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20:37: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养猪巴巴网)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

首先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它来源于七九年《刑法》中的 流氓

罪,是由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目前我国《刑 法》第二百

九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是指随意殴打、骚扰他 人、强拿硬要或者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 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秩序

的行为。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但由于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实践中对此罪的构 成要件

认识不清,造成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所以本文简单 谈谈寻衅滋事

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

一、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寻衅滋事罪客体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 具体理

解社会秩序,则存在很大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

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 持这种

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 有些学者认

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 繁的地

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 就是人们共同生

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 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

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 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

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 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

人所有,这也 应属于公共场所。

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 理取

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 秩序的行

为。新刑法典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 方式具体规定

293

为:

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

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 或者素

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 他人手段残忍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 杀、自残等严重后

果的等等。

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

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 机,无

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 追逐、拦截、

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指经 常性追逐、拦截、辱

骂妇女、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 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

;

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 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是指以蛮 不讲理的流

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 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

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

“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 财物

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 毁、占

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 激等不健康

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 公共场所秩序的。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 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

破坏,引起众惊慌、逃离等严 重混乱局面的。

上述四种行为,均为寻衅滋事行为,属犯罪客观方面 的危

害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 周岁具有刑

16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

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即构成寻衅滋事罪。此与聚众斗殴罪只 处罚首

要分子和其他积极不同。寻衅滋事罪既可由单个人实 施,也可以结

伙聚众形式出现。即本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

责任能力和自然人三个条件,缺少任何 一个条件,即使造成严重危

害,也不能当作 犯罪处理。对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只能作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罪,抢劫罪,贩卖 罪,放火罪,

爆炸罪,投毒罪的主体而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 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 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 风、取乐等不正常的

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 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

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 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

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 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

罪, 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

为了泄愤、报复 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

故意毁损 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

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

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 殴打他

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

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大体分以下 种类型:

7

1

乐型。这类人追求享乐,为了获取流行式消费品 或奢侈

的生活水平,而强拿硬要。

2

荣型。这类犯罪的寻衅滋事,不是为自己得到什 么实

惠,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以在同伴面前炫耀自 己。

3

好型。这类犯罪出于变态人格,为了追求低级趣 味而追

逐、拦截、辱骂他人取乐。

4

复型。由于在现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 形式形

成的复杂社会现象, 而与社会格格不入,伊仇视社会, 通过寻衅

滋事实施报复社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5

张型。这类犯罪是主体自我意识膨胀的结果,认 为老子

天下第一,眼里容不下别人,要求别人服从他的意识 而随意殴打他

人,强拿硬要,起哄闹事。

6

义型。这类人犯罪不是直接为了个人利益,而是 为了哥

儿们义气,为朋友两胁插刀,盲目性大,往往一声呼 唤大打出手。

7

念型。不是为了某些物质享受,而是追求某种信 仰进行

滋事,这种类型人思想顽固,容易促成团伙犯罪。

二、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㈠罪与非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根据新刑法典第条的规定,必须是行为情 节恶

293

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 犯罪。对于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 般违法行为论处。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 小具

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

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 力、威胁等手段,

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

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 成的不

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 杀,是否引起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重混乱等,是认定情

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 点实

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 事活动当然

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 观恶

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 次寻衅滋

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 方面。

㈡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本罪与罪的界限

本罪与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

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 犯罪往往是当

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行为人索取 财物是主要目的,因

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 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

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 觉察的态度。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 健康的心

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 非法占有公私财

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寻衅滋事罪 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 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

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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