观恶意明显,说申请人有悖于法律,大

作恶性攻击性宣传……至今仍未依法受理或作出处理。

诉求:一、应依法处理的:

1、必须完备程序,依法执行完毕具有法律效力的(2000)淄民初字

508号民事判决、(2000)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将执行标的

物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必须依法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依

法送达当事人;

2、必须依法给案件当事人出具卷宗材料;

3、依法出具监督裁定;

4、依据有关法律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

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

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等规定,依法履行申请人请求的国家赔偿立案及司法赔偿立案,依法

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应依信访处理的:

1、必须必须完备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出具合法

处理的书面答复;

2、依法给当事人出具听证笔录和听证复核意见书;

3、依法出具信访终结执行案的裁定;

4、依法出具信访三级终结执行案的裁定;

5、依法纠正利用媒体等断案,向申请人赔情道歉,还申请人清白;

6、依法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依法查处滥用职权祸国殃民的犯罪分子、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行

为的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条、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

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叩呈:上级领导希望领导对上述诸项评审调查确认落实,根据事

实,依据政策依法事实监督,依法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此致

敬礼

孙维平

20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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