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级法学(专)
姓名:张秀强
学号:____________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次作业——小组讨论题目:“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历史
以及现实存在的问题
形式:在网上通过课程论坛进行,也可以通过学习小组或教学班进行现场讨论,
但应形成书面记录或文案。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领导着我们,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周而
复始的规律性演变,在以往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过程中出现的一夫多妻制、一妻
多夫制现象,在现代某些国家和领域仍然存在着,那么本文要讨论一夫一妻制到底是
利还是弊?
一夫一妻制最大的好处就是让计划生育得到落实,有些人喜欢独自享受,有些
人喜欢与人分享,这与传统理念和地域人文有关,一夫一妻制更利于后代的繁衍,如
果是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就有可能导致更多近亲配偶,特别是一个部落的近亲
通婚,使畸形儿比率上升。而一夫一妻制的好处也很多,它可以使人们继续信仰忠贞
不渝爱情神话,让爱情一生一世的美丽梦想成为永恒。
一夫一妻制在如今男女失衡的年代,有些动摇,首先从集体力量总是强大方面
来看,人多好办事是我们常常深有感触的事实。分工合作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
组成一个家庭重要因素,在一定因素上,我们并不向往和吹捧封建社会帝王将相们的
三千后宫和妻妾成,我们认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的原因,是一个社会原因,许
多有钱的人可以娶很多的老婆和丈夫,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的合法化,更有利于
人们明白孩子的父母是谁,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他们已经过着原始的无婚体制生活,
他们甚至自己都不记得和某某男人或女人做过爱,生过孩子的事实,而一夫多妻或一
妻多夫制的合法化,更有利于社会的团结稳定,防止性传播疾病滋生蔓延,从这个角
度上看,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又变得非常人性化,非常深入人心,更加将人与人的
结合形成了一道无形的防火墙,如果从近亲结婚和防止性病入手的话,一夫多妻或一
妻多夫制又变得非常顺利成章,但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也有着它的缺点,最大的缺
点依旧是计划生育问题,虽然减少了和防范了近亲结婚,但从染体配种学上,人口
质量就减少了,于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仍旧不可能在全世界广泛传播,只能是在
相当环境中产生,特别是那些还很落后的国家地区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一夫一妻制也同样有着它的缺点,最大的缺点就是增加了生活的难度,我们可
以借鉴保险赔偿原理一说,分摊的机构越多,我们所受的赔率越少,一个家庭人一多,
就可以各尽其力,使这个家庭更具有实力,更能够过得比较富裕。但这只是相对的,
不是绝对的,还有一个缺点就是,一夫一妻制并不能杜绝人们目前过多的婚外性行为,
在这婚外性行为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不是仅仅是婚姻和生活本身的挑战,
还有疾病和道德的挑战。有些人包二奶、包三奶,那只是断暂的需要,而一夫多妻或
一妻多夫制如果成为实际,从经济能力
上,有些人就能承受这个事实,如果得到许可,他就不用包二奶、包三奶,正大
光明的享受多夫妻制这一权力,并且合理分享共同的财产,做到统筹分配,共同度过
难关。那么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将会更好的使一个家庭和睦相处,家合万事兴,对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有更好的辅助作用。
日益丰富的社会中,我们见到日益变化的体制,婚姻体制的变革还是改革我们
都拭目以待,无论是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我们需要就会得到,我们
不需要就会失去,这与人们日益变化的心态有关,也与社会体的变革有关。但无论
怎么变,都是为了生存和满足,有这个点,我们就不难看出存在有存在的道理,不存在
也有不存在的原因,关键还是人的因素,人多就支持,人少就反对,虽说真理在少数人
手中,可现实事实则是大多数人的天下,所以聪明的人还是学会一边看热闹一边参与,
又一边等待事实的结果。无论是什么,都是人类对自己生活环境的不断改造和对自
己心理精神领域的不断扩展,只要有人想,加上现实所支持,那么一切都有可能。
无论是社会环境的许可,还是物质条件的认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都将会
长久在世界某些国家和某些民族存在,而我并不想将他国际化,而是默默认同,只要
你有条件,就可以将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法律化,有能力就可能过一夫多妻或一妻
多夫制,没有能力的人还是老老实实过自己一夫一妻制,毕竟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不同,
所决定的生活方式就会不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给我们提出一个全新的生活格
式,使我们思考颇多,无论以后怎么变革,人们追求个性和责任都相当重要。有时责
任往高于了婚姻本身,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的出台也有可能减少离婚率,也解决了
一部分光棍单身问题,那么我们长久提倡的一夫一妻制是不是变得过时,我想在一定
时期一夫一妻制还是会存在,因为毕竟一个新思想需要很长时间消化,那么究竟那个
制好,我也无法说清,一夫一妻制是利是弊,各有见解,让时间证明一切,只要是你喜
欢的就一定是最好的,毕竟婚姻是自己事,环境也是自己所营造出来的,只要对方认
同,法律终会支持。
相信未来的生活会更多元化,无论婚姻还是人们的思想就好像我们身边的各种
形态一样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无论是什么样的,只要有存在就有它存在的意义,
只要存在,它就会给人们带来快乐,创造出自己的独有的文化。
我们大可不必用有眼睛去看待我们不熟悉的事物,因为明天一切都可能,思
想放开一些,一切都是美好的。
《婚姻家庭法学》第二次作业——案例分析
法制日报文章————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获得赔偿
本报武汉7月4日电记者胡新桥通讯员樊斯坦万丁陈因嫌丈夫对自己缺乏关
心和照顾,程某自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湖北省应城市人
民法院判决准许程某与丈夫离婚,但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
程某与曹某婚后分别外出打工,聚少离多。为增进夫妻感情,二人决定要孩子
并一起返回老家。2005年初,妻子程某怀孕。随后,曹某仍然外出打工。由于缺少
丈夫在身边呵护,程某备感冷落。7月初,程某擅自外出做了引产手术。今年元月,
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程某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利,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
方生育权的侵犯。程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此案报道后引起了争议,各方观点不同,有认为应该保护男方生育权的,也有观
点认为生育涉及妇女的身体、身心健康,应有女方决定是否生育。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结合我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认识。写出书面分析或在网上论坛发表意见,供
老师作为评判打分的依据。
生育权是一种合权利,为夫妻所共有,该权利的行使应共同协商,刘莉擅自将孩
子堕掉,是对赵波生育权的侵害,给赵波在精神上造成了痛苦,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
害赔偿。同时,因刘莉的婚外情导致与赵波的婚姻破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刘
莉给赵波精神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痛苦,亦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生育权,一般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
利。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生育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二是生育权以性关系为基本
特征,夫妻双方具有依附性。三是生育权的受抑性。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有,任何一方单独行使都是对相对
方生育权的侵害。即使在涉及试管婴儿时,其生育一般也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相对方明知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婚后未尽
