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文、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邓红梅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21:41:4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深圳日语培训)

田宏文、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邓红梅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13民终3220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朝阳何顺红刘苗

【审理法官】周朝阳何顺红刘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田宏文;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邓红梅;席华明;李志琼;

杜白军

【当事人】田宏文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邓红梅席华明李志琼杜白

【当事人-个人】田宏文邓红梅席华明李志琼杜白军

【当事人-公司】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静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周玲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唐亮四川罡兴律师事

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静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周玲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唐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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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梁静周玲唐亮

【代理律所】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田宏文

【被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邓红梅;席华明;李志琼;杜白军

【权责关键词】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田宏文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间按期交

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不符合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的情形。田宏文虽在二审中补交上述费用,

但已明显超过指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田宏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田宏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

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6:44:10

田宏文、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邓红梅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3民终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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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宏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2号南充大都会312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谢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华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琼。

席华明、李志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宏文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

公司、邓红梅、席华明、李志琼及原审被告杜白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

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130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田宏文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间

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不符合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的情形。田宏文虽在二审中补交

上述费用,但已明显超过指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田宏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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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周朝阳

何顺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孙昊

陈洋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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