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财政金融学院徐滢 2016200148
1、 张某的遗嘱是否有效?
张某的遗嘱无效。张某生前留下遗嘱,由张某口述,王某代为书写,张某在遗嘱上签名
并注明了年月日,见证人是医生和护士,两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于代书人必须为见证人,王某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
为见证人,故遗嘱无效。
2、张某的遗产依法应当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由于张某遗嘱无效,故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
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承人不继承。本例中第一继承人为王某、张甲、张乙和张丙。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于张甲先于张某死亡,故张甲的儿子张丁代位继承张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知王
某、张丁、张乙和张丙各继承张某遗产的四分之一。其中,张丁2016年时16周岁,为限
制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第六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故张丁的继承权由韩某代为行使,或者
征得韩某同意后行使。
由于张某去世的当天晚上,张乙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应得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由赵某和赵甲继承,各得张某遗产的八分之一。由于赵某2016年时11周岁,为限制行为
能力人,故赵甲的继承权由赵某代为行使,或者征得赵某同意后行使。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7:27: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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