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纠纷案件中诚信的缺失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因保险交易活动的特殊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较之其他民事法律要求更高,被称为或最大
善意原则 。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修订时,总则部分唯一的一处改动
就是增加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就是专门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突出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2002年保险法修订以后,在保险
案件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很大一部分仍集中在投保
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上。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
人的说明义务恰恰又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核心价值体现及
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最大约束。毋庸讳言,我国保险市场暴露出的问
题仍以诚信的缺失最为突出。我院近几年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中,近八成争议焦点也是集中在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
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上,未尽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是此类案件当事人
的主要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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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人在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在履行告知义务和
说明义务缺乏诚信的具体表现有:1、投保人不诚信。尤其是在人身
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或已知身
体状况不佳,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和好处而投保。但在保险人
询问时,因担心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根本不知晓违反告知义
务的法律后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险后,保险人通过各种渠道
收集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证据而拒赔。2、保险
人不诚信。如今保险市场,保险产品应有尽有,保险公司之间市场竞
争相当激烈。保险人,尤其是一些保险代理和业务员为多发展客户,
多快好省,为尽速达成保险招揽,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不
予询问;或违反有限告知原则,在询问表中设计 其他 等字样的兜底
条款;或询问含有大量让投保人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和无明确判断标
准的询问事项,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不告、漏告、错告 。甚至
有些保险人明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漏告、错告 而不进一步询问。对
于条款的说明,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
避重就轻的进行解释,不能让投保人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条款的真实
含义和法律后果,使其无法正确的判断做出真实意思表示。一旦出险,
保险人除了利用合同条款推卸或减轻责任,还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
义务而拒赔。3、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诚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
合同时,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未尽说明义务,保险
人在核保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不进一步询问核实,仍予以承
保。一旦出险,双方又以对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或说明义务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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