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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
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
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
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是公共秩
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一、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
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
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
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是公共
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设立根据
理论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
“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
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
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
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
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
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及权利滥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
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社会基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
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
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
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
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
正义。
二、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概述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
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
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
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澳
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
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
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例
如: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规定原因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
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
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
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
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
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
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国家之所以制定关于公序良俗的规章制度,也是更有效地规
定广大人民众的行为尊则,创造和谐文明的社会。同时也是减
少不文明行为的出现,良好的行为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犯
罪机率的上升,应对不可预见性的危害性事件,弥补禁止性规定
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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