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服务规范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0:4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推荐信模板)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服务规范

为了更好的服务保险消费者,规范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承保行

为,特制订本服务规范。

第一条机动车辆分类标准

机动车辆分类标准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

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

拖拉机种类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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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条校车承保适用标准

校车承保时应根据行驶证车辆所有人性质分类

(一)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企业,使用性质为营业、旅游客

运、公路客运、城市公交时,应适用营业客车中对应费率;

(二)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个人,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或校车

时,应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

(三)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学校时,可以适用机关非营业客

车费率。

(四)如果由学校承租且租赁期限为年或年以上的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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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学校时,可以适用机关非营业客车费率。

第三条保险车辆按期续保、给予无赔款优待或费率优

惠:

(一)续保和无赔款优待优惠系数按照车险信息平台数

据据实使用,无需留存使用依据。

(二)商业车险保险期满后天内续保且符合优惠条件的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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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无赔款优待,保单生效日期不要求与原保单日期衔接。

(三)交强险上期保单由单日至本期保单由单日之间为费率浮

动区间。

(四)交强险、商业车险提前天以内续保且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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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可给予费率优惠或无赔款优待。

(五)外省(含青岛)车辆来我省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给予

费率优惠或无赔款优待的,应附原承保公司加盖理赔专用章的车辆由

险理赔情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应包括车辆车牌号码、车架号、

发动机号、保单号码、保险期间、由险理赔情况);有条件的公司,

可通过查询车辆上年承保公司对外承保理赔查询系统确定车辆的由险

理赔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证明(由险理赔情况截屏或其影印件、复印

件)。

第四条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投保人投保车损险,根据车辆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要按照市

场公允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额或者降价承保,不得以任何方式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投保人选择明显低于以上公允价格投保时,应

明确告知投保人为不足额投保,由险时按比例赔付,并在保单特别约

定中注明。

第五条过户车辆

交强险、商业车险转保或续保业务,车辆行驶证登记的

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与行驶证发证日期间隔个月以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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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发证日期早于当期交强险投保日一年以上的除外),且投

保人申明车辆未过户的,应要求投保人提供上期交强险、商业险保单

原件、原承保公司提供的保单副本复印件或原承保公司加盖业务专用

章的保单抄件(或其它公认的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变动情况的证明,

如书复印件),以

确认其是否过户车辆。相关证明应留存(保单原件可留存复印件)。

外省(含青岛)车辆来我省投保交强险、商业车险亦需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

第六条退保必须严格按照各公司退保操作规程执行,以转账或支

票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第七条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类型以行驶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确

定,同一车辆商业险中的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

保持一致。

第八条同一公司同一天承保的车辆,商业车险通过电销渠道承保

的,该车辆交强险业务无论何种渠道均视为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

费。

第九条交强险按实务规定的以下六种情形可以接受投

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

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市地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

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其中,除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可以全额退保之外,其他五种

情形保险公司应收取已过责任期的短期保费。

第十条各公司需切实做好交强险承保前的确认工作,在投保人投

保意向明确的情况下由具交强险保单。投保人投保意向不明确、无投

保意愿等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交强险保单属于无效保险合同。

(一)由具无效保单的公司不得以交强险已起期生效、不得退

保为由强制客户在本公司投保。

已由具的无效交强险保单,投保人可依据自身意愿选择其他公司

投保,并由由具无效交强险保单的公司通过省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信

息平台办理注销手续。

(二)由具无效交强险保单的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办理退保手

续。因不规范由单行为对投保人造成相关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

应责任

(三)无效交强险保单需通过省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信息平台

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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