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房产评估增值交纳的房产税
关于清产核资后的企业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苏地税函[1996]093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苏地税政三[1996]97号《关于清产核资后的企业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请示报
告》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凡账面已按评估后的房产价值记载,并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房
产折旧的,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为评估后的房产价值。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08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种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
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地方税的管理,方便基层征收,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
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企业改制后,如政府将企业作价入股或联营并获取利益的,由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
产税;如政府对企业实行定额承包或租赁经营,凡政府取得的房租收如能从整个租赁收入中划
分的,则由政府从租缴纳房产税,凡不能划分的,则由政府按企业的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
(三)房改后企业向职工优惠出售住宅,如企业未将这部分住宅的房产原值从固定资产帐面
予以剥离且继续提取折旧的,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四)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五)如房产租赁
收入中包含代收费用及其他物品的租金收入,凡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并在财务上分开计算的,可
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扣除;否则应全额征收房产税。(六)对企业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
半年以上、无力缴纳房产税却又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停办、撤销手续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
1
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恢复生产后,应即按规
定恢复征税。
(七)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出售前用作出租的,从租缴纳房产税;改作
自用的,按地税部门核定的价格从价缴纳房产税。同时,对这部分商品房的占地,应按规定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由乙方先使用一定年限,然后
连房带地全部归甲方所有。对此在征收房产税时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产权明确归甲方所有的,
房产税由甲方按照乙方的投资额在协议期间分年度从租缴纳;二是产权未明确的,在协议期间
则由乙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三、土地增值税
(一)企业间以土地换房屋(不含合作建房),应对转让房屋和转让土地的双方分别征收土地
增值税,其计征依据为房屋的交易价(或评估价)。(二)鉴于一些地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尚不健全、
不少纳税人转让旧房不愿进行评估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可按转让收入的50%至80%
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
局备案。
(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对省政府开征的教育地方附加费,可比照教育费附加予以扣除。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扩展阅读房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152号自201*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
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
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
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
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
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法规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法规
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的规定废止)。
【思考】房产的评估增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答
会计准则
2
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企业因非改组改制原因,如向银行贷款等对房产进行评估发生的评估增值,不需要进行会
计处理。
因此,不需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但企业发生改组改制的,必须对房产进行评估,评
估价值追加房产价值借固定资产办公楼贷资本公积
必须从评估增值的次月起按评估增值后的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房产评估增值交纳的房产税》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
房产评估增值交纳的房产税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3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09: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971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