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
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简单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
其次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学问产权法院、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
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宅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住宅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宅地。
第四条 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宅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
的,被告住宅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确定管
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
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实行强制性训练措施的,由被告
原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实行强制性训练措施一年以上
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实行强制性训练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宅地不在同
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
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
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宅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宅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
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
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的,由一方原住宅地或者在国内的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管哪一方
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宅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
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
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
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商定履行地点的,以商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
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宅地都不在合同商定的履行地的,
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
地。合同对履行地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其次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
的,以买受人住宅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
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其次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保险标的物是运
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
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
辖。
其次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恳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
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其次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一条规定,
由债务人住宅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
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其次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
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宅地。
其次十六条 因产品、效劳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
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效劳供应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宅
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
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实行保全措施的人
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实行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
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
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其次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
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依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商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商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
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实行合
理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消费者主见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商定由一方当事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
签订后当事人住宅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
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商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
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
议,商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辩论期间届满后未应诉辩论,人民法院在一审
开庭前,发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
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觉
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觉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宅地、
常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
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
审判监视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展审判;上
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
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恳求等转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
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其次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
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
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准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准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准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其次款规定指定管
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
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便利诉讼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
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17: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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