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总(⼗⼆则)
第⼆⼗五组参赛作品是上海⼤学2017级知识产权本科⽣张淑芬、王瑜敏、胡扬、张悦四位同学共同完成,归纳总结了⼗
⼆个涉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例。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1.模仿创作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2.经过复杂设计和编排的晚会属于类电作品
3.⽆独创性、独创性低的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
4.独创性低的短视频可构成录像制品
5.专题性电视节⽬依独创性⾼低标准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6.综艺节⽬依独创性⾼低标准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7.将他⼈书籍录制为视频后上传⾄教育类APP不构成合理使⽤
8.实质替代原作品的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
9. 短视频上短视频软件平台与⽤户ID⽔印不构成技术措施
10.截取为⽚段的体育赛事短视频不属于时事新闻
11. 制作并使⽤他⼈类电作品截图的图⽚集构成侵权
12.融⼊⼴告宣传内容的短视频判赔时应考虑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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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创作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北京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州华多⽹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提⽰〗模仿已有视频创作,增加特效、动画等设计和安排的短视频,因具有区别于原视频的独创性可构成类电作品。
〖标签〗短视频 | 独创性 | 类电作品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9079号⼀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公司”)
被告:⼴州华多⽹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
快⼿公司系快⼿APP的运营管理商,快⼿APP⽤户陈伟杰在快⼿APP上发布了 时长36秒的“PPAP”视频(以下简称“涉案
视频”),并获千万级点击量。经陈伟杰授权,快⼿公司取得了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华多公司在其运营
的“补⼑⼩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以下简称补⼑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
的“补⼑⼩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以下简称补⼑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多公司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24820元⼈民币。
法院认为,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是属于“⽂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
式复制。
其中,认定重点在于要件⼆,只要作品是作者独⽴创作,并体现出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设计等个性,即认为具有独
创性,且该独创性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虽然涉案视频是模仿原曲视频创作⽽成,但对⽐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
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乐配合,具有更为谐趣的表现⼒;涉案视频还包含特效搭建的表演场景、与歌词相
对应的动画以及表演者动作重影、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化;时长短可能导致表达空间受
限,但在此空间内作者仍可以创作出体现⼀定主题,且结合多种元素的作品,不影响独创性的判断。
综上,涉案视频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的独创性。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定义,涉
案视频摄制在⼀定介质上,由⼀系列有伴⾳的画⾯组成,并通过⽹络传播,因此属于类电作品。
关于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权属,因陈伟杰向快⼿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已明确其授权溯及既往,故法院认定快⼿公司获
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关于华多公司是否侵权,因华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视频系⽤户以第三⽅账
户在补⼑APP中发布,故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为华多公司⾃⾏上传并发布,侵害了快⼿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
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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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杂设计和编排的晚会属于类电作品
——⼴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对于春晚等由多个短视频编排⽽成的晚会,判断其作品性质应综合考虑设计复杂度、现场画⾯取舍度及镜头剪
辑多样性。
〖标签〗短视频 | 著作权侵权 | 类电作品
〖案号〗(2019)京73民终3095号⼆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
上诉⼈(⼀审被告):⼴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
