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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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the lumineers)

2017年1月

现‘

Modern Law Science VoL 39 No.1

Jan.,2017

第39卷第1期

文章编号:1001—2397(2017)01—0132—1

论民事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

赵秀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要:和解协议属于典型的实体法与诉讼法交叉领域: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

特殊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和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必然要求确定其在诉讼法上

的效力尤其是与诉讼的关系。就初始纠纷而言,和解协议与诉讼裁判之间相互排斥,从而

实现了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和解协议又非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能发生和

解协议之诉。此外,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诉讼法上又常常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一

些特殊规定。这就要求必须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和解;纠纷解决;调解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1.10

来应该也不会发生明显的改变。

引言

同时,任何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纠纷解

决机制,都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它无法超越私法的

在现代社会,和解与诉讼是最为典型的两种民

事纠纷解决方式。这已经获得普遍的认可,并且也 存在对诉讼的依赖性,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莫不如

范畴成为真正“自治的”救济途径。私力救济必然

体现在我国立法条文中,例如很多部门法中均明确

规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未果后可

以选择诉讼或仲裁。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得到充分

此,它们只有借助于“诉讼化”之路,才能最终缔造

法的和平。我国现行法律已经确立了和解协议“诉

讼化”的基本框架,例如和解协议之诉、法院调解

书、司法确认程序等。但在和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

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澄清,例如,近年来学界

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各种争论以及对 民事审判与法院调解为基本框架的,除了对执行和

第一批指导案例中的“吴梅案”进行

的深入探讨,其本质都是在回答和解协议与诉讼交

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从纠纷

解决的角度,对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地梳 未得到立法者的响应,而且这一状况在可预见的将

理和阐述。

的体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

解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外,仅将和解视为是当事

人的一项权利,将其视为纯粹的私力救济手段。尽

管学界曾经呼吁确立诉讼和解制度,但迄今为止并

作者简介 -05… .. 一、和解协议纠纷解决功能的实体法基础

:赵秀举(1974),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功能源于和解协议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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