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
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
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
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
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
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
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
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
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
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
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
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
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
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
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
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40: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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