被上诉⼈(⼀审原告):央视国际⽹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
〖案情概述〗
央视国际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享有2017春晚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动景公司系“UC头条”软件(简称“涉案APP”)
的开发者,在2017年春晚热播期间,涉案APP⾸页的头条标题为“⼤年三⼗UC陪你‘撩’,春晚实⼒派与⼩鲜⾁都来
啦!”;涉案APP的“推荐”栏⽬中提供了“欢乐颂五美搭档TFBOYS”等14段以2017春晚单个节⽬为单位的视频(以下简
称“涉案视频”);“推荐”栏⽬下每个视频页⾯左下⽅均显⽰有“UC头条视频带你看春晚”标识。
央视国际公司以动景公司提供2017春晚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
失及合理开⽀共50万元。⼀审法院判决动景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36万元。动景公司不服⼀审判
决,提起上诉。⼆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2017春晚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审法院认为:⾸先,2017春晚在前期需要复杂的设计和编排,接着按照事先拟定
的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多机位对现场表演进⾏多⾓度拍摄,并⾮仅是对现场表演的简单机械录制;其次,编导需在现
场对摄制画⾯进⾏取舍、编排,并插⼊字幕、事先录制的短⽚及外景等;再次,依赖镜头切换、画⾯选择、剪辑等过程
⽽形成的连续画⾯可以体现出相关制⽚者的构思,具有⼀定的独创性。综上,可认定“2017春晚”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法创作的作品。⼆审法院基于相同原因作出相同判决。
关于涉案视频的相关著作权归属,因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合法取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
络传播权,⽽动景公司未提供证据⽀持其抗辩,故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归央视国际公司所有。
关于被告涉案⾏为是否侵权,⼆审法院认为:侵犯信息⽹络传播权的重点在于⼀⽅当事⼈使公众能在个⼈选定的时间和
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式获得涉案视频。本案中,涉案视频的查及播放过程均在涉案APP界⾯中完成,整个播
放过程既未跳转到其他⽹站,也未显⽰其他⽹站的地址,故动景公司提供涉案视频,使公众可以在个⼈选定的时间和地
点获取,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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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独创性低的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
——⼴州澳淇亦复⼴告有限公司与深圳似⽔年华⽂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短视频构成作品时,需要有较⾼的独创性,从个性化的创作特征、采⽤电影的摄制与剪辑⼿法、多部门协作、
较⼤投资等⽅⾯评判,否则应归⼊录像制品范畴。
〖标签〗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独创性⾼低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05民初14767号⼀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
原告:⼴州澳淇亦复⼴告有限公司(简称“⼴州澳淇公司”)
被告:深圳似⽔年华⽂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似⽔年华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
司”)
〖案情概述〗
2018年4⽉8⽇,⼴州澳淇公司员⼯向深圳似⽔年华公司员⼯分享名称为“ok时尚搭之碎花百变⼥孩”的涉案视频,双⽅确
认此视频为展⽰⼴州澳淇公司拍摄和剪辑技术的样⽚,⽤于测试能否通过腾讯视频平台的审核要求;2018年4⽉11⽇,
⼴州澳淇公司员⼯告知深圳似⽔年华公司不能上传涉案视频;2018年4⽉19⽇,⼴州澳淇公司员⼯明确要求被告深圳似
⽔年华公司员⼯删除涉案视频,但在2018年4⽉26⽇,在腾讯视频平台上仍能搜索到由深圳似⽔年华公司经营的账户发
布的涉案视频。
⼴州澳淇公司认为,深圳似⽔年华公司未经其许可,私⾃将其创作的摄影作品向不特定⼈公开,侵犯其信息⽹络传播
权,请求判令深圳似⽔年华公司停⽌侵权⾏为并赔偿损失等。
⼀审法院判决深圳似⽔年华公司承担停⽌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驳回⼴州澳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短视频的性质问题,⼀审法院认为,判断拍摄成果是电影作品(含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下同)还是录
⾳录像制品,可遵循以下的⽅法进⾏判断: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般具有电影制⽚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
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蒙太奇等剪辑⼿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
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蒙太奇等剪辑⼿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
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等多部门合作;以及投资额较⼤等。
涉案视频为对⼥模特街拍造型的机械录制,虽然过程体现了制作者对街拍造型的设计想法,但因所录制的画⾯内容单
⼀,⽆声⾳,⽆伴奏⾳乐,⽆故事情节,该等画⾯的组织、情节和编排本⾝⽆须付出独创性的智⼒活动,故本院认定涉
案视频系录⾳录像制品,即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或者⽆伴⾳的连续相关形
象、图像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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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低的短视频可构成录像制品
