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违
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9.09
• 【字 号】郴政办发〔2020〕33号
• 【施行日期】2020.09.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
的通知
郴政办发〔202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改善人居
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
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市中心城区外重点控制区域有
关乡镇、社区,下同)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
状态。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是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控、劝导、制止、采取强
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
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和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街道)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范围内)有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领导,将违法建设
防控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统一领导、源头管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
则,限时消除存量违法建设,防止新增违法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将处
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和举报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郴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违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
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
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通
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税务局、国网郴州供电分公司、郴电国
际、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查违领
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违法建设查处法律、法规、政策,统筹、调
度、部署、指导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
(二)负责建立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违法建设
查处职能职责,构建防治、齐抓共管的“大查违”工作格局。
(三)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目标责任制,审定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
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四)负责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督促违法建(构)筑物所在
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安排拆除经费。
(五)听取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
查违责任、完成工作任务;建立、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奖
惩、责任追究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制度,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
和个人,提交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八条 市查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设在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负责市查违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查违办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
兼任,市查违办常务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查违办具体职责如下:
(一)向市查违领导小组报告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
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拟订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
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市查违例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听取各县市区查违办、相关职能
部门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汇报,研判工作形势,向市查违领导小组提出工
作措施建议,部署阶段性防控和查违工作任务。
(二)指导、协调、调度、解决查违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违法
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顺利推进。
(三)交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并督促市、区两级相关部门
落实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责任。
(四)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
检查,及时将违法线索(案件)移交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监管信息平台,指导、协调、督促各级各相关
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六)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
(七)组织开展控违查违工作日常考核考评,通报考核考评情况。
(八)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的进行督办、提醒及约谈,按有关考核规定予以扣
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向市查违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追
责。
(九)完成市查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防控的责任主体和
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全面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
防控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十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职责
范围内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查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北湖区、苏仙区自然资源局对市中心
城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重大、复杂和跨北湖区、
苏仙区行政区域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
行日常巡查,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等;
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审批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
将有关违法建设线索移送给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免于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建设项目类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参与重大复杂
违法建设项目的认定;对没有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
规划审批规定的违法建设防控除外)的日常巡查,依法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查处市中心城区
范围内涉及河道(水务)管理方面的违法建设;依法处理有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
线索;配合违法建设所在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三)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负责开展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
查;负责加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及涉及装饰装修项目的监督管理;
负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验收工作;负责将有关违
法建设线索移送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负责将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房地产中介、预拌混凝土生产服务的单位纳入不诚信记录;负责监督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
(四)市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或督促区水利部门查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有
关河道堤防管理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市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或督促区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擅
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市公安局负责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国家
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现场治安秩
序;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及时带离现场。
(八)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证照审批把关,对利(租)用违法建设项目或擅
自改变使用功能的经营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已核发的应当依法撤销。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进行无照
经营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十)市发改委负责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市场主体(当事人)的违法信
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在“信用郴州”“信用湖南”等相
关网络向社会公示,协助相关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负责督促电力行政执法机构
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停电措施。
(十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
贷款、办理信用卡及其他业务实施限制。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查违办工作经费,将市查违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
年度预算。
(十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及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并及时向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报告。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营运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设
备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已办理的按查违办、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对在建和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
停止提供水、电、气、电信源,并拆除已安装设备。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
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的宣传广告。
(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
(五)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七)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
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改建、扩建;负责在房地产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
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
上述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其对于被依法认定为
违法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的内容。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各
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通报其服务对象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的,公共服务单位和生
产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依法中止合同,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防控、交办和处置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应重点构建区、有关乡镇(街道)、有关社区(村)和
物业服务企业的“网格化”的三级巡查、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体系,建立和完善
“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机制。
第十四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接到举报
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做好书面记录;劝阻、制止无
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在违法建设查处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停止对违法行为的巡查控管,
一旦发现抢建行为应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接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后,马上组织核实调查,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
建设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
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接受
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接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在违法建设处置前,街道办事处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
行为的有效控管,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
门进行处置或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经市政府、区政府授权,市中心城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
使有关违法建设的处罚权。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接到众举报投诉或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
违法建设或协查要求(通报)的,属本部门职责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两名以上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和查处,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建设情况
和举报投诉人等线索转交有权处置的职能部门处置或报告市(区)查违
办,并做好移交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 市查违办督查发现、接到上级交办、众举报(含12345等热线
举报)及区查违办报告的案件线索,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交办:
(一)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交
办。
(二)将违法建设线索或案件交办给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和处置过程的同时,督
促区查违办加强巡查和控管,防止发生抢建等违法行为。
(三)区查违办和市直有关执法部门收到市查违办交办函后应及时处置,经核
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市查违办申请转办,在转办未下达之前不得停止
实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措施。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相关执法单位对跨管辖区域、管理范围
或案情复杂查处难度特别大的重大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向市查违办报告,经市查违
办核实报告市查违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置。
第四章 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
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拒不停止建设、整改、拆除的,由相
关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
的,再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催告期满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
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成相关执法部门、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强制拆除。
需要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停止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
电、用气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执行。因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和
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
制定工作方案,重大案件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在认定和查处上,
根据违建性质严重程度、危害大小、众反映强烈程度、违建时间、可否采取改正
措施等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存量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置,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以后,相关监管部
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区查违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
员会等巡查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实施巡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工作,切实防止发生抢建
或重建行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属地原则,查违拆违经费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市财政局
根据市查违办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市查违办工作经费;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财政
部门承担本辖区查违拆违经费。特殊情况需“一事一议”的,经费保障渠道由相关
部门另行商议,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查违办应当建立和加速推进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信息化、科
技化管理,整合各单位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监管
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效率。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能够
当面立即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立即提供,不能当面立即提供的应当自收到执法部门
《工作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
日内。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监管、行政执法部门需要相关审批部门停止办理规划核
实、土地验收、竣工验收,产权(变更)登记,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的,可由
市查违办协调通知各审批部门停办。
第二十七条 市查违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
查处工作考核考评暂行办法》《郴州市中心城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认定和处
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原《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郴政办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郴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郴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刘志仁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蒋 锋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李五一 市政府副市长
张 军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黎明 郴州高新产业园管委会主任
蒋慧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强 市发改委主任
吴其龙 市工信局局长
陈忠华 市司法局局长
宋 华 市财政局局长
王卫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陈一华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徐延波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局长(主任)
刘建国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欧阳志杆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选
李建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文军 市文旅广体局局长
周 汶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廖满珠 市林业局局长
郭炜东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袁少雄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李怀舟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莫 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吴兰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夏维光 市税务局局长
王洪灿 北湖区政府区长
李志红 苏仙区政府区长
吴文明 郴州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周顺清 国网郴州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范培顺 郴电国际董事长
龚瑞平 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蒋慧亮兼任
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今后,领导小
组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关单位岗位的人员自动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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