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无限防卫 论权
一. 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大陆刑法中的特定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中
无限防卫权的特定含义。
无限防卫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并不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它是
由保护合法权益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
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
二. 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无限防卫权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反映到构成要件上,无限防卫权的成立不仅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要
素,也要具备其自身所特有的主客观要素。
(一) 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
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
这是无限防卫权成立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它包含二
层意思:一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除此之外的合法权益
即使受到暴力不法侵害,也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二是受特定暴力
犯罪的侵害。不是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不能
适用无限防卫权。二者缺一不可。
无限防卫权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在实施无限防卫权时必须具备
合法的防卫意图,亦即防卫人在进行无限防卫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
行为的结果所必须具备的一种以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为目的
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正当防卫而言,其主观条件是为了是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但
与正当防卫不同的是,无限防卫权的主观目的仅限于保护其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这也就是说,判断无限防卫权的目的正当与否
的标志是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
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而不是其他。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
内容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的财产利益以及除生命权、健
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即使是受到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
暴力犯罪的侵害,也只能行使正当防卫,而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二) 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
犯罪
首先,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犯罪”。这里所说的“犯罪”,是指对
社会危害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实施无限防卫
权的前提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犯罪”
的立法本意,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也
就是说,并不是对所有的不法侵害皆可是实现防卫权,只有对具备
了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实
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只能行使正当防卫权。
其次,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暴力犯罪。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
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者强制。对于暴力犯罪的理解有很多,但
基本就是,暴力犯罪是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实施的一切社
会犯罪。暴力犯罪有其特定的特征:1 它是以“个体”暴力形式出
现的,是一种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 这种暴力的是实施有
形的,不是经济上、精神上等无形的侵害和压力;3 暴力犯罪是一
种非法地使用公开武力(即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暴力行为),或
秘密胁迫(即以暴力相威胁,从而控制对方)的手段,侵害他人的
攻击性行为;4 暴力犯罪是一种以暴力为手段的故意犯罪;5 暴力
犯罪的攻击性决定暴力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作为。而暴力
犯罪主要的行为特征为:1 残忍性;2 疯狂性;3 冒险性;4模仿性;
5 反社会性;6 纠合性;7 智能化的趋势。不管是任何犯罪,只要
不法侵害人采用或实施了行凶、杀人、、手段和行为,就
可以对其实行无限防卫权。如果不是暴力不法侵害,就不能适用无
限防卫条款。即使是刑法所列举的杀人、抢劫、、等犯罪,
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非暴力方法,一般来说也是不允许行使无限防
卫权的。
第三,防卫人针对的暴力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特定的暴力犯罪,就
是指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此之外的犯罪,即使是暴力
犯罪,也不能对之实行无限防卫。
对特定暴力犯罪的具体理解,如下:
1 杀人,即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本罪的
主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非法侵害行为
会导致他人死亡,尔希望伙房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杀人的动机比较
复杂,常见的有抱复、、图彩等,动机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
立。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的方式
只能是作为,如击、刀砍、绳勒、石砸以及拳打脚踢等。不作为
虽然也可以致人死亡,但这并不是暴力犯罪,虽然可对其行使一般
防卫权,但不能对其行使无限防卫权。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
命权利。
2 行凶,司法实践中,“行凶”是作为一个可以涵盖多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手段的概念来理解的,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
斗殴等暴力犯罪行为。在本条款中,立法者将其与杀人并列,显然
其含义中不包括杀人在内。而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一般达不到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自然也不能为行凶所涵盖。因此,“行凶”在
无限防卫权条款中应理解为仅指故意伤害犯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
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
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的内容使用作为的方式破坏他人身体