告知义务的;隐瞒相对方长期服用物的、女方在怀孕后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实
施堕胎的、男方或女方以其他手段单方实施致使女方不能怀孕的,等等。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人身权是通过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段实现的。侵害
生育权,往往会给受害人在精神上造成痛苦。侵害生育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应适用精
神损害物质赔偿。这种精神损害物质赔偿应依据侵害人的主观故意及过错程度而
定。
《婚姻家庭法学》第三次作业——综合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
案)
1、下面关于亚血缘婚制表述正确的是……………..〇b
2、①是婚制的低级形式②没有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③在两性关系上没有排除妹和兄弟
④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妹和兄弟
2、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调整手段主要是…………….〇a
①民事的法律手段②刑事的法律手段
③行政的法律手段④人民调解
3、下面关于结婚登记管理机关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〇d
4、①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②婚姻登记机关是县人民政府
③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④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依据
4、下面哪种情况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原因…………………………….〇d
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③未达法定婚龄
④办理结婚登记时有禁止结婚的拟制血亲关系,后已依法解除
5、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〇a
6、①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②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相结合
③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相结合④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相结合
6、下列哪一项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〇d
①工资、奖金②夫妻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加班费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是………………〇b
①口头②书面
③公证④见证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〇c
①20周岁②30周岁
③40周岁④50周岁
9、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面关于收养效力表述正确的是…………………〇a
①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②养子女可以和养父母、生父母建立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④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建立便不能解除
10、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〇c
①婚姻成立地法律》②被告方所属国法律
③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④原告方所属国法律
11、甲系现役军人,其妻子因与其感情不合提出离婚,甲表示不同意,对此
应……………….〇b
①可以判决离婚②不可以判决离婚
③诉讼外调解离婚④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12、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那种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〇c
①女方患病期间②女方是现役军人
③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1年内④女方丧失生育能力后
13、妯娌之间的亲属称谓是………………………………〇d
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
③血亲配偶的血亲④配偶血亲的配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〇d
①可以到省级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②可以到任何一级中国法院要求离婚
③既可依行政程序解除,也可依诉讼程序解除
④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15、双方自愿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的………………〇d
①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②应由男女所在单位处理
③应按行政程序处理④应按诉讼程序处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
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该小题无分)
1、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与修正前相比较修正之处有…………….〇
1345
①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性条款②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③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④增设了婚姻撤销制度
⑤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是………………………………….〇24
①法定代理人同意②当事人双方有结婚合意
③男方要到达法定婚龄④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
⑤符合一夫一妻制
3、下列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程序表述正确的有………………〇245
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有关婚姻效力的争议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不
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②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不能因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并
无争议而不加追究。
③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妥善的处理。
④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判决宣告
⑤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4、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可以向哪些单位提起……………………〇24
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②公安机关
③人民检察院④人民法院
⑤各级人民政府
5、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基于下列原因而发生………………………〇14
①结婚②定婚
③寄养④依法拟制
⑤出生
6、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包括……………………………………………〇134
①婚后一方接受的赠与财产②一方的婚前财产
③婚前一方的银行存款于婚后取得的利息
④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⑤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7、男女双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相互继承遗产………………………〇124
①双方结为夫妻②双方形成事实婚姻
③双方同居达两年以上④双方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一方即死亡
⑤双方结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8、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〇
1234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