——梁智等与北京天盈九州⽹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独创性低于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要求⾼度的短视频属于录像制品。可从画⾯内容、光线、⾓度和⾊度、镜头的
切换,及对所摄制画⾯的剪接等⽅⾯判断独创性。
〖标签〗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独创性⾼低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05民初37647号⼀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
原告:梁智(艺名亦风)、龚敬(艺名李微漪)
被告:北京德创⽂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德创公司”)、真实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真实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络技术
有限公司(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上海⽂⼴集团(简称“上海⽂⼴集团”)
〖案情概述〗
2011年5⽉17⽇,以龚敬、梁智拍摄的短视频为主要内容并加⼊采访的电视纪录⽚《美⼥与野狼》在四川电视台播出。
2013年9⽉25⽇,德创公司接受真实公司委托制作纪录⽚《我和野狼有个约会》,该纪录⽚使⽤了龚敬、梁智拍摄的若
⼲养狼放狼的短视频。
2013年12⽉18⽇,该纪录⽚在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播出。2013年12⽉31⽇,该纪录⽚在天盈九州公司运营的凤凰⽹发
布并可播放完整内容。龚敬、梁智认为,真实公司、德创公司未经其许可、未⽀付报酬擅⾃使⽤、修改其享有著作权的
作品,并通过上海⽂⼴集团、天盈九州公司在电视台、互联⽹等进⾏⼴泛传播,请求法院判令真实公司、德创公司、上
海⽂⼴集团及天盈九州公司⽴即停⽌侵犯其信息⽹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权⾏为等。
⼀审法院判决真实公司、德创公司⽴即停⽌涉案侵犯原告龚敬、梁智录像制作者权的⾏为及其他判项。
〖裁判要点〗
关于短视频的性质问题,⼀审法院认为,能够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应在画⾯、声⾳
的衔接等⽅⾯反映拍摄者的构思,表达出某种精神内容,具有⼀定程度的独创性。⽽以机械⽅式录制形成的录像制品,
在录制过程中对机位的设置、场景的选择、镜头的切换等只进⾏了简单的调整,或在录制后只对画⾯、声⾳进⾏了简单
的剪接等,即创作⾼度较低,属于运⽤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成果。
涉案短视频系使⽤摄影器材对⼩狼⾏为、⼆⼈与⼩狼之间的互动,周围环境等,进⾏的⽚段式的简单连续摄像,其每段
视频的场景单⼀、内容简单、创作难度不⾼,属于普通⼈运⽤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劳动成果,与法律规定要求的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度不符,应当属于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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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性电视节⽬依独创性⾼低标准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上海聚⼒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播电影电视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关于时事的专题性电视节⽬,有深度评述等,⾮新闻的简单罗列。⼜因其主要画⾯是简单机械的录制,依独创
性⾼低标准,属于录像制品。
〖标签〗短视频|专题性节⽬|录像制品|独创性
〖审理法院〗⼴东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
〖当事⼈〗
上诉⼈(⼀审被告):上海聚⼒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传媒公司”)
被上诉⼈(⼀审原告):深圳⼴播电影电视集团(简称“深圳⼴电集团”)
〖案情概述〗
《军情直播间》系列节⽬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均为深圳⼴电集团。涉案视频为该系列节⽬中的⼀部分,节⽬内容为同
⼀主题时事新闻汇总及主持⼈、专家的点评。
⽽这些涉案视频在聚⼒传媒公司的××的⽹站内可以以涉案节⽬为名称,搜索到相应的视频链接并播放观看。视频播放画
⾯左上⾓显⽰“深圳卫视”及台标,内容与深圳⼴电集团的节⽬相⽐,仅缺少开篇的节⽬名称显⽰,其他均相同。
深圳⼴电集团向⼀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聚⼒传媒公司⽴即停⽌权并赔偿损失。⼀审法院予以⽀持。聚⼒传媒公司不服
⼀审判决,提起上诉。⼆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涉案视频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审法院认为:《军情直播间》系列节⽬并⾮⽇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
质的社会新闻,⽽是围绕⼀个有深度的时事话题,选择性地编排相关新闻事件,并由主持⼈、专家针对话题展开评论,
属于专题性的电视节⽬,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同⼀话题新闻的选取、编排、解说,以及评论部分主持⼈的引导、专家
的聘请和独特观点等⽅⾯。其在摄制过程中体现了⼀定的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审法院认为:⾸先,涉案视频围绕⼀个或若⼲个有⼀定深度的军事题材,通过选择性穿插相关新闻事件画⾯,辅以主
持⼈引介、邀请专家点评、主持⼈与专家现场互动等⽅式展开深度评述。
⽽涉案视频中使⽤的案外⼈的时事新闻画⾯内容仅系《军情直播间》系列节⽬视频中的部分内容⽽⾮全部,且这些内容
亦是作为制作当期专题节⽬所需的背景事实⽽被加以选取描述,并与当期《军情直播间》专题节⽬所独⽴制作的其他伴
⾳画⾯有机融合为⼀全新连贯的整体。因此,《军情直播间》不是时事新闻。其次,《军情直播间》电视节⽬系采⽤专
题制作的⽅式,在每期播出的节⽬中选择若⼲个军事题材,充分运⽤光、声、⾊、3D构图、运动等造型因素,⼴泛利
