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全文是怎样
的?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
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除了质保期之外,一般都还有一个质保金。建筑工
程质保金主要就是扣留施工单位的一部分工程款用作质保期的
担保金,如果质保期内工程有问题的,施工单位又不履行质保义
务的,则可以用这笔质保金进行维修。那么,建筑工程质保金规
定全文是怎样的呢?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解读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
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金额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
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3、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
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
管。
4、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
确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
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保
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保证金是否计
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
计算方式;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
处理程序;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逾期返还保证
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
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
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
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
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
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
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
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
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
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
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
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
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
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
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
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5%。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
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
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
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
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
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
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
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
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
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
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
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
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
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
以及质保金的应用、退还等相关问题。该规定明确了发包单
位可以与施工单位约定质保金,质保金的比例在工程款的5%左
右,质保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可以无息退还质保金。质保期
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质保义务。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0:12: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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