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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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简析
———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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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哲刘勇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刑法理论中身的全部或部分要素被重复评价,从而
极为重要的两个罪数论概念。尽管《中华形成犯罪竞合的形态。,很显然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
(以下简称《刑法》)并,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
人民共和国刑法》从我国刑法学界通用的犯罪构成系竞合。这是因为
未对上述概念及其适用作出明文规定,,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罪构成,或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
但无法回避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大量犯最大的区别在于:法条竞合的犯罪构成隐瞒伐、滥伐的林木罪,或是构成掩饰、
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需要运用这两个概只有一个,当某一行为被一个法条评价犯罪所得罪,两者是相互排斥关系。非法
念。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罪名中,就后,就排除另一法条的评价。因此,法条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属于破坏
存在上述情况。举例而言竞合只是两个法条在外观上的竞合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罪名
,行为人非法收,本隐瞒,掩饰、
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质上并不存在竞合关系,法条竞合是实犯罪所得罪属于妨害司法罪的具体罪
滥伐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重,且该盗伐、质的一罪。常见的法条竞合情形如盗伐名,两个种类犯罪之间并不存在竞合关
此时,对行为人应当适用非法收购、运输,想,但其具体罪名之间产生了交叉。
(《刑法》第三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象竞合的犯罪构成有数个,某一行为被
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还是掩饰、隐瞒犯罪一个法条评价并不排除其他法条的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就是,但其
所得罪价。想象竞合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
竞合问题。如果不能清晰区分此种情况侵害的客体和主观的罪过则有数个。因
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就有可能此,想象竞合既不是单纯的一罪,也不是
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实质的数罪
,从而影响对行为人,而是处断的一罪,也就是在
的定罪量刑。定罪量刑时作为一罪来处理。例如,用放
统论的角度观察
林木罪与盗窃罪。而想象竞合则不同系
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的
,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的想象和适用原则加以介绍。
竞合。法条竞合因其划分标准不同而有诸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另一显著区多分类。本文采纳法条关系的划分标准
别在于
,两者产生的根源不同。法条竞合将法条竞合划分为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
是刑法评价体系的复杂性造成的,是刑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从属关系是指
事立法的必然结果。由于刑法对各种具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条
体犯罪的规定需要通过逻辑的种属关系
加以设定
,一个种类的犯罪包含若干具分,也就是所谓的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
体犯罪系。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又可以细分为
,各个种类的犯罪之间不会发生符,但实际上由于这些法条规定的内容
竞合关系
,但各个种类犯罪的具体罪名
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从属、交叉、相似的
相互关系
,从而产生法条竞合。想象竞合
则不是刑事立法造成的,而是客观犯罪
行为本身的多样性造成的。
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非法收购、运
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
二、法条竞合的主要形式
想象竞合总体上可以区分为同种的
想象竞合和异种的想象竞合,其适用原
则我国刑法理论界公认为应当择一重罪
处罚
,在此不再赘述。结合本文所讨论的
两个罪名,着重对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
,其中一个罪名
概念外延为另一个罪名概念外延的一部
整体竞合和部分竞合。其中
,整体竞合是存在某种重合或包容关系,因此只能从
指在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法条中,同时中选择一个最相适应的法条作为定罪量
触犯两个法条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在两刑的依据而排除其他条文的适用。而想
个法条中都必须得到规定。如在盗伐林象竞合则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刑法规
木罪和盗窃罪中范同时适用于由一个危害行为构成的犯
,盗伐行为作为整体在
这两个罪名中不可分割。部分竞合是指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基
本界定与区别
理论界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具体
概念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但两者之所
以成为不同的概念,就在于其具有不同
的内涵和特征。一般而言
,法条竞合是指
某一行为表面上看与数个刑法条文相
罪事实
,发生评价上的交叉,危害行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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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法条中,其中一法条时,可以认为法定刑高的法条对行为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中,
个法条对同时触犯两个法条的行为整体的社会危害程度评价更为充分,即适用重表明二者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性质具有显
作出规定法优于轻法原则。但应当注意的是著差异。体现在司法实践中
,另一个法条则仅对行为的某,重法,最高人民法
个部分作出规定。如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优于轻法只能在立法效用和全面评价无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
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对传播淫秽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作为补充原则适用。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物品牟利的行为,前一罪名只对行为的此外,从充分发挥刑法规制机能的角度出〔〕运输盗伐、滥号)对非法收购、
一部分作出规定,后一行为则对行为整发,在立法效用、全面评价均无法判断且伐的林木罪是以林木、幼树的数量作为
