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篇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1.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
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我国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
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 区别: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
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歹徒拿刀在背后追你,当歹徒靠近你的时候,你把刀抢过
来,然后无意捅了他几刀,因为造成了伤害,不属于运用合法权利
去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同样歹徒拿刀追你,这时候你跑会自己家里把门锁上。这就属
于紧急避险,因为你自己家是合法行为,不让歹徒进你家也是合法
行为。这个时候你就属于紧急避险。
希望蛋卷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篇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的两种情况,虽然它们都对外造成了侵害,
但都不是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两个知识点可以说是每年
的必考考点,而且往往与案例结合,所以我们应该高度重视。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
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
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
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
分析:
李某的行为应以论处。
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
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
进行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实
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这种情况下要判
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
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
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
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只能认定为
故意伤害罪。
【篇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范文一:第一节 正当防卫
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
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该侵害具有破
坏性和紧迫性,不采取措施将会遭到重大损失;(2)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3)必须对不 法侵害人本人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不能针对第
三人;
(4)正当防卫人应该有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
法侵害;(5)正当防卫应当没有超过必要 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
谓“重大损害”,通常是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防卫过当,指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
了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紧急避险
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
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2)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避
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人;(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
况下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 牺牲较小合法权益
的一种权宜措施;(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犯罪行为。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不承
担责任。
第三节 故意犯罪的分类与区分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1)从性质看两者,都属于犯罪故
意;(2)从意识因素看,两者都对行为的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情况
有认识,并且达到了明知的程度;(3)从意志因素看,危害结果的
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1)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
害行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
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 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
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在意志因素方面,直
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 为放任的态
度。(3)从两者的判断上看,认定间接故意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直接故意不需要;(4)从这两者发生的情况来看,直接故意直接
存在于追求犯 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之中,具有直接追求的特点.间
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
的特点。(5)直接故意中存在犯罪动机和 犯罪目的,而间接故意中
不存在。(6)直接故意的犯罪可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而间接故意不存在。(7)直接故意比间接故意更加体现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和人 身危险性,因而直接故意的犯罪比间接故意的犯罪所应
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要重。
第四节 过失犯罪的分类与区分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
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
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
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 有两个特点:(1)“应当预见”而“没有
预见”;(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特点
“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 的主要界限。
在确定行为人的认识标准时,应当首先根据行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
确定,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智力状况、
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但 是,必须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
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当时是否应当、是否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
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日 益复杂,
人们承担的认识义务会越来越广泛,也会越来越受到客观条件的限
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注意综合分析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才能正确认识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
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
(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原文地址:第一节 正当防
卫
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
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该侵害具有破
坏性和紧迫性,不采取措施将会遭到重大损失;(2)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3)必须对不 法侵害人本人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不能针对第
三人;
(4)正当防卫人应该有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
法侵害;(5)正当防卫应当没有超过必要 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
谓“重大损害”,通常是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防卫过当,指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
了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紧急避险
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
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2)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避
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人;(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
况下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 牺牲较小合法权益
的一种权宜措施;(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犯罪行为。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不承
担责任。
第三节 故意犯罪的分类与区分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1)从性质看两者,都属于犯罪故
意;(2)从意识因素看,两者都对行为的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情况
有认识,并且达到了明知的程度;(3)从意志因素看,危害结果的
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1)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
害行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
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 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
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在意志因素方面,直
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 为放任的态
度。(3)从两者的判断上看,认定间接故意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直接故意不需要;(4)从这两者发生的情况来看,直接故意直接
存在于追求犯 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之中,具有直接追求的特点.间
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
的特点。(5)直接故意中存在犯罪动机和 犯罪目的,而间接故意中
不存在。(6)直接故意的犯罪可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而间接故意不存在。(7)直接故意比间接故意更加体现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和人 身危险性,因而直接故意的犯罪比间接故意的犯罪所应
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要重。
第四节 过失犯罪的分类与区分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
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
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
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 有两个特点:(1)“应当预见”而“没有
预见”;(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特点
“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 的主要界限。
在确定行为人的认识标准时,应当首先根据行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
确定,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智力状况、
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但 是,必须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
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当时是否应当、是否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
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日 益复杂,
人们承担的认识义务会越来越广泛,也会越来越受到客观条件的限
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注意综合分析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才能正确认识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
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
(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范文二: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本质:严格限制下的私力救济
1) 起因条件 (2) 时间条件
成立条件 (3) 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 (4) 主观条件 5) 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的刑责: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更严格的条件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起因条件
