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大家知道最新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广
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
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
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
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
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1月1日
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
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
医学证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
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
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
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
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
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
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
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在助产
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
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
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
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
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
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
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在1999年4月
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
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
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
查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
证明》。
在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
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
案。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
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
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
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
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
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以上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
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
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
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
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
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
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抚养)公证和未办理收养
登记已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
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
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
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
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
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
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
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特殊情况当事人
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
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
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
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
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
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
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
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
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
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
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
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
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
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
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
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
(女)亲子鉴定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
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请,经公安
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
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
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无户口
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
(儿童)报案证明》;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
户口人员,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落户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
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
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以上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
抢)情形以及确认查不到其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
员生物检材,检测DA并将D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被拐卖
/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
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
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如实掌握本行政
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
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
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
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
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
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
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四)加强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
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
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
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
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要
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民政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
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全国公民身
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668万张……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
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这是记者从4月27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户口
登记管理工作着力抓好三项重点改革任务视频会议上了解到的。无
论是公安部自2014年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
理清理整顿工作,还是正在着力推进的在新年贺词中提到的农业转
移人口市民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等3项
重点改革任务,带给广大人民众的都是满满的获得感。
勇于担当攻坚克难“错、重、假”问题基本解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公
安部自2014年开始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理
清理整顿工作。3年来,公安部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
改革、全面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牢牢抓在手上,全力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向户口登记
管理乱象宣战,向伪造买卖户口、身份证不法分子亮剑,向公安内
部违法违规问题开刀,全面清查纠正户口登记管理“错、重、假”
问题。
为打好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这场攻坚战,公安部每年召开全国
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
题,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公安部明确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打击“黑中介”和
“内鬼”,打掉了一批内外勾结非法办理户口的犯罪团伙。此外,
公安部还设立了举报投诉平台,3年间,公安部向各地交办的众
举报线索达到2117条,办结率100%。
各地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非法办理户口案件的高压态势,坚持
着打、追着打,实施网上网下一体整治,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
查办伪造买卖户口案件430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702人。同时,
建立了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
全国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监测预警等机制。
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3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共清理重
复户口306.7万个,清理因死亡、入外籍等应销未销户口212.5万
个;纠正登记项目差错1101万项,人口信息系统中1684万无相片人
员得到彻底清理;全国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
户口登记管理中的“错、重、假”问题基本解决,全国户口和公民
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目标基本实现。
清醒认识强化措施进一步巩固深化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经过3年强有力的清理整顿,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想为的预防机
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基本建立,全社会齐心协力打击假户口的大
气候已经形成,每个公民只能拥有一个户口、一个公民身份号码的
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严密户口登记管理
是一项动态化、长期性的工作,不可掉以轻心。公安部要求,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公安机关要结合进一步健全实名登记制度,
在巩固深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信息
化应用,更加注重队伍管理,力争再用3年时间,推动形成内部管
理严密、责任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完备、队伍勤政廉政的户口登记
管理工作新格局,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符合中国
国情,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不断
提升户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会议强调,要巩固深化“户口、身份证管理监督”、“户口登记
常态化服务管理”、“人口信息应用”三项机制。各地要巩固深化
常态化监督机制,始终保持打击查处非法办理户口、身份证案件的
高压态势,最大限度防止产生新的户口和身份证件“错、重、假”
问题;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进一步严密户政管理程序和要求,进一
步提升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动“互联网+户政服务”,
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努力让信息多跑路、让众少跑腿,
不断提高户籍窗口服务质量。
狠抓落地注重实效确保三项重点改革造福于民
“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更便利了”,“老百姓异地办理身份证不
用来回奔波了,一些长期无户口的人可以登记户口了”。在2017年
新年贺词中指出。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解决无户
口人员落户问题等3项民生领域重点改革任务是中央交给公安机关
的重大改革任务,关系到广大人民众的切身利益。
3年来,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便民利民措施相继出台。全国公安机
关建立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截至目
前,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668万张,共设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
领窗口3.8万个,基本覆盖了全国户籍派出所和户政办证大厅。
各级公安机关将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切实在重点体
落户上下功夫,在居住证制度全覆盖上下功夫,在促进“新市民”
社会融入上下功夫,真正让进城农民享受市民待遇、过上市民生活,
着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质量和效果。各地公安机关要对照
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抓紧梳理本地户口迁移政策。要严密落户统
计,逐户逐人严格甄别,切实做到核查到位,确保如实反映城镇落
户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情况。
目前,全国共设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13819个,其中北京、
天津、吉林、上海、安徽、福建、广东、陕西等地在全省(市)所有
派出所均设立了身份证异地受理点。会议要求,各地要深入推进居
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今年7月1
日起全国所有县(市)都要实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要进一步
优化调整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数量和布局,充分体现“就近、便
利”原则。要准确界定异地受理条件,形成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
落实异地受理跨省协作机制,加快推进少数民族文字居民身份证异
地受理工作,努力让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这一便捷服务。
经过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艰苦努力,历史遗留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
题,也就是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国摸排出的1300余万无户口人员问
题,已基本解决。去年以来,在深入排查摸底调查中又陆续清理发
现一些无户口人员,还有少数基础薄弱地区、偏僻地区和一些疑难
问题尚未解决,今年要下大气力把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基本解决。
对少数基础薄弱地区、偏僻地区,要集中攻坚,全面摸排,集中解
决,对疑难问题要逐一研究,逐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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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7:5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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