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06 13:29: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零帕族)

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

司章程范本

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

注:1、本章程适用于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组织机构设董事

会、经理、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2、本文本空格及打×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

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

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

事长内容。

5、公司新设立章程时,本文本由股东签署;变更或者修改章程

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

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

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

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XX万元人民

币。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号码 出资方式

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XXXX XX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万元

/XXX X%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

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

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

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

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

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

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公司章程规定一次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

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

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

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

司。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X人,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在股东

在确定的董事中指定,董事会确认,由×××担任。董事长在任期届

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

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

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

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

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

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

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

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由×××

担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

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由×××担任。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

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

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

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 %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 %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5)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

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

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

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高不得超过50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

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25: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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