本质 (2)时间条件 (3)对象条件 成立条件 (4)主观条件 紧急
避险 (5)限度条件 (6)限制条件 7)特别例外条件 避险过当的刑
责: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
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1.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
行为。
2.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
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
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
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
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相互的
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二、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的概念;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3. 特别防卫的概念: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
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 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
这四个基本条件,其次
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5.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6. 其基本特征是:(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
大的损害。(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
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质,即具
备了针对不法侵害事实防卫的基本条件,只是因为欠缺正当防卫的
合理适度条件造成过分损害而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7.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
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
般是过失(也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
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
8.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9.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
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
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
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
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
为。
(5)限制条件。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
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因为紧急避险
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
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0.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
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应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
为;紧急避险的危
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
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
人.不能针对第三者,
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
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
用其他方法避免不
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
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
以大于不法侵害行
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
察执行职务时的法
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12.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13. 避险过当.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
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
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
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14. 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范文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
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
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
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
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
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
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
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
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
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
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
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
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
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
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
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
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
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
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
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
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
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
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
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
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
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
有利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
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
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
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 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
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
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
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
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 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
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
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
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
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
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
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
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
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
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
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银行工作人员在自己生命或人质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按照歹徒的
要求交出钱财并伺机启动警报或报警,并没有法律规定什么特定责
任的说法。在此种情况下的行为,银行是没有理由开除该员工的。
阅读详情:注意前提。如果歹徒一来,就喊了一句,什么都没干,
工作人员就把钱丢给他了,这是不可以的,搞不好还会来个同谋嫌
疑。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
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 定的损害。因此,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要符
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滥用防卫权,无限扩大对对方的损害,
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还会造成国家和人民利
益不 应有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不法
侵害和防卫两个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条件
(1)必须有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谓真实
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
说,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行为主观想 象和推测的,而是客观
存在的。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个条
件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
行为已发生并尚未结束。此时,不法侵害行 为处于实施阶段。譬如,
杀人犯正举刀向被害人砍来,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不法侵害行为
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这
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都 不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
防卫行为是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它包括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两
个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一条件是指正当防卫
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他人进行。正当防卫目的在于排除不
法侵害,所以,只能采取给侵害者本人造成 损害的方式进行,不能
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
实行正当防卫。情况 紧迫的,可采取紧急避险。
(2)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的必
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判断正当防卫的必
要限度,一是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能有效制止 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
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进行比较,凡是经综合分析认为防卫行为与侵
害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等方面大体相当,即可认定是制止不法侵
害所必须的限度。否则,为 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
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能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而是采取激烈的,强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
度。
上述正当防卫的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
一不可,只有这两个 方面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正当防卫才能成立。
否则,就是非正当防卫。
(二)常见的非正当防卫
非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某个条件的“防卫”。
非正当防卫属于 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见的非正当
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假想防卫,
是指不法侵害行为 实际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想
象或者推测存在着不法侵害,并对想象或推测中的侵害人实行侵害
的行为。
2.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防卫人被迫
