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2014年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14:34: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andrew garfield)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2014年版)

一、一审相关时效(28项)

普通2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算。(民法通则135条)

1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

1-1

法通则136条)

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

42条)

4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

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民法通则137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

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

1-2

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

申请财产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

保全

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

108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

1-3

申请证据

保全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内起诉。(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

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1-4

立案

1-5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

立案的3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

执行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

1-6

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公告送达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

1-7

收到之日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内发送原告

(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

答辩期

25条)

涉外。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1-8

管辖权异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内作出书

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

应在30内审结。(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

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

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

1-9

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

举证期限

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

5。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

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1-10

简易转普

通后举证

期限

1-11

管辖权异

议后举证

期限

1-12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2条)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

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

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的举证期限。(举证

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人民法院依照

法院调查

证据反证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

期间 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1-13

增加当事

人举证期

1-14

申请延期

举证

1-15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提出(证据规定54条)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

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

条)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

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

出庭 条)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对法院决定

1-16

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

许次日起3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内作出

申请调查

答复。(证据规定19条)

取证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

条)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

1-17

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

申请鉴定

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

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

的,法院应该准许。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

1-18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增加、变更

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诉讼请求

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或提出反

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诉期间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

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

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

1-19

变更诉讼

请求或反

诉后举证

期限

1-20

申请增加

当事人的

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

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

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

1-21

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

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证据交换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

条)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

1-22

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限制。(证据规定4

提交新证

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

00条)

1-23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

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

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155条)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

1-24

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内对复议作出决的,

申请回避

定。(民诉4547条)

1-25

、拘留

复议

1-26

期限耽误

对民事、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

5。(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应在障碍消除后10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后的补救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

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

1-27

一审审限

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

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别程序。30,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

49161条,民诉意见170条)

1-28

判决书送

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二审相关时效(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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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

2-1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民诉164条)

上诉期间

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并可申请延长。(民

269条)

2-2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5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

上诉状后15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内送达

上诉后法

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内连同全

院移送案

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件期限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2-3

月。

二审审限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

176条)

三、再审相关时效(3项)

3-1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申请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

期限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

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

出。(民诉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

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

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内作出再审的裁

定。(民诉211条)

3-2

法院审查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

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期限

3-3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

再审审限

4条)

四、强制执行相关时效(23项)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

4-1

申请执行

期限

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

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

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

起计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11日实行)

4-2

申请执行

中止

4-3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

通知被执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

行人期间

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4-4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关于适

执行管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权异议 3条)

4-5

次债务人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

的执行异

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议期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4-6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对执行行

释,第5条)。

为书面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议的处理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

期限 议申请之日起30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

同上,第9条)。(民诉225条)

4-7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议之日起15内审查。

对执行标

的书面异

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议的处理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

期限

7条)

4-8

中止执行

后起诉期

4-9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

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

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

(关于适之日起15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财产分配

方案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

期限

条)

4-10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

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15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财产分配

方案异议

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

反对期限 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

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

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

4-11

执行措施

期限

4-12

应给予被

执行的宽

限期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

期限不得超过1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

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

屋规定第2条)

4-13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

(拍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内向法院提出。

评估报告

期限

卖、变卖规定第6条)

4-14

拍卖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权的,应当在拍卖15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发布期限

4-15

提前通知

相关人员

法院应当在拍卖5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

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

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拍卖期限

4-16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

(拍卖、变卖规定21条) 应该在15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恢复拍卖

4-17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

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内,

拍卖裁定

期限

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4-18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

拍卖物移

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

交期间 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

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4-19

第二次拍

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

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内举行第三次拍

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

4-20

7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

第三次拍

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

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

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

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4-21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

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

执行审限

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

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

4-22

申请上级

法院执行

期间

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

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

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条)

4-23

不受期限

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243条、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

条)

五、劳动仲裁相关时效(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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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

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

之日起1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5-2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

5-1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审查受理

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5-3

答辩期

5-4

管辖权异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

5-5

反申请

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

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5

日指工作日,下同)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

5-6

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

增加、变

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

更请求

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办案规则第41条)

5-7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

开庭通知

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5-8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

延期开庭

议调解仲裁法35条)

5-9

仲裁审理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内结束。案情复

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

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劳动争议调解仲

期限 裁法第43条)

5-10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起诉期限

48条)

附: 时效的起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

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

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

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

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

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

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

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

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

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

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

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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