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9: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chest是什么意思)

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2修正案八)(注原《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

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3

415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

4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4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423 、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13415日审判委员会第1575

次会议、20134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

会第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

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

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

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

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

检察院批准。第二条 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

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二)

一年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

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四)以将要

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等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的;(五)以黑恶

势力名义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的;(七)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第四条

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

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

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

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

五条 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

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

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

不大的。第六条 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

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

对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

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

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

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 对犯

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数额的二倍

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

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 公告 《关于罪数额认定

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428日由审

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518

日起施行。关于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

的规定(已失效)法释〖200011 (2000428

日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

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罪数额认定标准规

定如下: 一、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

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

具体数额标准,并报备案。

诈罪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

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

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

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犯罪对象

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强行

索取其数额较大的财物。 首先,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

法,即精神强制的方法,通过这一方法,使被害人在心理上

造成恐惧,产生压力,然后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威胁、

要挟是手段,强索财物是目的。 其次,威胁、要挟的

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

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再次,威胁、要挟的内容通常有: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

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将

毁坏被害人贵重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

要挟;以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等。一般来说,威胁、要

挟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而是扬言在以后某个时间付

诸实施.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

在其规定的限期以内. 最后,公私财物还必须是

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

至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以下是百度对本罪客观

方面的解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

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

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

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

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

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

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

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

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罪。威胁的

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

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

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

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

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

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

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

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数额较小的公

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的行为只有数

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罪的惯犯;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

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的;乘人之危进行

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公私财物数额

巨大的;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

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

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

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

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

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

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

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

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

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勒

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

认定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

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

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

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

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

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众财物

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

助等,都不能认定为罪。 第二,行为人扬

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

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

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

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

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

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

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

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

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

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

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

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

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

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

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

索财物,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

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

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

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

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

财物。这表明,对于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

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

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公私财物还必

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才能构成犯罪,

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各省、市、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

准。 (以上是百度的解释) 3.犯罪主体为一般

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

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古

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法的债务而

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能构成本罪. ()罪的认定 1.罪与

抢劫罪的区别。1)犯罪的主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刑

事责任年龄。2)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

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

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被害人

人格名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非暴力的内容。3)行为

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一般是

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而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

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

来表示,也可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

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罪取得财物的时

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以后的一定

限期内取得.(5)定罪情节的要求不同 抢劫罪当场实施暴

力,即使以暴力相威胁,也具有当场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其行为本身表明了其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

取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罪的威胁,不具有当

场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为控制惩罚

面,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数额较大"的规定,作为构成敲

诈罪的必要要件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

元至5000元为起点。 6)处罚标准不同 抢劫罪的基

本犯罪的处罚标准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加重情节或者加重结果的抢劫罪处罚标准是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敲

诈罪的处罚标准是:数额较大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规定:

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罪与罪的界限。 两罪犯罪主体都属一

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

物的目的。 主要区别在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在犯罪的客体上,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产

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

权,为单一客体.在犯罪客观方面,前罪是以威胁、要挟的方

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后罪是用虚

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

“自愿"地交出财物。 (三)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在刑法理论界认识不

甚统一。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认为

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

被害人交付财物,不管被害人心理上是否产生恐惧,行为上

是否交付财物,就可构成犯罪既遂。持这种观点的人并认为本

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二是认为只要行为人出于勒

索的犯罪目的,实施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的威胁、要挟行为,

即使没有非法占有财物,也构成本罪的既遂; 三是认

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又到约定地点提取索取

的财物,即使没有非法占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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