进行防卫,以避免损 害。防卫挑拨,是指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以故意
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先对自己实行袭击,然后以“正当防卫”
为借口加害对方的一种行为。
3.不适时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实行。不适时防卫,
是指针对不是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防卫”行为。它包
括两种情况,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4.局外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
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 人实行的侵害行为。
5.抗拒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反击。对实行
合法行为的人,不存 在正当防卫问题。抗拒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
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对执行职务或其他实行合法行为的人所进
行的抗拒、侵害行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员的追捕。
6.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的双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
如果双方都有互相 侵害的故意,都实施了不法行为,则都属于不法
侵害者,双方都无正当防卫的权利。互殴行为,是指双方互相殴斗
的行为。
7.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
过了必要限度,给对 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在保卫工作中的意义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做好保卫治安工作具有重要
意义。
1.正当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
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
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 法律义务,是光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们
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
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当防卫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
位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
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2.正当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保证社会的
作用
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
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 财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使那些图
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惧,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
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作
用。
3.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
正当防卫,一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
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 正当防卫的条件,防止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
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紧急危险的威胁。这里说的危险,一是指他人
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动物的侵袭等。对合法
的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而不是危险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在这
种迫在眉睫时刻,才可实行紧急避险。
3.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否则不成立,也
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
下实施的。
5.紧急避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断的。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损害他人的利益必须比保
全的利益为轻,否则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关于避 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
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
权利为由,而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为此造成后果的,
应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
适用于职务上、业务
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
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
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
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
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
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
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
追捕持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击而逃离现场等等。
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
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
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如
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
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
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是说在街上遇到抢劫(对你个人):如果你认
为可以强队对手,那么你可以抵抗甚至抓住他。如果没有对手强,
先放弃,然后紧接着喊抢劫,打110(不要近身纠缠,保持距离不要
让他跑掉就行,如果你在乎被抢的东西)————这个跟你是不是
银行员工无关
第二情况:在银行上班遇到抢劫。那么这时你要稍微冷静(遇到这
种情况,紧张慌张是一般人的正常情况),如果你觉得按下报警器
可以不被发现,那么你就按吧。千万不要学电视上的。现实生活中,
劫匪是跑不掉的放心。
你会想,如果你是领导或老板,员工遇到抢劫,不敢抵抗,没有牺
牲精神。也是正常的想法。所以当你做为员工的时候,遇到这种情
况,可以巧妙的组织计划,可行性高的应对方案,如果劫匪拿的是
,别轻举妄动,不要做了牺牲,钱还被抢。你可以记下任一劫匪
的样子(一般不会给你看见),或者他(她)的特征(任何特征)、
口音(如果讲话——所以你要冷静)等,后面可以给警察留有高价
值的线索
范文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1)行为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全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行为得以正当
化的前提条件相同,即都存在威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危险、侵害
存在。(3)行为的结果有相同之处,就是都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4)
竞论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只要没有过当,都是法定的正当化事
由。(5)即便过当,无论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在刑罚的处罚上,
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又有不同之处: (1)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
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种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的侵害
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的侵害行为。(2)前提条件不
同。紧急避险以紧急危险的发生为前提,而正当防卫是以存在他人
的不法侵害为前提。(3)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
已”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一条件的限制。(4)
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是与造成危险没有
关系的第三者,而正当防卫所针对是不法侵害人本人。(5)行为的
方式不同。紧急避险的行为一般多为消极的逃避危险的行为,而正
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积极的防卫行为。(6)行为的限度条
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利益,而正当防
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
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
不同点是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1)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
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
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
行为,例如杀人犯开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如果没
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
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
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
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
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
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
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
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
犯罪中止的实质,在于不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因此,犯罪的中
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
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例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即遂后,自动
弥补他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表明犯罪
后的态度,不能认识是犯罪中止。
(二)必须是自动中止
这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认为有可能把犯罪完成,而自
动地放弃犯罪的意图,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最主要的特征。造
成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犯罪人的真诚醒悟,不愿
继续犯罪,有的是经他人忠告教育思想有了转变;有的怕罪行暴露
后担负刑事责任等等。不管犯罪分子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在犯罪
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都应该认识是犯罪的中止。如果不是自动
放弃犯罪,而是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被迫放弃犯罪
的,或者由于他人的妨碍使犯罪无法进行下去的,或者是为了等待
有利时机而暂时中断犯罪的,都不是犯罪中止。
(三)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预备和行为未实行终了的阶段,要做到不使犯罪结果发生,
只要犯罪人放弃犯罪活动就可以了;如果犯罪行为实行已经终了,
还需一点时间犯罪结果才能发生,犯罪人就必须采取措施才能防止
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做到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要
负即遂的责任。
范文五: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 有正当防卫意图
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
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态度。包括防卫认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
(1) 认识因素
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此外,还应大体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
损害后果。
(2) 意志因素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
(3) 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情形
防卫挑拨: 在刑法理论上,把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
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即 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
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
害对方的行为。
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指双方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
互侵害行为,如相互斗殴行为。但非法侵害的一方已放弃侵害,另
一方继续,则可成立正当防卫。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偶然防卫。
2. 要有正当防卫起因
