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汉车祸身亡 十万元赔偿款被判归敬老院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3: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喜剧之王插曲)

五保老汉车祸身亡 十万元赔偿款被判归敬

老院

一位五保老汉在横过马路的时候被撞身亡,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

者险的肇事司机张忠诚在赔偿的时候犯了难,老人无儿无女,老人生

前所在的村委会认为应该赔偿给村里,供养老人的敬老院认为应该赔

偿给敬老院。日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

险公司赔偿供

一位五保老汉在横过马路的时候被撞身亡,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

者险的肇事司机张某在赔偿的时候犯了难,老人无儿无女,老人生前

所在的村委会认为应该赔偿给村里,供养老人的敬老院认为应该赔偿

给敬老院。日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

公司赔偿供养老人的敬老院各种费用10万余元。

1950 10月出生的李某生前是五河县武桥镇天井村柿行庄农

民,2005 年因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五保人员”进入敬老院供养。2009

6 6 日上午9 40 分,李某在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时候与张

某驾驶的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相撞,李某受伤送五河县人民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死后敬老院又为李某办理了丧葬事宜。事故经交警部门认

定,张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肇事的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由张某在宿

迁太保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

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赔。在处理赔偿事宜上,老汉

所在的村委会、镇政府、敬老院三家起了纠纷,都认为应该赔给自己,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老人无儿无女也没有近亲属而不应该赔偿,最终几

方闹上了法庭。

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李某生前是敬老院供养的

“五保人员”,双方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被供养人李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敬老院作为供养机构有权向侵权人主

张赔偿;由于敬老院是事业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情感,对于其供养

对象李某的死亡,不存在精神损失,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

偿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敬老院医疗费、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承办法官说,如果认为撞到没有近亲

属的“五保人员”,因为没有赔偿对象而无须履行赔偿义务,让肇事

者逃避了法律责任,对于其他肇事者不公平,同时也体现不出“五保

人员”与一般人员生命价值的平等性,导致社会不公现象。本案如果

不承认敬老院对于“五保人员”的赔偿权利主体地位,则保险公司就

会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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