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陕西省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进⾏的。政府通过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对宅基地的申请程序进
⾏规范,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发证⼯作,从⽽健全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是农民⽣产⽣活的重要物质资料,是农民赖以⽣存的物质基础。最近有很多朋友在问最新的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是什么,
政策有没有变化?那么接下来给⼤家带来⼀篇省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供⼤家参考。省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供⼤家参考。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地规模
(⼀)抓紧完善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地利⽤总体规划修编⼯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地利⽤总体
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城镇
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
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区,防⽌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次”。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
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地的要求,⿎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审批新
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农⽤地应纳⼊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于城乡建设占⽤农⽤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
设农村宅基地占⽤农⽤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农⽤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积挂钩。县
(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地转⽤指标⽤于农民住宅
建设。
省级⼈民政府国⼟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农⽤地年度计划执⾏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
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农⽤地的计划执⾏情况报省级⼈民政府国⼟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改⾰和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改⾰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农村村民建住宅占⽤农⽤地
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农⽤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
初⼀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治州申请办理农⽤地转⽤审批⼿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未利⽤⼟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
逐宗落实到户。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户⼀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统⼀的农村宅基地⾯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
⽆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
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
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四)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
件、拟⽤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
⾯积和要求使⽤⼟地。各地⼀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作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地登记发证⼯作,做到宅基地⼟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
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作,变更⼀宗,登记⼀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
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切实保障“⼀户⼀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地整理,促进⼟地集约利⽤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地利⽤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
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地整理,提⾼城镇化⽔平和村镇⼟地集约利⽤⽔平,努⼒节约使⽤集体建设⽤地。农村建设⽤
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政策引导、村民⾃愿、多元投⼊”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加⼤盘活存量建设⽤地⼒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户多宅”的调查清理⼯作。制定消化利⽤的规划、计划
和政策措施,加⼤盘活存量建设⽤地的⼒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村内空闲地、⽼宅基地以及荒坡
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宅基地未利⽤的,不得批准占⽤耕地。利⽤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
划。对“⼀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
订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三)加⼤对农村建设⽤地整理的投⼊
对农民宅基地占⽤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组进⾏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于农业
⼟地开发的、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于增加耕地⾯积的农村建设⽤地整理,确保耕地
⾯积不减少。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陕西省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进⾏的。政府通过严格陕西省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进⾏的。政府通过严格
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对宅基地的申请程序进⾏规范,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发证⼯作,从⽽健全宅基地的管理制度。提醒
⼤家在进⾏的时候,双⽅当事⼈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以便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57: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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