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2021年全国28个省、市和⾃治区⼈⾝损害赔偿标准
本⽂汇集最新的28省市2021年⼈⾝损害赔偿案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死亡赔偿⾦标准:
1、北京 2、天津 3、上海 4、重庆 5、江苏 、6、浙江 7、内蒙古 8、⼴西 9、安徽 10、陕西、11、⼭东 12、湖北
13、湖南 14、江西 15、贵州、16、四川 17、⿊龙江 18、海南 19、河南 20、⼭西、21、福建 22、⼴东 23、河北
24、辽宁 25、西藏、26、宁夏 27、⽢肃 28、浙江宁波
北京
2021年1⽉20⽇,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居民收⼊及⽀出数据,其中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均可⽀配收⼊
69434元、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均消费性⽀出38903元,根据《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统⼀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作的通知》规定,即⽇起,北京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
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残疾/死亡赔偿⾦均按照69434元/年进⾏计算、被扶养⼈均按照38903元/年计算。
天津
2021年1⽉21⽇,天津市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7659元/年,根据《天津市⾼级⼈民法
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案件统⼀城乡标准试点⼯作的意见(试⾏)》(津⾼法[2019]338号)规定,即⽇起,天津地
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47659元/年进⾏计算。
上海
2021年1⽉24⽇,上海市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上海市居民收⼊及⽀出标准,其中上海市全市居民⼈均可⽀配收⼊72232
元、全市居民⼈均消费⽀出42536元,根据《上海市⾼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实施
意见》规定,即⽇起,上海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72232元/年进⾏计算、被扶
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42536元/年进⾏计算。
重庆
2021年1⽉21⽇,重庆市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重庆市居民收⼊及⽀出数据,其中2020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均可⽀配收
⼊40006元,城镇常住居民⼈均⽣活消费⽀出26464元。根据《重庆市⾼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意见》(渝⾼法[2020]58号)规定,即⽇起,重庆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40006元/年进⾏计算、被扶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464元/年进⾏
计算。
江苏
2021年1⽉21⽇,江苏省⾼级⼈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苏省⼈⾝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均⼯资性
收⼊24657元、⼈均经营净收⼊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均⽣活消费⽀出26225
元。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实施⽅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
偿⾦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即⽇起,江苏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55862.4
元/年进⾏计算。
元/年进⾏计算。
浙江(除宁波)
2021年1⽉19⽇,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公布 2020年度浙江省居民收⼊及⽀出收据,其中全体居民⼈均可⽀配收⼊
52397元、全体居民⼈均消费⽀出31295元。⽬前,浙江地区均已试点统⼀⼈⾝损害赔偿标准,除宁波市试点按照宁波
市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被扶养⼈⽣活费以外,其余地市均试
点按照浙江省全体居民⼈均可⽀配收⼊、全体居民⼈均消费⽀出计算残疾/死亡赔偿⾦、被扶养⼈⽣活费。即⽇起,除宁
波市以外,浙江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52397元/年进⾏计算、被扶养⼈⽣活费
均按照新标准31295元/年进⾏计算。
浙江(宁波)
2021年1⽉26⽇,宁波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公布 2020年度宁波市居民收⼊及⽀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
均可⽀配收⼊68008元、城镇居民⼈均⽣活消费⽀出38702元。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
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通知》(甬中法内传〔2019〕92号)规定,即⽇起,宁波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
⾦、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68008元/年进⾏计算、被扶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8702元/年进⾏计算。
内蒙古
2021年1⽉20⽇,内蒙古⾃治区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内蒙古⾃治区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1353元,根据《内蒙古⾃
治区⾼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即⽇起,内蒙古地区⼈⾝损害赔偿
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41353元/年进⾏计算。
⼴西
2021年1⽉20⽇,⼴西壮族⾃治区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全区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5859元、全区城镇居民⼈均消费
⽀出20907元,根据《⼴西壮族⾃治区⾼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通知》(桂⾼法⽹
传〔2019〕105 号)规定,即⽇起,⼴西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5859元/年进
⾏计算、被扶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0907元/年进⾏计算。
安徽
2021年1⽉20⽇,安徽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9442元,2021年1⽉21⽇,国家统计局
安徽调查总队公布2020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22683元。根据《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
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实施⽅案》(皖⾼法[2019]112号)规定,即⽇起,安徽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
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9442元/年进⾏计算、被扶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2683元/年进⾏计算。