体作出规定。交叉关系则是指一个行为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认定标准
触犯的两个法条中
,其中一个犯罪的一用较少的法条,也就是狭义法优于广义法就是说,这两个罪名在经济价值上不具
部分外延与另一个犯罪的一部分外延相原则。有可比性,不应通过经济价值来认定法
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有两种情形依据上述原则定刑轻重。
:一,考虑法条竞合的分
是两个法条针对的同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类,不同的法条竞合形式都有其相应的,
间没有从属关系,称之为对等竞合;二是法条选择原则。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中,按照该观点推理,仍然会导致至少三个方
两个法条针对的同一行为的社会危害间面的逻辑错误
具有从属关系
,称之为偏一竞合。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部分竞合,应当为仅因为数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罪名,明
按照上述标准,非法收购、运输明知遵循全面评价原则,适用全部法优于部显违背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其二,
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所得的行为分法。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中
,只是,对对等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表现形式的一合,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法定刑相同
部分,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从属关系。时,应当适用狭义法优于广义法;对偏一
该行为在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竞合
伐的林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
分别作为一个整体得到规定
,因而属于伐的林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
从属关系中的整体竞合。竞合属于从属关系中的整体竞合
,应当采用司法中适,并未将其换算为经济价值。也
对整体竞合,应当遵循立法效用原则,适:其一,同一性质的犯罪行
,应当适用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由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
,因此
只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即以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罪论处
,而不论二者法定刑孰轻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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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硬性以经济价值作为衡量标准
如果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低于非法收购、运输
,则该
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将失去适用空间,
成为一纸空文。其三,由于非法收购、运输
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与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一般情节的法定刑相同,该
观点无法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时应当适
用哪一罪名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
,立法者在设置具有特
别与普通关系的刑法条文时
,会考虑构
成要件相协调和法定刑合理设置的问
题,但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有可能出
现特别法规定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普通法
的不合理现象。本文所讨论的非法收购、
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这种情
况。对此
,依笔者之愚见,如由最高人民
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非法收
购、运输盗伐、滥伐犯罪所得林木的行为
认定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情节严重”情形之一
,将有助于缓解这
种不合理现象。当然,最终的解决途径只
能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进
行。否则
,以违背刑法基本精神为代价换
取对行为人所谓的“适当刑罚处罚”,将
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得不偿失。
(作者单位汶哲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
刘勇辽宁省公安厅)
/
(
责任编辑刘允杰)
三、法条竞合的法条选择原则
讨论法条竞合的分类,最终目的是
为了适用不同的法条选择原则,否则就
失去了意义
,而法条选择原则必须遵循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人将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
从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出发,刑
法学界提出法条选择应当满足立法效用
和全面评价两项原则。这是因为,其一,从
立法本意考虑
,立法者制定某一条文,意罚的结论,并由此认为具体适用哪一法
味着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有适用的空间,条依赖于对掩饰、隐瞒犯
倘若对某类犯罪行为采取的法条选择方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情形的解释。按照
法导致该法条永远不可能适用该观点
,显然会违隐瞒,倘若对掩饰、
背立法者的本意,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其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低于
二,一个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是由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情
于其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具有隐,适用掩饰、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在设置法条瞒犯罪所得罪,相反则适用非法收购、运
时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明确了每一法条所针对的社会危害,
哪一法条对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评价越,单纯以经
全面,立法者就越倾向于适用该法条,否济价值作为衡量两个罪名的法定刑轻重
则对行为社会危害的评价就不全面。从罪的标准
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
,当适用立法效用原者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则和全面评价原则无法判断应适用哪一规定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将掩饰、
四、对有关错误认识的剖析
滥伐的林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的竞合关系误解为想象竞合
,得出二者
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从一重罪处
该观点的逻辑错误在于
,违反立法本意。应当看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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