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过户基本流程.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9: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东北财经大学教务处)

二手车过户基本流程

开交易税发票机动车辆拓钢印机动车辆查档检测站

验车收回原牌照内部审查办理过户附加费证过户

保险过户

二手车交易税发票是由国家规定的,在进行二手车交易

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

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同时交纳

相对应的交易税,交易税的多少根据过户机动车的排量以及

购买年份决定,大致从400元到1000元不等.

机动车辆拓钢印

机动车在进行查档和验车时都要核对机动车的车架号

是不是属实,因此准确的出机动车车架号的所在位置,清

晰地拓印出来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对于不同年份的机动车要

求也不同,有些机动车还要求拓印出发动机号码。

机动车辆查档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

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

凭证、登记证书、行使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机动车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

证。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核查是否抵押或法

院查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

具受理凭证。

检测站验车

验车顾名思义就是查验汽车的一系列信息,包括车架

号、发动机、轮距、轴距、轮胎规格、座位数等等,审查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

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签字。

收回原牌照

办理二手车过户不论是否迁出原车辆管理所辖区,均要

更换车牌.将原车牌交由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机动车查验记录

表上盖章。

内部审查办理过户

上述程序都完成之后,就可以将书、查档

合格资料、验车合格资料交予辖区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如果未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则由现机动车所有人确定

机动车牌照后,签注登记证书、制作新牌照和新行驶证等交

予现机动车主。

车辆购置税过户

提醒您车辆一旦过户转移后,所有权就发生变化,相应的

购置税完税凭证也要进行变更。具体的办理方法是车辆过户

转移办理完结后,凭新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车辆过户交

易发票及车辆登记证书到原缴纳购置税地点的征集所办理

购置税过户变更事宜。判断缴税地点可以查看完税凭证上的

完税证明章的章号,然后拨打征集处、报出章号,就可以知

道到底是在哪里缴纳的购置税了。如果凭证丢失,可同时办理

丢失补办和过户事宜。

保险过户变更

提醒您车辆交易时,有的保险还没有过期,这就需要在

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后,尽快办理保险的过户转移登记。

目前各个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过户上都有各自的规定,最有

效的方法是在车辆过户完成之后,查看车辆保险单,拨打保险

单上记载的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电话,对保险过户事宜进行咨

询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保险过户完成.

二手车过户应提交的资料

二手车过户就是把车辆户名由某个人的名字或单位名称转

变成另一个人的名字或单位名称。

国家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

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

料到指定地点交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的专家提醒您办理汽车过户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

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

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

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

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办理过户手续中 教您六个不能省去的麻烦

很多二手车消费者仅仅注意车辆的挑选,往往忽视了相关的

手续,造成后续的问题办理起来非常困难.以下是教给消费者

提供的一些办理车辆产权变更手续的参考事项:

车辆登记证书一定要办理

车辆登记证书是车辆必要产权凭证,2002年之前购买

的汽车大部分都没有登记证书,在车辆交易的时候需要进行

补办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后车辆登记证书会详细记载原车主

和现车主的详细信息,确保交易双方和车辆管理部门了解车

辆产权变更情况。

车辆行驶证书一定要变更

车辆行驶证书是仅次于车辆登记证书的重要文件,消费

者在交易二手车的时候,车辆行驶证书也要变更.需要注意的

是,车辆行驶证的车辆照片也要与车辆相符,车辆要按照规

定年检合格才允许办理。

车主身份证、单位代码证书要真实有效

车辆进行产权变更的时候必须出示交易双方的身份证

,单位需要出示单位的代码证书。这其中身份证明过期、

码证书没有年检等情况经常发生,需要交易双方办理妥当。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身份证或者代码证书的地址和名称与原

来车辆的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不相符,这也需要交易双方到

车辆管理所变更。

车辆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须合法有效

在车辆产权变更中,需要对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和

车船使用税进行查验,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必须缴纳,养路费

至少缴纳至车辆交易时间内的一个月,车船使用税必须缴纳

至车辆交易的当年。

签订车辆交易合同,相关内容要填写清楚

车辆购买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该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

交易双方应明确填写车辆的有关数据、车辆的状况、费用负

担以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等,避免今后出现问题没有依据.