陕西
2021年1⽉20⽇,陕西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7868元/年,根据《陕西省⾼级⼈民法
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适⽤城镇居民⼈⾝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规定,即⽇起,陕西地
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7868元/年进⾏计算。
⼭东
2021年1⽉19⽇,⼭东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东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3726元,根据《⼭东省⾼级⼈民法院关
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意见》规定,即⽇起,⼭东地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残
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43726元/年进⾏计算。
湖北
2021年1⽉19⽇,湖北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6706元,根据《湖北省⾼级⼈民法院关
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通知》(鄂⾼法(2019)158号)规定,即⽇起,湖北地区⼈⾝损害赔偿
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6706元/年进⾏计算。
湖南
湖南
2021年1⽉19⽇,湖南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湖南省全省居民收⼊及⽀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1698
元、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6585元,城镇居民⼈均⽣活消费⽀出26796元,农村居民⼈均⽣活消费⽀出14974元。
湖南省内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等地区已试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按照湖南省城镇居民标
准进⾏计算残疾/死亡赔偿⾦及被扶养⼈⽣活费。即⽇起,湖南省内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等已试点统⼀赔偿
标准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41698元/年进⾏计算、被扶养⼈⽣活费均按照
新标准26796元进⾏计算。
江西
2021年1⽉20⽇,江西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江西省全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8556元,根据《江西省⾼级⼈民法
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意见的通知》(赣⾼法(2020)45号)规定,即⽇起,江西地区⼈⾝
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8556元/年进⾏计算。
贵州
2021年1⽉20⽇,贵州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贵州居民收⼊数据,其中 2020年度贵州省全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
36096元/年、全省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1642元/年。贵州省内部分市县如六盘⽔市已试点同命同价,即⽇起,六盘
⽔市等地区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6096元/年进⾏计算。
四川
2021年1⽉21⽇,四川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四川省居民收⼊数据,其中全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8253元、全省
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5929元。⽬前,四川省内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阿坝州市(试点范围:阿坝州中级⼈民
法院及⼩⾦县、若尔盖县、茂县⼈民法院)等部分地区已试点统⼀按照四川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和⼈均消费性⽀出
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被扶养⼈⽣活费。即⽇起,四川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
标准进⾏计算,其中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阿坝州市(试点范围:阿坝州中级⼈民法院及⼩⾦县、若尔盖县、茂县
⼈民法院)等地区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8253元/年进⾏计算。
⿊龙江
2021年1⽉21⽇,⿊龙江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龙江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1115元,根据《⿊龙江省⾼级⼈民
法院关于统⼀城乡⼈⾝损害赔偿标准试点⼯作的意见》(⿊⾼法[2019]241号)规定,即⽇起,⿊龙江地区⼈⾝损害赔
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1115元/年进⾏计算。
北京
2021年1⽉20⽇,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居民收⼊及⽀出数据,其中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均可⽀配收⼊
69434元、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均消费性⽀出38903元,根据《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统⼀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作的通知》规定,即⽇起,北京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
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残疾/死亡赔偿⾦均按照69434元/年进⾏计算、被扶养⼈均按照38903元/年计算。
湖南
2021年1⽉21⽇,海南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7097元,根据《海南省⾼级⼈民法院关
于统⼀全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规定,即⽇起,海南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
⾦、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7097元/年进⾏计算。
河南
2021年1⽉20⽇,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 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4750.34元、城镇居民⼈均
⽣活消费⽀出20644.91元、、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6107.93元、农村居民⼈均⽣活消费⽀出12201.10元。根据
《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案件统⼀城乡标准试点⼯作的意见(试⾏)》规定,即⽇起,河南地区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
准34750.34元/年进⾏计算、被扶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0644.91元/年进⾏计算。
⼭西
⼭西
2021年1⽉22⽇,⼭西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西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4793元,根据《⼭西省⾼级⼈民法院关