即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不法侵害:即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
非法侵袭的行为。
要注意不法侵害的特征:
(1) 社会危害性
质的特征,构成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社会危害的法律评价是违法
的,这就排除了合法行为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即对下列行为不
能正当防卫:
a 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
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b 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c 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d 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e 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2) 紧迫性
量的特征,排除了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犯罪起因的可能性。
紧迫性,一般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保
护的客体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根据这一特征,对不作为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在于它不能形成
侵害的紧迫性。因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作为犯罪。作
为犯罪,不法侵害是造成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只要对不法侵害人
实行正当防卫就可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其原因力
在于违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使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致造成危害
结果,不作为人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加以防止。所以,对不
作为犯实行正当防卫,造成其伤亡不能免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几种特殊的侵害行为辨析 :
〖1〗来自动物的袭击 ;
〖2〗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不构成犯罪,但不能否认
不法侵害的性质)
〖3〗防卫过当行为引起的侵害。(防卫过当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在紧迫情况
下,行为人不可能对此作出正确的判断。)
3. 要有正当防卫对象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第三人)
4. 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 已经开始:指侵害人已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
(2) 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
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3) 不法侵害结束的一般情况
自动放弃——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
成功制服——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或已丧失侵害能力;
实施完毕——侵害行为已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发生,无法挽回。
(4) 防卫不适时的情形
事先防卫——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注意:预先防卫问题)
( 2002 年司法考试单选题: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
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
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 故意伤害罪 b 正当防卫 c 防卫不适时 d 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
罪 )
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结束,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已不
能通过防卫来制止或排除
5. 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关于必要限度存在以下主张:
(1) 基本相适应说
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即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
强度和后果,要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基本相适应。
(2) 必要说
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
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不是非
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认为过当。
(3) 适当说——通说
以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主要根据防卫的手段、强度同
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侵害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
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基本相适应。即必要限度为防卫人的
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
有的危害。
注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关系
(二)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
任的行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过失,但不能是直接故意。因为直接故意
与正当防卫的意图是根本对立的,而两种彼此对立的心理状态是不
可能共存于一个人的头脑中的。
2. 适用减轻还是免除的考虑因素
防卫目的;过当程度;罪过形式;权益性质等。
(三) 特殊防卫权
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行使此权利的条件:
1. 前提条件: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 时间条件: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3.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4. 主观条件:出于合法的防卫意图。
三.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一)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 具有避险意图
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
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1) 避险认识
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存在;
认识到这种危险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来排除;
认识到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目的。
此外,对自已避险行为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有大体性
认识。
(2) 避险目的——为了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2. 起因条件
有危险的现实存在。
危险,即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源
于自然力量、动物侵袭或人的生理及病理过程。
3. 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直接的危险。
4. 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 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只能在不得已情况下实施
6.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为必要说,即行为人在别无其他途径救护的情况下所为的避险行
为就是在限度之内的,至于避险行为所侵害的第三人法益的价值是
小于、等于还是大于其所救护的法益价值,在所不问。
二为法益均衡说,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程
度为必要。
三为轻于说,即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轻于所避免的损害,否则
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通说——轻于说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
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
所保护的。法律之所以允许损害一个合法权益,只有在两利保其大、
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
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权益的大小呢?我们认为,在衡量权
益的大小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
大于财产权利。所以,不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以保全本人的财产,
即使这种财产的价值再大。其次,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高的
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
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最后,在财产权益中,应该
用财产的价格进行比较,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财产权益而牺
牲另一个较大的财产权益,尤其不允许牺牲较大的国家、公共利益
以保全本人较小的财产权益。
两种特殊情况:
(1) 整个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损失大部分合法权益后才避免危险;
(2) 只需损失微小的合法权益就可避免危险时,损失了较大的合法权
益,也过当。因为损失的合法权益中有一部分并非必须付出的代价。
7. 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主体条件)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
的人。
原因:工作的排险性质;有专门的知识、技能。
(二)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的条件: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
的不应有的损害; 问题:是否应考虑“不得已”的特征。
2. 行为人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
罪过形式一般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
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一) 相同点
1. 目的相同;
2. 前提相同;(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胁)
3. 责任相同。
(二) 区别
1. 危险的来源不同;(他人不法侵害;危险)
2. 损害的对象不同;(不法侵害者本人;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 行为的限制不同;(不得已的要求)
4. 行为的限度不同;(损害可否大于或等于要保护的利益)
5. 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职务上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范文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
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
如果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数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
为为了躲避不法侵害,不得已而(有意或无意)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
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4—10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时与己不和的刘某,
黄某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
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
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动物侵袭通常属于危
险的范畴,但是被人利用即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质,利用人则属
于不法侵害,故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处理。
4—11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甲急忙夺路
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 不明真相,上前抓住
甲,甲一时难以挣脱,虽然知道丙是不明真相、见义勇为的众,
仍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
造成轻伤害。甲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象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本质上讲,正当防卫是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合法利益(防卫方)与不法
利益(不法侵害方)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而紧急避险涉及在紧急情
况下不得已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属于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
调问题,所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要严于正当防卫。这表现在,紧
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
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
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这是由紧急
避险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对双方基本上采取“一碗水端平”的态
度。相反,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掌握,则明显向防卫方倾斜,