⽤电⼦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辑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段,展现出由分解的、变形的、多层次的画⾯拼叠组合构建的
多维⽴体画⾯,在这⼀过程中既有对相关录制画⾯内容的伴⾳,⼜有节⽬主持⼈与节⽬邀请嘉宾所作的即时互动,并穿
插相关专家对当期题材的深⼊点评。
但因其主要画⾯仍然是对现存相关事件画⾯、景象、⼈物形象及声⾳的简单、机械、客观录制,未达到作品本⾝独创性
的⾼度。因此,《军情直播间》属于录像制品。⼀审法院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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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依独创性⾼低标准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湖南⼴播电视台与⼴州市千钧⽹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
〖提⽰〗根据独创性⾼低标准,综艺节⽬因摄制者并⾮处于主导地位,且其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都⾮常有限,独创
性低,属于录像制品。
〖标签〗短视频|综艺节⽬|录像制品|独创性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民法院
〖案号〗(2018)湘01民初1114号⼀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
原告:湖南⼴播电视台(简称“湖南⼴电”)
被告:⼴州市千钧⽹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千钧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湖南⼴电系电视综艺节⽬《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的著作权⼈,该节⽬的⽚尾署名为湖南卫视版权所有。涉案
短视频在“56视频”安卓⼿机客户端播放,均与《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的部分节⽬⽚段⼀致,系截取于原告权利作
品。
56⽹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解释权归千钧公司所有,“56视频”安卓⼿机客户端的经营单位亦是被告千钧公司。
原告湖南⼴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法院予以⽀持。
〖裁判要点〗
对于涉案视频《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的类型认定,法院认为,本案中,湖南⼴电所主张的《2014湖南卫视元宵
喜乐会》,是⼴⼤观众在荧屏前所看到的经摄制⽽成的电视节⽬的版权,其与舞台现场表演的元宵晚会有所不同,更不
同于其中所涉及的⾳乐、舞蹈、戏剧等具体作品。因此,湖南⼴电作为涉案《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的摄制者,其
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现场表演的拍摄上。
《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作为电视节⽬,其在表现形式上与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电
影作品)相近,并且在其摄制过程中,同样存在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以及编导的参与,包含了⼤量的投⼊和⾟勤的
劳动,体现了⼀定的独创性;但作为以展现现场精彩表演为主要⽬的的电视节⽬,在对拍摄内容的选择、舞台表演的控
制、相关节⽬的编排等⽅⾯,摄制者并⾮处于主导地位,⽽节⽬的编导、摄像等⼈员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
也都⾮常有限。
故《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所具有的独创性尚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度,不⾜以构成电影作品,⽽属于录像制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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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书籍录制为视频后上传⾄教育类APP不构成合理使⽤
——杭州菲助科技有限公司与培⽣(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
〖提⽰〗将他⼈书籍录制为视频,上传⾄其所运营的教育类APP供⽤户使⽤,不属于转换性使⽤,进⽽不构成合理使
〖提⽰〗将他⼈书籍录制为视频,上传⾄其所运营的教育类APP供⽤户使⽤,不属于转换性使⽤,进⽽不构成合理使
⽤。
〖标签〗短视频 | 电⼦书 | 信息⽹络传播权 | 合理使⽤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9)京73民终3526号⼆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
上诉⼈(原审被告):杭州菲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菲助公司”)
被上诉⼈(原审原告):培⽣(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培⽣公司”)
〖案情概述〗
培⽣亚洲公司是朗⽂(LOGMA)系列教材的著作权⼈,朗⽂系列教材具有较⾼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培⽣公司是培⽣
亚洲公司在中国⼤陆地区投资设⽴的独资企业,经授权,培⽣公司享有《LOGMA WelcometoEnglish E-BOOKS电
⼦书5A》(简称“涉案电⼦书”)在中国⼤陆地区的复制权等著作权。其中,信息⽹络传播权为独家许可,并且培⽣公司
享有对侵权⾏为依法追诉维权的权利。
杭州菲助公司是“少⼉趣配⾳”APP的运营者(简称“涉案APP”),涉案APP中的“⾹港朗⽂英语5A”专辑视频(简称“涉案
视频”)在章节分栏、英语对话内容、⾊彩排版上与涉案电⼦书均具有⼀致性,⽤户可以浏览、配⾳、收藏、分享涉案
视频。原告于2017年11⽉24⽇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即删除侵权链接,被告于2017年12⽉8⽇删除相关内容,之后不
⾜⼀个⽉,再次上线涉案视频。2019年1⽉4⽇,原告再次致函被告要求其删除未果,遂于2019年4⽉1⽇以侵犯信息⽹
络传播权为由向⼀审法院(北京互联⽹法院)起诉杭州菲助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侵权,删除全部涉案作品;赔偿