组织的完整性,以及损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对于损害的程度,
既可以是重伤害,也可以是轻伤害。之所以对轻伤害也可以行使无
限防卫权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伤害的认定是采用可客观标准,即
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是重伤还是轻伤。有些伤害虽然结果
是轻伤害,但行为人在进行伤害失却以给他人造成重伤害为目的,
并且采取的行为手段也足以致人重伤,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达到其目的,危害结果轻于预期侵害结果。因此,这种伤
害行为同样也危及人身安全,可以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
3 ,即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
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
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支,使妇女不能反
抗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等。所谓胁迫手段,是指
对妇女采取威胁、恫吓等精神上的支,是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如以杀害、伤害、三波音四、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是妇
女产生精神压力,忍辱屈从。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
的足以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与之性交
的目的手段。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手段,或利用妇女熟睡、昏
迷、患重病的时机,冒充妇女的丈夫、假装位妇女治病等方法,对
妇女进行奸淫。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
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目的。客观方面表现
为奸淫幼女德行为。本罪的成立并不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为必要条件。行为人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对幼女实施了奸淫,
即构成本罪。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根据人体生理和心理的发育
情况,对未满14岁的幼女所做出的特殊保护措施。不满14岁的幼
女,其生殖器官、智力水平、思维能力均处于未成熟状态,对社会
生活中的许多事物缺乏辨别能力,一般也没有性欲要求,也不知道
性交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
志,容易上当受骗。幼女被奸后,往往会引起严重后果,摧残幼女
的身心健康,影响幼女的身心发育和成长。所以,为了体现对幼女
的保护和对犯罪分子的严惩,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
14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这也是刑法为什么也把奸
淫幼女罪这一不纯正暴力犯罪作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允
许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根本原因。
4 抢劫,包括抢劫罪和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
务的行为。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强行劫取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这两种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对财物、或支、弹药、爆炸物所有者、持有者、保管者
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或者迫使
其当场交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打击或强
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暴力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殴
打、伤害、禁闭、捆绑、围困等。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
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实行精神支,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
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财物被抢走的手段。所谓其他方
法,是指行为人除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之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
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当场劫走财物。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
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电击等。在这两种罪中,犯罪人的主观目的
是非法占有财物,或支、弹药、爆炸物并不以杀伤被害人为犯罪
根本目的,但犯罪分子在劫取该类物品的同时,所使用的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又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刑法将此罪列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允许对犯罪
人行使无限防卫权。
5 ,就是违背被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将其掳走,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和支
配之下,限制其自由。我国大陆刑法对于行为,规定了两个罪
名,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罪是指以财物为目的
的他人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
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妇女、儿童
的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一种表现形式。所用的暴力,就是
对被害人身体直接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其无法或不敢抗拒而强行掳
离原地点,如捆绑、殴打、扭揪、击昏等。所谓胁迫,就是以暴力
加害预备害人或其亲友人身健康或生命的方法相威胁,对被害人进
行精神支,使其恐惧,不敢抗拒,立即屈从,按犯罪分子指令离
开原地点。所谓麻醉,就是设法使被害人吸食、注射麻醉药物或采
用如电击、针灸等其他物理方法麻醉被害人的精神系统,使其功能
部分或全部丧失,处于不知抗拒或丧失抗拒能力状态,然后将其移
离原地点或予以秘密禁闭。麻醉可以采用欺骗方法进行,也可以强
制进行。所谓其他方法,就是采用暴力、胁迫、麻醉以外的其他方
法,违背被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将其掳离原地点,并限制
其人身自由。如乘被害人处于昏睡、醉酒、患病等不知、不能抗拒
状态进行等。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被人,有的是为
了赎金,有的是为了政治目的,企图迫使政府答应某种非法要
求,也有的为了犯其他罪行,还有的是为犯罪后逃跑而他人。
总之,不管行为的主观目的如何,其行为都严重的危及被
人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以被人为人质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
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或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满足,犯罪分子则可能对