及时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的变更

旧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在旧车交易市场变更车辆产权之

后还需要到附加税征稽处办理购置附加税变更,到养路费征

稽处办理养路费变更,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变更。

车辆过户应具备的材料

1:车辆行驶证

2:书

3:机动车登记副表(车辆所辖区车管所抽取,带身份证、行

驶证、养路费证去抽取)

4: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5: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携带

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交易流程:

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

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

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

票。

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

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

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

户凭证由买方保留,卖方最好也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日后

不时之需。

交易费用:

代办费用:委托经营公司代办费用一般在200元左右。

(由于实行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这笔费用省不掉,也就是

说即便熟人之间买卖也需要委托经营公司代办)

过户费用:交易过户费按车辆评估价的5‰收取,这

笔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1 例如:2001年的普桑评估价为6万元,过户

手续费:6万元×5‰=300元。

注意:“过户手续费与该车实际成交价格无关.如果该车

实际成交价为5.6万元,还是以评估价6万元为基准计算.

其他费用:评估车辆费180元,验车费80元,打票

150.

综上所述,一部评估价格为6万元的二手车,过户总费

用大约需要910,评估价高的车辆相应的过户费也高,但

是有些二手车经营公司根据大多数人不懂具体费用的原因,

随口报价,所以大家要心中有数,谈好给多少代办费,其他

费用据实结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现问题最多的往往是车辆过户交

易之后。对养路费和购置附加税、保险等,车主应及时办理变

更手续,这样可以避免后续使用中的麻烦。

注意:很多人认为,、机动车行驶证已经

过户就完成,其实车辆过户之后还要进行养路费和购置附加

税、保险的车主变更,凭本人的行驶证原件就可以办理.这样

一来,减少了可能带来的损失,也方便以后继续缴纳费用。

发文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国家税务

题: 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号: 公告2010年第9

发文部

:

发文时

间: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0-9-13

编辑时

:

实施时

间:

失效时

间:

法规类

型:

所属行

业:

所属区

:

201110-9

201011-1

增值税

所有行业

贵州

发文内容: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

法》予以发布,自2010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信息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二手车

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

和直接交易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

车,或受托代销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

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

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

营活动。

()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

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二手车经销、拍卖以及直接交易中出售方为单

位、个体工商户的交易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办

理车辆过户和缴纳税款的重要凭证.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

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则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

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确需自行开具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按照一合同一车一票的原则,发售《二手车销售统

一发票》。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

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

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税务机关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增值税的,双方应根

据相关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第六条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分别提供下

列资料:

(一)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的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

件;

2。《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的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二手车交易合同;

7。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应

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自行开具的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

第七条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遵循一车一票

的原则.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受托代征增值税时,应按现行

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手车交易市场受托代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

(一)属于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

手车的;

(二)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

车,但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发生经销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

车辆时,应以经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并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

机构核准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

中列明的评估价格,计征增值税。实际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

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

第十条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

时,以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

当理由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一)参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中车联信息技术中心联

合发布的《中国二手车价格手册》的有关数据指标,或经省级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同类

车辆评估价格核定。

(二)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二手车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原购车价×降价系数(含事故车)×使用

年限系数

其中:1.降价系数:50%

2。使用年限系数:

第一年 100%

第二年 90

第三年 80%

…… 逐年递减10%

10年以上 10

二手车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当以实际

交易价格为计税价格;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最低

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及拍卖企

业,应按照一车一票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做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信

息传递工作,并在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信息

表》(附件2)。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

手车经销企业及拍卖企业的纳税辅导和日常管理,及时掌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信息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生购进二手车业务,凭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

(一)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

发票为记帐凭证.

()从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其他个人购进的,以税务机关

代开的普通发票为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7:53: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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