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9万元。
⼀审判决被告停⽌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出共3万元。杭州菲助公司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审法院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被告是否应对涉案⾏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主张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但因被告对涉案APP的内容具有
最终审核权,⽽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持其主张,⼀审法院及⼆审法院均判断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涉案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审法院的判定重点在于涉案视频是否属于对涉案电⼦书的转换性使⽤。本案中,涉
案电⼦书的关键功能是向⽤户展⽰由英⽂、图⽚等要素构成的学习内容,⽽涉案视频在章节分栏、对话内容、⾊彩排版
上与涉案电⼦书⾼度相同,并未改变涉案电⼦书表达的信息和内容,即涉案视频可实现涉案电⼦书的教育功能,已实质
性地替代涉案电⼦书。其次,虽然被告对单个视频的时长限制在1分钟左右,但涉案视频将视频汇集,数量较⼤,缺乏
必要性和适当性。此外,涉案视频全程并未指明著作权⼈。综上,涉案⾏为不构成合理使⽤。
关于涉案电⼦书的性质,⼆审法院认为,涉案电⼦书与纸质书相⽐,不仅有不同的呈现⽅式,⽽且增加的内容和功能能
够独⽴体现作者的思想,并⾮简单的将各个内容进⾏汇编。此外,涉案电⼦书有区别于纸质书的ISB书号。综上,涉
案电⼦书中所使⽤的⽂字、图⽚,经过权利⼈的独创性创作⽽形成了⼀个整体,并⾮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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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替代原作品的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
——华数传媒⽹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
〖提⽰〗结合所有短视频⽚段的合计时长、消费者在观看了涉案⽚段后认为是否需要观看完整作品,判断截取短视频的
⾏为是否损害著作权⼈合法利益、构成合理使⽤。
⾏为是否损害著作权⼈合法利益、构成合理使⽤。
〖标签〗合理使⽤|著作权⼈合法利益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8)京73民终1941号⼆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
上诉⼈(⼀审被告):华数传媒⽹络有限公司(简称“华数公司”)
被上诉⼈(⼀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
〖案情概述〗
爱奇艺公司系涉案作品电视剧《花千⾻》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但华数公司在其经营的“华数⼿机电视”APP中上传
了涉案作品每⼀集完整视频中四分钟左右的短视频,作品⽚段共计56个,涉及第1⾄第28集的内容,提供在线播放服
务。
〖裁判要点〗
关于合理使⽤问题,⼆审法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条第⼀款列举式规定,华数公司对涉案⽚段进⾏整理和编辑
供观众观看,不属于个⼈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不属于前述著作权法列
举的⼗⼆项情形。再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的概括式规定,判断华数公司⾏为是否影响原作品正常使⽤及是
否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合法利益。
爱奇艺公司主张侵权的⽚段共计56个,且每个⽚段的时长均在⼆⾄四分钟左右,总时长约两百余分钟,该使⽤⾏为显然
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
且消费者在观看了涉案⽚段后可能因对相关情节有所了解后便认为⽆需观看完整作品,从⽽损害了爱奇艺公司作为著作
权⼈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故华数公司的涉案⾏为并不构成合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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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上短视频软件平台与⽤户ID⽔印不构成技术措施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短视频上加载的软件平台和⽤户ID⽔印具有的是表明⾝份属性的功能,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防⽌他⼈侵权的
技术措施。
〖标签〗短视频⽔印|著作权侵权|技术措施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法院
〖案号〗(2018)京0491民初1号
〖当事⼈〗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
被告:百度在线⽹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百度⽹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讯公司”)
被告:百度在线⽹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百度⽹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讯公司”)
〖案情概述〗
2018年5⽉12⽇,谢某通过昵称为“⿊脸v”的账号在抖⾳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时长13秒,由
谢某独⽴创作完成,并包含设计、编排、剪辑、表演等⼿法。经谢某授权,微播视界公司依法获得该视频在全球范围内
独家排他的信息⽹络传播权等权利。百度在线公司、百度⽹讯公司系伙拍⼩视频⼿机软件的开发者,两公司未经微播视
界公司同意,擅⾃将 “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伙拍⼩视频上传播,同时,被控侵权短视频上未显⽰抖⾳和⽤户ID的⽔印。
