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24-11-05 22:32:2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人的拼音)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陈朽律师 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

《民法总则》)已于201710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

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

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

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

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

(一)从新原则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

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

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

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

《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

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

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

期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

特殊优于一般原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

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

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

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

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

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合同法》129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0179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

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

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

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较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诉讼时效起算点上增

加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表述,似乎二者在诉讼时

效起算点上存在差别。

我们认为,尽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并无“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义务人”的表述,但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均认为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也包括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义务人是谁,否则要求权利人在不知道权利被谁侵害时承

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对权利人显然有失公允。

此外,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中也明确肯定了这一观点(“第

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

算。”)。因此,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应为《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的应有之义。

基于此,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系对《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之细化和完善,但除法院决定

延长外,最长的诉讼时效仍为二十年。 三、溯及力问题

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的,按

《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930日之

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

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消灭。但按

《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101日尚

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

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保

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

定应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例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第六条 技术合

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

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

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

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

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

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

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

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一)普通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

的事实发生在2017930日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以下简称诉讼时效

起算之日)起至2017101日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

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二年

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

930日之前,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101

日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

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一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

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三)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

的溯及力问题 对于约定为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等继续性债权,

如,分期付款等债务,以按日形成的每个个别债权分别单独

适用诉讼时效。如权利人主张已发生债权,在20179

30日之前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

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在2017101日至20189

30日期间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2015101

至权利人起诉之日;2018101日之后起诉的,该权

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

年。 (四)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时的溯及力问题 中止时效的

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930日之

前届满的,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中止时效的原

因在2017930日之前消除,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九条规定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

期间延续至2017101日尚未届满的,或者中止时效的

原因在2017101日之后消除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

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自诉讼时效起算

之日起向后推算三年,期满日晚于上述六个月届满日的,诉

讼时效期间计算至该期满日。 (五)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时

的溯及力问题 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中断、有关程序

终结的情形发生在2017930日之前,诉讼时效期间按

二年重新计算,但重新计算之日起至2017101日尚未

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中断、有关程序终

结的情形发生在2017101日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按三

年重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问题的其他新增内容

1.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新增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释明。200891日起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三条曾有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

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进行裁判,但在立法上系首次明确规定。

2.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

求权进行了列举并兜底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

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明确诉讼时效法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

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4.中止原因消除后的时间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法定事由中止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补足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而《民法通

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

法定事由中止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按照耽误的时间补足,

即明确的诉讼时间的界限,更具有可操作性。

5.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6.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特殊保护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特别声明:本所所编撰文章之目的仅为帮助读者

及时了解中国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与发展,文章内容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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