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3 05:22: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历史上的今天)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

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

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 4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

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

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

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

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

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

2 4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

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

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4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3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9771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