微播视界公司认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讯公司具有消除⽔印的⾏为,构成破坏相关技术措施,是对其信息⽹络传播权
的侵犯。于是微播视界公司对百度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
理⽀出5万元。⼀审法院判决两被告不存在侵权⾏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就被告是否构成破坏相关技术措施的侵权⾏为⽽⾔,⼀审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能够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备著
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 但该短视频从抖⾳平台上下载后加载的抖⾳平台和⽤户ID
⽔印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具有阻⽌对著作权客体实施特定⾏为的功能。只
有阻⽌他⼈实施特定⾏为的技术性⼿段,才能实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法⽬的。
但本案中的⽔印不能实现防⽌他⼈侵权的功能。⽽从公众的视⾓看,⽔印更具备表明某种⾝份的属性。本案短视频的制
作者⽤户ID号,代表着制作者的信息,更宜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印中标注的“抖⾳”字样,代表的是传播者的信息。
此外,该⽔印并⾮由作为⽹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消除。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不具有侵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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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为⽚段的体育赛事短视频不属于时事新闻
——央视国际⽹络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提⽰〗将体育赛事录像制品截取为⽚段的短视频进⾏使⽤,不属于为报道新闻事件的必要使⽤,构成著作权侵权。
〖标签〗体育赛事|合理使⽤|著作权侵权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
〖当事⼈〗
上诉⼈(⼀审被告):央视国际⽹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
被上诉⼈(⼀审原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
〖案情概述〗
央视国际公司经国际⾜联和中央电视台的授权,独家享有在中国⼤陆地区通过信息⽹络,在线播放由央视制作、播出
的“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的权利。暴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赛事期间,利⽤其运营的“暴风影⾳”⽹站以及该
公司研发的“暴风影⾳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通过互联⽹络直接向公众提供1663段涉案赛事电视节⽬短视频的在线播
放服务。
涉案短视频内容系暴风公司节选⾃由国际⾜联拍摄、经央视制作播放的“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64场完整赛事的电视节⽬
内容,内容包括精彩⽚段集锦、赛况⽚段、赛场花絮等。央视国际公司认为暴风公司侵犯了其独家享有的对涉案短视频
的信息⽹络传播权,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暴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四百万元。
的信息⽹络传播权,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暴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四百万元。
⼀审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七万⼆千四百元⼈民币。央视国际公司与暴风公司均不服,提起上
诉。⼆审法院认为⼀审法院对该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并⽆不当,但⼀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改判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四百万元。
〖裁判要点〗
就体育赛事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审、⼆审均法院认为:涉案世界杯赛事直播中包含的中⽂字幕构成⽂字作
品、解说构成⼝述作品,但在涉案赛事信号所承载连续画⾯不构成电影作品的情况下,中⽂字幕和解说不能使整个赛事
节⽬构成电影作品。涉案赛事电视节⽬所体现的独创性,尚不⾜以达到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法创作的作品的⾼度。但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涉案短视频系节选⾃涉案
赛事节⽬的内容,属于复制,亦应认定为录像制品。
时事新闻报道需仅⽤最为简明的语⾔或画⾯记录事实的时间、地点、⼈物等各构成要素,⽽涉案短视频内容为单场赛事
中的配以解说的进球画⾯和部分⽐赛画⾯,⼆者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同时,暴风公司在其⽹站上提供的视频均完全截取⾃⽐赛视频,且仅仅是⽐赛视频相关内容,显然并不属于为报道新闻
事件⽽对该事件中所出现的他⼈制品的使⽤,其使⽤⽅式也不是在进⾏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涉
案视频,不适⽤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作品合理使⽤录像制品的规定,故⼀审、⼆审法院均认定涉案短视频并⾮
时事新闻报道,不构成合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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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并使⽤他⼈类电作品截图的图⽚集构成侵权
——深圳市蜀⿉科技有限公司与优酷⽹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将他⼈类电作品截图制作为涵盖主要内容的图⽚集并使⽤的⾏为不是合理使⽤,构成著作权侵权。
