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老年人设立遗嘱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采用设立遗嘱明确遗产的归属方式,也是目前中国老年人普遍采用的
方式,遗嘱具有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代理等
条件。现有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但
各个形式存在法律缺陷。为确保设立遗嘱的有效性,遗嘱需具备立遗嘱人必须具
有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
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等条件。在设立遗嘱时,笔者认为还须考虑撤销遗嘱和变
更遗嘱及选择遗嘱见证人的问题。
[关键词]老年人;遗嘱;继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积累的财富日益增多,
与之相对应的是老年人过世后其子女因遗产问题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老
年人健在时应该妥善处理好自己的财产,以免将来子女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目前,
采用设立遗嘱明确遗产的归属方式,是我国老年人普遍采用的方式,对遗嘱及遗嘱
设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试作以下探讨。
一、遗嘱特点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生前财产进行处理的承诺。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将
自己的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或其他的人继承。遗嘱具有以下特
点:
1.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
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
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
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
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
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
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3:12: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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