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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税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
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
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
数只允许扣除一次。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
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到了年的年终岁尾,各个单位企业都开始进行总结表彰,
大家的年终奖什么时候到手?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缴纳
的,是各个财务和员工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同的发放形式和计算
方法,税额的差距很大,年终奖计税依据的是什么具体的规章呢?
为大家一一盘点。
现行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
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的规定计算,要比合并到当月工
资薪金计算的税负小一些,是一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计算政策。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
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单
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
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税率,
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
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
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
[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
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
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税率的优惠计算
政策,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
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
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
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
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
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
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
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五、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
[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
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
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
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
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
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
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
允许采用一次。
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
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
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
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现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
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雇
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
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
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
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
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
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
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九、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
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
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
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
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
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
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
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
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
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国税发
[2005]9号文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
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
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以上
就是年终奖计税依据的各种方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中山
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0:32: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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