人质进行伤害或杀害。因此,此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法
律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允许对犯罪分子行使无
限防卫权。
6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除行凶、杀人、抢劫、
、以外,我国大陆刑法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何,只要该暴力犯罪将严重危及
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就可以对正在进行犯罪的行为
人行使无限防卫权。
第四,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
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这种暴力犯罪一经完成,将
会给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或使生命权被非法剥夺,或是健康权
受到严重损害,或是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或是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
并且生命权随时都有可能遭到侵害。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包
括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两种情形。只有
暴力犯罪行为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才可实施无限防卫
权。要判断暴力犯罪行为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一般说来,暴
力犯罪行为只要开始着手实施,就视为已经严重危及了人身安全而不
管该行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实际损害与否。但有些暴力犯罪行为,
虽然处在预备阶段,可是其现实威胁却十分明显、紧迫,如不马上
制止,待其着手后就会立即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时,也应视为已经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了,允许实施无限防卫。例如,不法侵害人意欲
纵火,在浇上汽油点燃可燃物之前;持杀人者在瞄准被害人扣动
扳机之前,其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了,此
时即应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而不能等到火已开始燃烧,或者扣动
扳机开以后才允许。必须注意的是,若暴力犯罪行为着手实行过
程中因其他原因暂时中止,是否继续进行尚处在模棱两可状态时,
不允许适用行使无限防卫权。如不法侵害人甲酒后无故砍乙,
丙上前劝阻。当丙将甲拉至一边权解释,乙乘家不备夺过甲手中的
刀猛刺,致甲当场死亡。本案例中,当甲被丙拉到一旁劝解时,甲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已暂中止了,此时乙并没有受到人身
威胁。甲经劝解后,是否仍继续砍乙,此前无法预测,他既可能继
续行凶,但也可能停止,这时是不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的。因而,
应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三) 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
和正当防卫一样,无限防卫也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
是无限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为状
态。由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对何时才算是“正在
进行”,不可能划定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因此,应当对具体案件进
行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暴力犯罪已经开始,是指暴力犯罪行为
已经着手实施。所谓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
的具体暴力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法
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避
免危害结果时,例如杀人者已举起了刀或已掏出了时,也应认定
为暴力侵害已经开始。如果不法侵害人尚未开始不法侵害,防卫人
就无法判断不法侵害人要实施的是否是不法侵害,这时只能采取防
卫措施,防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但不能实行无限防卫。如果这
时允许实行无限防卫,就有可能使一些没有实施不法侵害或已经中
止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这是不符合无限防卫的本
质要求的。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或暴力犯罪行为已
经中止;或侵害任已丧失了实施侵害的能力;或侵害人已逃离了现
场等。特别应注意的是,无限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但仍存在事后
防卫。这就要求暴力犯罪业已结束时,不得继续“防卫”。这时再实
行“防卫”,甲害于侵害人,只能是一种报复行为,对于保护合法权
益已无作用。就正当防卫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危害结果一旦形成,
不法侵害即告结束,在不法侵害行为虽已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法
侵害人还未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还来得
及挽回的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之仍可实行正当防
卫。在这一点上,无限防卫与正当防卫不同。由于无限防卫仅是为
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在不法侵害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离
开现场后,其人身安全要么已经受到损害,要么再不会受到损害,
故不允许实施无限防卫。
(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无限防卫是为了及时、有效制止一些特定暴力犯罪以保护合法权益
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权利。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者本人,使其停
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无限防卫权益有效行使
的目的。因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必是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进
行的。
在一定情况下,单位可以成为暴力犯罪的主体,但它绝不能无限防
卫的防卫对象。单位可以作为一个人和物的集合体,不具有自然人
那样的生命健康权利,倘若对之实施无限防卫是不可能造成伤亡后
果的,而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显然,特殊防卫的防卫对象只能是自然人。
当然,对以单位名义实施暴力犯罪的自然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但此时,此种防卫针对的实际上仍是自然人犯罪。
总之,无限防卫权的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上述四个
方面是成立无限防卫权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这是正确行使无限防
卫权,见义勇为,维护公民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须掌握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1:3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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