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意见》规定,即⽇起,⼭西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
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4793元/年进⾏计算。
福建
2021年1⽉21⽇,福建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福建省居民收⼊及⽀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7160元,城
镇居民⼈均消费性⽀出30487元,农村居民⼈均可⽀配收⼊20880元,农村居民⼈均消费性⽀出16339元。根据《福建
省⾼级⼈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闽法明传[2019]357号)规定,厦
门、莆⽥、平潭等地区已试点统⼀⼈⾝损害赔偿标准。即⽇起,福建地区(除厦门外)⼈⾝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
偿⾦、被扶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计算,其中莆⽥、平潭等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
47160元/计算、被扶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0487元/年计算。
⼴东
2021年1⽉19⽇,国家统计局⼴东调查总队公布 2020年度⼴东省全省居民收⼊及⽀出收据,其中城镇居民⼈均可⽀配
收⼊50257元、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33511元,根据《⼴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损
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通知》(粤⾼法[2019]159号)规定,对2020年1⽉1⽇以后发⽣的⼈⾝损害,在民事诉
讼中统⼀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死亡赔偿⾦、被扶养⼈⽣活费。除深圳、珠
海、汕头外,⼴东省⼀般地区均按照⼴东省全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全省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计算残疾赔偿
⾦、死亡赔偿⾦。
河北
2021年1⽉29⽇,河北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全省居民收⼊数据,其中,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7286元,根据《河
北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实施⽅案》(冀⾼法[2020]21号)规定,即⽇起,河北地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7286
元/年进⾏计算。
辽宁
2021年1⽉23⽇,辽宁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辽宁省全体常住居民⼈均可⽀配收⼊32738元,根据《辽宁省⾼级⼈民法
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实施⽅案》(辽⾼法[2020]7号)规定,即⽇起,辽宁地区⼈⾝损害
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2738元/年进⾏计算。
西藏
2021年1⽉26⽇,西藏⾃治区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西藏⾃治区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1156元,根据《西藏⾃治区⾼
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实施⽅案》(藏⾼法[2020]21号)规定,即⽇起,西藏地区⼈⾝损
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41156元/年进⾏计算。
宁夏
2021年1⽉21⽇,宁夏回族⾃治区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宁夏回族⾃治区居民收⼊数据,其中城镇居民⼈均可⽀配收⼊
35720元,农村常住居民⼈均可⽀配收⼊13889元。根据《宁夏回族⾃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2014年1⽉1⽇
起,宁夏地区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均可⽀配收⼊标准计算。⽬
前,宁夏地区已在银川市中级⼈民法院和银川市兴庆区⼈民法院试点统⼀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即⽇起,宁夏地区⼈⾝损害
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进⾏计算,其中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
准35720元/年计算。
⽢肃
2021年1⽉20⽇,⽢肃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肃省全省居民收⼊及⽀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3822
元、城镇居民⼈均消费⽀出24615元。⽬前,⽢肃地区⼈⾝损害赔偿案件已试点统⼀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损害赔偿案件的残疾赔偿⾦、死亡赔偿⾦、被扶养⼈⽣活费等主要赔偿项⽬标准和提供的必要证据均参照《⽢肃省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计算标准(试⾏)》⽂件执⾏。即⽇起,⽢肃地区⼈⾝损害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
均按照新标准33822元/年进⾏计算、被扶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4615元/年进⾏计算。
均按照新标准33822元/年进⾏计算、被扶养⼈⽣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4615元/年进⾏计算。
关联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
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修正)
……
第⼗⼆条 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
⼊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
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
相应调整。
第⼗五条 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
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六条 被扶养⼈⽣活费计⼊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
第⼗七条 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
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
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还
有其他扶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
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
第⼆⼗⼆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居民⼈均年⽣
活消费⽀出”“职⼯平均⼯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年度相关
统计数据确定。
“上⼀年度”,是指⼀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统计年度。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30: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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