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纠纷是⽐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合同法在我国民法中具有⾮常重要的地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纲领性法律,⽽合
同法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代位权的相关规定,那么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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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三条 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
⾏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什么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债权⼈因此遭受损害⽽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
使债务⼈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债以及债务⼈逃债废债
现象⽽确⽴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从这⼀概念可以看出其特点: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谓合同的保全,⼜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的保
全,是指法律为防⽌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未增加,因此给债权⼈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
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的作为⾏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是名义不同,代理⼈是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的,代位权⼈是以⾃⼰的名
义实施民事法律⾏为的;⼆是权限不同,代理⼈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的权限是债权
⼈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为⼀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代位权⼈⼀般具有
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债权的实现。
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解释(⼀)》第⼗六条规定,债权⼈可将债务⼈列为第三⼈、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作为第三⼈参加代位权诉
讼。这⼀规定明确了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然⽽对债务⼈是否有独⽴请求权在理论上仍有分歧。笔
者认为,债务⼈作为第三⼈是否具有独⽴请求权取决于其意思表⽰的内容。⾄于债务⼈通过什么途径成为第三⼈并⾮
关键,因为即使是被动地列为第三⼈的债务⼈,也可以提出其独⽴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作为⽆独⽴请求权的第三⼈
若债务⼈对债权⼈、次债务⼈没有提出诉讼请求,⽽仅是对债权⼈、次债务⼈的请求提出抗辩、异议,或者⽀持
其中⼀⽅的意见,则此时的债务⼈⽆疑是⽆独⽴请求权的第三⼈。按最⾼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6条的规定,债务⼈没有管辖异议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的权
利。
(⼆)作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债务⼈⽆论是主动(起诉、申请),或者被动(被债权⼈要求、法院追加)地参加代位权诉讼,成为第三⼈,都可以按
《意见》第156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对债权⼈或次债务⼈提出独⽴的请求,以抵销债权⼈的债权,或争取
直接取得对次债务⼈的债权利益,避免因债权⼈的代位权请求败诉⽽导致⾃⼰对次债务⼈的请求权丧失。此时,即使
是原来以⽆独⽴请求权的第三⼈⾝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也会转变地位,成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享有与其他当
事⼈平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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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务⼈的债权,从⽽使⾃⼰的债权得已实现。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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