〖标签〗作品截图|合理使⽤|著作权侵权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0)京73民终187号
〖当事⼈〗
上诉⼈(⼀审被告):深圳市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科技公司”)
被上诉⼈(⼀审原告):优酷⽹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络公司”)
〖案情概述〗
优酷⽹络公司享有电视剧《三⽣三世⼗⾥桃花》专有信息⽹络传播权。“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站为在线图⽂电
影解说软件,蜀⿉科技公司为上述软件和⽹站的运营商。上述在线图⽂电影解说软件通过⽹络在线⽅式提供了截取⾃涉
案电视剧第⼀集的图⽚382张,过滤了原剧集的⾳效内容,组成的“《三⽣三世⼗⾥桃花》图解电影”图⽚集。
该图⽚集过滤了原剧集的⾳效内容并重新由图⽚集制作者在图⽚上配有解说性⽂字,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
⾏⾃动播放或⼿动播放,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优酷⽹络公司认为蜀⿉科技公司提供涉案图⽚
集的⾏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蜀⿉科技公司经济赔偿共50万元。
⼀审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民币。蜀⿉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
⼀审判决。
⼀审判决。
〖裁判要点〗
就将他⼈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集的⾏为性质⽽⾔,⼀审、⼆审法院均认为:涉案图⽚集是静态图⽚,虽然与涉案电视
剧连续动态的表现形式不⼀样,但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为,关键需要考察涉案图⽚集是否使⽤了涉案剧集具有独
创性的表达。只要使⽤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涉案电视剧作为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
⽌画⾯的集合和连续播放,因此类电作品中每⼀帧画⾯均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蜀⿉科技公司截取的涉案剧集中的画⾯并⾮进⼊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
因此,提供涉案图⽚集的⾏为构成提供作品的⾏为。
此外,涉案图⽚集虽仅“引⽤”了原作品0.5%的画⾯内容,但合理引⽤的判断标准并⾮取决于引⽤⽐例,⽽应取决于介
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被告使⽤⽬的并⾮评论性引⽤,且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主要内容,对原电视剧起到了实质性
替代作⽤,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以及著作权⼈的权益,因此不构成合理使⽤。所以,将他⼈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集
并使得公众通过浏览该图⽚集获悉原作品主要内容的⾏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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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告宣传内容的短视频判赔时应考虑市场价值
——上海⼀条⽹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融⼊了⼴告和宣传内容的短视频被⼴告宣传媒体作为⼴告投放,在判赔时应考虑涉案作品市场价值。
〖标签〗短视频|市场价值|赔偿数额
〖案号〗(2019)京73民终1663号⼆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审被告):上海⼀条⽹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条公司”)
被上诉⼈(⼀审原告):刘牧⾬
〖案情概述〗
2018年,原告刘牧⾬⽤专业设备拍摄多个素材后剪辑⽽成⼀段⾃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崇礼滑雪的2分钟短视频——《⾃
驾崇礼滑雪》。被告⼀条公司在未经原告的同意的情况下,⽤其“⼀条”以及微博账号“⼀条”⽤这段视频为该品
牌新款汽车进⾏商业⼴告宣传并收取⼴告费⽤。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要求⼀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法院予以⽀持。⼀条公司不服⼀审判决,提起上
诉。⼆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的认定,⼀审法院认为双⽅虽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均不⾜以证明刘先⽣的实际损失或⼀条
公司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涉案视频是刘牧⾬使⽤专业设备拍摄并剪辑⽽成,视频将⾃驾沃尔沃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相关画⾯结合,通过特写
等镜头较好的展⽰了汽车的特征,具有⼀定的独创性和⼴告价值;
2.根据⼀条公司的相关宣传,其为专门的⼴告宣传媒体,视频⼴告受众⼴泛、传播迅速、收益巨⼤,⼀条公司将涉案视
频作为沃尔沃新款汽车的⼴告,通过和微博进⾏传播,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3.⼀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告刊例报价,⼴告收费⾦额较⾼;
4.⼀条公司于2018年3⽉18⽇分别在微博和发布涉案视频,⾄刘牧⾬公证取证时,阅读量已累计40万以上,且⼀条
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为⼀直持续⾄2018年9⽉,侵权影响范围⼤、主观恶意明
显。
综合以上因素,⼀审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著作权法法定赔偿的最⾼限额进⾏赔偿。
⼆审法院予以维持。
参赛作品由上海⼤学2017级知识产权本科⽣张淑芬、王瑜敏、胡扬、张悦撰写
供稿|张淑芬、王瑜敏、胡扬、张悦
编辑|Z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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