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一、制度理解
在生活中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载的客车与超速的汽车相撞,导致客
车上的乘客受伤,于是乘客便要求两辆车的车主在自己过错范围内各自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个年轻小伙喝醉后在各自回家的路上,分别遇到了
路人甲并分别对路人甲进行了殴打,致使路人甲受伤,于是路人甲便要求
两个小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两个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都有两
个,但两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共同谋划,但两个侵权的行为却同时
导致了同一个受害人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在自己
的过错范围分别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此时,侵权人承担的
责任方式便是按份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讲,按份责任是指各个按份责任人将同一民事责任进行
分割,自承担其中的一定份额。在对外、对内关系上,各个按份责任人仅
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互相之间不承担责任,权利人亦无权请求某
一按份责任人超出自己份额承担责任。简单来讲,即各自承担责任,消灭
各自债务。按份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
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二是造成同一法律后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不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是同一的,性质是相
同的。
在生活中,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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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会要求丙与卖家共同承担责任。此时,
因为《民法典》中对此种情形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雇主与
雇员、卖家与买家对受害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受害人向其中的一人主
张权利,其中的一人承担了责任,则消灭全部债务关系。
何为连带责任呢?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全部承担
的民事责任。在对外关系上,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
全部责任,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的清偿,均可免除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相应
清偿责任;权利人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免除债务,同时也在相应范围内
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在对内关系上,某一责任人
对外实际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
人追偿。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作为多数人责任中两个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
担方式,两者之间主要存在着以下区别:一是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
责任的产生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
产生;而连带责任的产生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
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二是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
任中,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不仅
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
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论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
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
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三是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责任
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
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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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则。
二、案例解析
案例: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小张驾驶套牌的鲁F1xxx5货
车在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小王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
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小李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小
张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小王负次要责任,小李不负事故责任。鲁F1xxx5
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
系甲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小赵,小赵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客
车实际所有人系小王。事故发生后,小李家属向小张、小王主张赔偿丧葬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
生活费等共计100万;并要求甲公司、小赵、小张、小王对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本案中,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小张负事故主
要责任。客车司机小王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小王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
故小王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小张、小王虽各自应承担的
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小张对
于小王的应负责任份额、小王对于小张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
任。
鲁F1xxx5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甲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小赵,明知小张套用
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
甲公司与小赵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
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
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
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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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一方应负的赔
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公司和小赵应对小张一方的
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注意事项
1、按份责任中,每个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
是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没有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可以根据每个民事主体对造成损害的后
果的可能性来确定责任份额。判断这种可能性,可以综合每个民事主体的
过错程度、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与法律后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二是难以确
定责任大小的。由于案情复杂,很难分清每个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究竟有多大。针对这种情形,
《民法典》第177条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每个行为人平均承担民
事责任。
2、连带责任的适用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规定或
明确的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因为债务人或者侵权人等承担连带责
任实际上是对债权人或者受害人等的利益保护,债权人、受害人可以请求
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相当于有更多的力量保障债权人、受
害人的利益,责任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民法典》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
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及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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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等等。
3、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
追偿。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履行了义务。第二,须其他连带
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
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
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
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
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
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
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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