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平、王辉跃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4: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英语四级听力答案)

王小平、王辉跃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05民辖终12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志南陈灿彬陈大银

【审理法官】胡志南陈灿彬陈大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小平;王辉跃;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林英俊

【当事人】王小平王辉跃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林英俊

【当事人-个人】王小平王辉跃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林英俊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小平;王辉跃;林英俊

【被告】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

【本院观点】本案系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以王小平未能偿还债权借款及利息、王辉跃应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该债权借款系由林英俊转让,有谢尚堤、

谢尚海、施明宗提供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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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第三人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以王小平未能偿还债权借款

及利息、王辉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该债权借款系由林英俊

转让,有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提供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

书》等为据。《借条》中载明王小平向林英俊借款、由王辉跃提供担保,并约定“如果有争

议,诉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债权转让协

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林英俊将其对王小平享有的债权其中部分转让给谢

尚堤、谢尚海、施明宗享有,属于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林英俊与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

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未另行约定管辖事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

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林

英俊与王小平、王辉跃对解决争议的约定对债权受让人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仍然具有法

律效力。根据林英俊与王小平、王辉跃对解决争议的管辖约定,出借人林英俊的户籍所在地

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该协议管辖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

认为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有误,予以纠正。王小平、王辉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

持。原审裁定驳回王小平、王辉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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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平、王辉跃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5民辖终12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尚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尚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明宗。

原审第三人:林英俊。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小平、王辉跃因与被上诉人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原审第

三人林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20)0504民初

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小平、王辉跃诉称,本案既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也不是民间借贷合同纠

纷,以此为依据判定本案的管辖权归属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借条》是履行经营权转

让合同的产物,本案应为物业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争议解决的管辖权,归于经营权的物业所在地,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本案

管辖权的约定地、被告的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均已明确,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

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以王小平未能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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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借款及利息、王辉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该债权借款

系由林英俊转让,有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提供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为据。《借条》中载明王小平向林英俊借款、由王辉跃提供担

保,并约定“如果有争议,诉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

合法有效;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林英俊将其对王

小平享有的债权其中部分转让给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享有,属于民间借贷的债权转

让,林英俊与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未另行约定管辖事项,根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

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

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林英俊与王小平、王辉跃对解决争

议的约定对债权受让人谢尚堤、谢尚海、施明宗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林英俊与王小

平、王辉跃对解决争议的管辖约定,出借人林英俊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

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该协议管辖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不

具有管辖权有误,予以纠正。王小平、王辉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

定驳回王小平、王辉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胡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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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灿彬

审判员 陈大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碧月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

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

用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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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

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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