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2014年版)
一、一审相关时效(28项)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算。(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
1-1
法通则136条)
诉讼时效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
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
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
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
1-2
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
申请财产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
保全
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
108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
1-3
申请证据
保全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
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1-4
立案
1-5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
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
执行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
1-6
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公告送达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
1-7
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
(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
答辩期
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1-8
管辖权异
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
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
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
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
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
1-9
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
举证期限
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
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
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1-10
简易转普
通后举证
期限
1-11
管辖权异
议后举证
期限
1-12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2条)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
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
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
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人民法院依照
法院调查
证据反证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
期间 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1-13
增加当事
人举证期
限
1-14
申请延期
举证
1-15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
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
条)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
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
出庭 条)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
1-16
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
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
申请调查
答复。(证据规定19条)
取证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
条)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
1-17
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
申请鉴定
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
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
的,法院应该准许。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
1-18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增加、变更
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诉讼请求
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或提出反
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诉期间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
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
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条)
1-19
变更诉讼
请求或反
诉后举证
期限
1-20
申请增加
当事人的
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
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
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
1-21
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
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证据交换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
条)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
1-22
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
提交新证
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据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
00条)
1-23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
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
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155条)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
1-24
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的,
申请回避
定。(民诉45、47条)
1-25
、拘留
复议
1-26
期限耽误
对民事、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
5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后的补救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
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
1-27
一审审限
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
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
49、161条,民诉意见170条)
1-28
判决书送
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二审相关时效(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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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2-1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上诉期间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
诉269条)
2-2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
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
上诉后法
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
院移送案
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件期限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2-3
月。
二审审限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
诉176条)
三、再审相关时效(3项)
3-1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申请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
期限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
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
出。(民诉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
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
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
定。(民诉211条)
3-2
法院审查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
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期限
3-3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
再审审限
4条)
四、强制执行相关时效(23项)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
4-1
申请执行
期限
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
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
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
起计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4-2
申请执行
中止
4-3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
通知被执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
行人期间
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4-4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关于适
执行管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权异议 3条)
4-5
次债务人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
的执行异
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议期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4-6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对执行行
释,第5条)。
为书面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议的处理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
期限 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同上,第9条)。(民诉225条)
4-7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对执行标
的书面异
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议的处理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
期限
7条)
4-8
中止执行
后起诉期
限
4-9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
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
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
(关于适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财产分配
方案异议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
期限
条)
4-10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
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财产分配
方案异议
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
反对期限 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
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
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
4-11
执行措施
期限
4-12
应给予被
执行的宽
限期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
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
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
屋规定第2条)
4-13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
(拍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评估报告
期限
卖、变卖规定第6条)
4-14
拍卖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发布期限
4-15
提前通知
相关人员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
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
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拍卖期限
4-16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
(拍卖、变卖规定21条) 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恢复拍卖
4-17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
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
拍卖裁定
期限
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4-18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
拍卖物移
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
交期间 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
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4-19
第二次拍
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
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
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
4-20
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
第三次拍
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
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
卖
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
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4-21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
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
执行审限
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
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
4-22
申请上级
法院执行
期间
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
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
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条)
4-23
不受期限
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
条)
五、劳动仲裁相关时效(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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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
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
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5-2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
5-1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审查受理
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5-3
答辩期
5-4
管辖权异
议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
5-5
反申请
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
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
日指工作日,下同)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
5-6
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
增加、变
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
更请求
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办案规则第41条)
5-7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
开庭通知
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5-8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
延期开庭
议调解仲裁法35条)
5-9
仲裁审理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
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
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
期限 裁法第43条)
5-10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起诉期限
48条)
附: 时效的起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
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
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
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
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
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
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
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
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
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
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
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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