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婚假时间规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
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
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
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
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
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
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
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
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
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
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
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
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
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
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
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
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
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
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第三十六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
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
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
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
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
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
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
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
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
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_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
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
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
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
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
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
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
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
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
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
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
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
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
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
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
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
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
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
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
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
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
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
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
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
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
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
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
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
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
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
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
、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
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
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
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
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
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
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
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
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
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
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
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
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
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
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
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
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
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
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
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
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
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
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
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
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
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
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
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
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
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
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
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
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
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
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
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
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2全国各地婚假晚婚假法律规定及政策解读
以上是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
(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
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1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9761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