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在线服务律师平台工作规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4-11-05 11:55:2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512护士节)

上海法院在线服务律师平台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方便众诉讼,便利律师代理,提高立案效率,特建立

上海法院在线服务律师平台(以下简称“律师平台”

第二条

“律师平台”是指设置于上海法院互联网()一级栏目“在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线服务”下,专门接受律师就本人承办的案件在线提出申

请立案、联系法官、递交材料、查询进度、签收文书等司

法服务需求的二级栏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负责“律师平

台”的开发、管理、维护。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

司法局”)负责对使用“律师平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

册的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审查并向市高院推荐使用“律师平台”的律

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册。市高院负责对使用名册进行终审。

进入使用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对其通过“律师平台”进行

诉讼活动的真实性和对本所律师依法使用“律师平台”进

行诉讼活动承担监管责任作出承诺。

“身份认证棒”是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准予通过“律师平

台”进行诉讼活动的认证设备。律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身

份认证棒”,缴付设备成本费。

律师通过“律师平台”向法院申请立案的,需经所在律师

事务所点击确认后再行递交。

市司法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市高院的反馈意见,对使用

“律师平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册进行审查、调整和

增删。

第九条

对通过“律师平台”提交的立案申请以及联系法官、递交

材料等诉讼服务请求,各法院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市高院

《网上立案审查工作规则》和《上海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工

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及时收取并作出答复处理。

第十条

通过“律师平台”提交或发送的诉讼材料、网上留言或其

他电子信息中含有以下内容或情形的,相关法院或承办法

官可以作出退回材料、删除相关内容或停止提供服务、告

诫提交者、追究提交者法律责任等处理。对律师事务所或

其律师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可以取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

使用资格。

(一)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提供虚假的材料或情况报告;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四)侮辱或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扰乱法庭审判工作秩序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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