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汉车祸身亡 十万元赔偿款被判归敬
老院
一位五保老汉在横过马路的时候被撞身亡,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
者险的肇事司机张忠诚在赔偿的时候犯了难,老人无儿无女,老人生
前所在的村委会认为应该赔偿给村里,供养老人的敬老院认为应该赔
偿给敬老院。日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
险公司赔偿供
一位五保老汉在横过马路的时候被撞身亡,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
者险的肇事司机张某在赔偿的时候犯了难,老人无儿无女,老人生前
所在的村委会认为应该赔偿给村里,供养老人的敬老院认为应该赔偿
给敬老院。日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
公司赔偿供养老人的敬老院各种费用10万余元。
1950 年10月出生的李某生前是五河县武桥镇天井村柿行庄农
民,2005 年因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五保人员”进入敬老院供养。2009
年6 月6 日上午9 时40 分,李某在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时候与张
某驾驶的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相撞,李某受伤送五河县人民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死后敬老院又为李某办理了丧葬事宜。事故经交警部门认
定,张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肇事的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由张某在宿
迁太保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
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赔。在处理赔偿事宜上,老汉
所在的村委会、镇政府、敬老院三家起了纠纷,都认为应该赔给自己,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老人无儿无女也没有近亲属而不应该赔偿,最终几
方闹上了法庭。
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李某生前是敬老院供养的
“五保人员”,双方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被供养人李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敬老院作为供养机构有权向侵权人主
张赔偿;由于敬老院是事业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情感,对于其供养
对象李某的死亡,不存在精神损失,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
偿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敬老院医疗费、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承办法官说,如果认为撞到没有近亲
属的“五保人员”,因为没有赔偿对象而无须履行赔偿义务,让肇事
者逃避了法律责任,对于其他肇事者不公平,同时也体现不出“五保
人员”与一般人员生命价值的平等性,导致社会不公现象。本案如果
不承认敬老院对于“五保人员”的赔偿权利主体地位,则保险公司就
会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9:42: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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