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依据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依据是怎样的
呢?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依据
(⼀)残疾赔偿⾦的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
据,确定残疾赔偿⾦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导致的收⼈减少或者⽣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
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
偿。
2.丧失劳动能⼒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发⽣⼯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
进⾏劳动能⼒鉴定。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
和⽣活不能⾃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
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般应适⽤公安部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
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
(2)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当然,如果出现《⼈⾝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因伤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
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活费,赔偿标准是⽣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活费标准,前者每⽉就是⼏⼗元,后者实际上
是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三百元。《⼈⾝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
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致。同时,《⼈⾝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是未成年⼈
的计算⾄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
计算⾄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活费(未成年⼈)=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
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活费(⽆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
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x20年;
3.被扶养⼈⽣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
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
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x5年。
(三)死亡赔偿⾦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的性质的确定
《⼈⾝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解释的⽴
场,⽽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新的⽴场,死亡赔偿⾦的内容是对收⼈
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纯收⼈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60周岁以下⼈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纯收⼈x20年;
(2)死亡赔偿⾦(60周岁以上⼈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纯收⼊x(20年
—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75周岁以上⼈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纯收⼈x5年。
3、死亡赔偿⾦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因同⼀侵权⾏为造成多⼈死
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活⾃理或者从事⽣产劳动
⽽购买、配制的⽣活⾃助器具。
《⼈⾝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
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
见确定。
“普通适⽤”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的标准时的⼀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味追求⾼品质。
2.是“适⽤”,适⽤⼜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
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
器具费⽤。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
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5⼀10年。
(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在遭受⼈⾝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与康复训练所必须⽀出的费⽤。
《⼈⾝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
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
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式,实际⽀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
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费是指“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的或伤情尚未恢
复需⼆次所需要的费⽤”。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个⼈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
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费的赔偿标准
误⼯费是受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期间内(即误⼯时间),因⽆法从事正常的⼯作或者劳动⽽失去或减少
的⼯作、劳动收⼈的赔偿费⽤。
《⼈⾝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
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受害⼈有固定收⼊
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损害
赔偿解释》对实际⽀出的费⽤和误⼯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
⼊的当事⼈的误⼯损失最⾼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地平均⽣活费三倍,⽽⽆固定收⼈者则按国营同⾏业的平均收⼊计
算。《解释》对误⼯费损失不设最⾼限额。对于“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有两点需
要明确:
1.该固定收⼊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必须是受害⼈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
⼊,其误⼯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因遭受⼈⾝伤害,⽣活⽆法⾃理需要他⼈帮助⽽付出的费⽤。
《⼈⾝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员有收
⼈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护理期限应计算
⾄受害⼈恢复⽣活⾃理能⼒时⽌。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
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护理费⽤5⼀10年。如果受害⼈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赔
偿义务⼈⼀次性已经⽀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
的规定在⾃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受害⼈是基于法院判决⽽⼀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的继
承⼈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的⽤于交通的费⽤。
《⼈⾝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的费⽤
计算。交通费⼀般应当参照侵权⾏为地的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具以
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说明使⽤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
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九)住院伙⾷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补助费是指受害⼈在住院期间或死亡的受害⼈在⽣前住院期间补助伙⾷所需要的费⽤。
《⼈⾝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
以确定。受害⼈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如果受害⼈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体遭受损害后发⽣代谢改变,通过⽇常饮⾷不能满⾜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
其他⾷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
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因⼈⾝损害造成受害⼈死亡的,
不管受害⼈的职业、⾝份、⼯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前是⽣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付丧
葬费标准这⼀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同⼀标准予以确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3:58: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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