③父母应负担在读大学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
④父母应负担在读中学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
⑤父母应负担因为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生活费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一夫一妻”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___以经济条件___为基础的。
2、计划生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二是提高人口质量,实行
__少生优生_______。
3、中国古代,包括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均以聘取_婚为主要的结婚方
式。
4、按照《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结婚
登记的,应当___补办登记________。
5、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
妻关系的叫做___实事____婚姻。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___40岁
_____以上。
7、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_人民法院______ 或者婚姻登记机关
请求撤销该婚姻。
8、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_事实上重婚________。
9、我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_感情确已破裂_,是我国离婚制度
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0、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_损害赔偿_________。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21分
1、家庭: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
的其他亲属
2、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收养: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
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
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
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4、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
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
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
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6、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
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7、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
过错方要获得损害赔偿,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
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同居”。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答:夫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中国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但是多了个多
妾,即男子在娶妻之外还可以纳妾,妻妾的地位是不同的,妻是夫的配偶,是一家的女
主人,而妾是服侍夫妻的人(当然主要是在床上服侍夫),看看“妾”字就是一个站立
的侍奉他人的女人的意思,夫妻都是妾之主人。如果你想多了解中国古代有妾人家
的家庭制度建议认真的看看《红楼梦》,里面赵姨娘与王夫人的地位简直没法比,就
算是得到夫的宠爱而持宠而娇的妾在社会上的人们眼里也是地位低下的。
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答:婚姻法第9 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
条规定:“妇女享
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以男女平等原则为基础,夫
妻双方都广泛地享有同各自人身相关联的权利。如: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
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
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夫妻双方
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双方平等地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人身关
系还包括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性生活意愿以及离婚自由权利,等等。
3、简述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防疫本
六、论述题共11分
试论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
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文统称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
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
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
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
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
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
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
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
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
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
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
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
一个案件中。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
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
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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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共12分
孙某与丈夫李某在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去年秋天,孙某到县福
利院看到一名男婴,打算收养。孙某来到县福利院要求办理收养男婴手续时,县民政
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前来办理收养手续,孙某谎称其丈夫现正在外地打
工,临走之前其丈夫已口头委托自己全权办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便为其办理了收养
手续。今年初,孙某与丈夫李某闹离婚,李某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愿支付孩子
的抚育费。
请问,孙某收养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答:是无效的,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
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李律师认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
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1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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