在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前提下,允许防卫方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
害方可能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危险
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
来源,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
到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数属于正当
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为了躲避不法侵害,不得已而(有意或无意)损害
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4—10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时与己不和的刘某,
黄某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
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
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动物侵袭通常属于危
险的范畴,但是被人利用即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质,利用人则属
于不法侵害,故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处理。
4—11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甲急忙夺路
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 不明真相,上前抓住
甲,甲一时难以挣脱,虽然知道丙是不明真相、见义勇为的众,
仍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
造成轻伤害。甲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象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本质上讲,正当防卫是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合法利益(防卫方)与不法
利益(不法侵害方)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而紧急避险涉及在紧急情
况下不得已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属于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
调问题,所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要严于正当防卫。这表现在,紧
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
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
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这是由紧急
避险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对双方基本上采取“一碗水端平”的态
度。相反,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掌握,则明显向防卫方倾斜,
在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前提下,允许防卫方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
害方可能造成的损害。
范文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
相同点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
法权益。
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于自然灾
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
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利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
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
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
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
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
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
特定责任的人。
范文八:(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
法权益。
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于自然灾
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
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利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
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
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
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
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
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
特定责任的人。
范文九:正当防卫的条件;1.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主观无恶性)
4.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假想防卫;1. 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2.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3. 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
结果条件
4. 假想防卫成立应负的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
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
使用的
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
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
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
不当之
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紧急避险的条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
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
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担保物权(real rights granted by 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
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
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
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
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
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
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
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
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
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
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
为担保的权利。
注意;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
要件,当同一标的物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后设定的质权无害
于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
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
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
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1.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因为先设定抵押权后因标的物不移
转占有,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2.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债务人)将留
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
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二是留置权
人(债权人)将留置物抵押,于此情形下,因为留置权人非为标的
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但是若
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债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
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不过于此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范文十: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
犯罪行为,但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时候却经常发现有些行为虽然
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一定的加害性,却不能成
为犯罪,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作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所谓排除犯罪
性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有刑法分
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是
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要看它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所需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
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
条件以及特别例外限制。
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以及成立条件,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既
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在于:(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们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利。(2)前提相同。
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
在合理限度内会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
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1)二者最显著的区别是,前者
是“正当行为(防卫)对不正当行为(不法侵害)”的关系,后者是
“正当行为对正当行为”的关系。(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
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其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以
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中遭受
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形成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3)行为
的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也就是说在正当防
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而
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
取。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可以是采取最顺手的工具和最方便的方法
来进行防卫,而紧急避险则只能采取最合理的、最佳的方式方法来
进行防卫。(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即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
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所造成
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即可;而紧急避险对第三
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只能是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不能大于也
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刑法对此没
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有一
个统一的认识,那就是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个
合法利益时,被损害的合法利益不得等于或者大于受保护的利益。
这是因为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而不得已采取
的损害较小的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所以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考虑
到实施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否等于或者大于迫不得已损害
的合法权益。(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1:5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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