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持调查令可查个⼈银⾏账户信息?没那么简单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 邓雯婷)最近⼏天,有关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的新闻频繁出现,引发⼤众⼴泛关注。这个调查令
是什么意思?它赋予律师什么权利?⽽争议最⼤的是,涉及“个⼈隐私”到底是否适⽤?带着疑问,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和专
家。
律师持“调查令”取证频频遭拒
12⽉4⽇国家宪法⽇当天,⼭东烟台招远市⼈民法院对⼭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此前出具调查令,
授权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遇阻。不少市民拍⼿叫好,认为彰显了法律权威。
此后不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持调查令前往银⾏调取证据时遭拒。不过,这次银⾏给出了书⾯的拒绝理由:根据 《中华
⼈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第三⼗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查询,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
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件。
事实上,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本⾝就有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令也不是新鲜事,最⾼⼈民法院曾多次对调查令进⾏探索和
试⾏。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律师调查取证经常吃闭门羹,⽽法官因案件多,⾮常忙,于是演化出了“调查令”,即法院授
权律师去相关单位进⾏调查取证。
江苏16部门联合发⽂保障律师取证权
据悉,为保障律师办案时的调查取证权,今年8⽉份,江苏1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条引发⼴泛关注。
“因办理民事诉讼、⾏政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律师需要收集、调取⾃然⼈户籍资料、流动⼈⼝登记信息等、治安案件报警
记录、询问笔录等信息;⾃然⼈或者企业银⾏账户信息、历史记录;⾃然⼈或者企业股票、债权、基⾦有价证券账户的基础信
息、历史记录;⾃然⼈或者企业信贷信⽤信息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取。⼈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调取的,可以签发调查令。
”
值得⼀提的是,记者查询后发现,类似条款在全国多个省印发的“调查令(试⾏)通知”中也有出现,甚⾄只要律师持有法院签
发的“调查令”,便可调查涉案相关当事⼈的所有财产状况(包括⽀付宝、等)。
银协“抗议”:
“公权私授”可能引发重⼤制度风险
这⼀规定出台后,江苏省银⾏业协会率先发出“抗议”,并专门给江苏省⾼院发了⼀份名为《江苏银⾏业对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
询银⾏账户信息的意见》函(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律师调查令属于探索性的制度创新,⽬前⽆任何法律对调查令
的性质、功能、程序、惩戒机制等有明确规定。同时表⽰,应当谨慎控制调查令的适⽤范围和适⽤程序,避免公权⼒对私权的
过度⼲预,“公权私授”,尤其是对于银⾏账户的查询,应当格外慎重,否则可能引发重⼤制度风险。
意见中明确指出,单位及个⼈的银⾏账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隐私,我国法律对其设置了极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商业银
⾏必须严格依照《商业银⾏法》《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才配合查询。否则,客户⼀旦投诉,银⾏将受到监管处罚,
或者外国客户在中国的银⾏开⽴的账户,被律师持律师调查令查询,该外国客户⼀旦在外国对开⽴账户的银⾏的外国分⽀机构
提起诉讼(各⼤银⾏均在国外设有分⽀机构)、考虑到外国法院对个⼈隐私保护极为重视,受理法院极有可能直接适⽤我国《商
业银⾏法》判银⾏承担责任,从⽽引发重⼤法律风验。
此外,⼈民银⾏及最⾼院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也指出,“⼈民法院査询被执⾏⼈在⾦融机构的存款时,执⾏⼈应当出⽰本⼈⼯
作证和执⾏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前,商业银⾏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审核查询⼈的⾝份和证件,必须
是“法院的⼈和法院的证”才协助查询,律师调查令制度不能满⾜规定的查询⼿续要求,如果银⾏接受调查令查询属于违规操
作。
遵循国际惯例,由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相关专家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调查令适⽤范围对个⼈隐私保护的担⼼。南京⼤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司
法权应该尊重国际银⾏业惯例,避免对中国银⾏业的信誉和中国的法治造成损害。司法权作为国家权⼒,授权代⾏须谨慎;公
民与法⼈的隐私保护,⾮法律明⽂规定,司法机关只有维护和保护的职责,⽽⽆变相不予保护甚⾄侵⼊,尤其授权侵⼊的权
⼒。
邱鹭风认为:“不是不能让律师代法院去做调查取证,但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未特别禁⽌的领域,都应该对有必要进⾏
合法调查取证的律师开放,这是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涉及银⾏业务,尤其银⾏存款的律师调
查,就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只能由司法机关⾃⼰去做,否则将损害中国银⾏业的信誉。”
值得⼀提的是,江苏银⾏业协会在向江苏省⾼院提出意见的同时,还给出了三条建议:⼀是银⾏账户信息应排除律师调查令的
适⽤;⼆是推动全国⼈⼤对律师调查令使⽤⽴法;三是推动⽹络查询银⾏账户信息系统的运⽤。据悉,⽬前⽹络执⾏查控系统
已经建⽴。银⾏业协会建议法院充分运⽤⽹络执⾏查控系统,该系统不仅向执⾏法官开通,同时向审理诉讼案件的法官开通,
在符合⼈民法院调查取证条件的情况下,经过⼀定的审批流程,由法官通过该系统进⾏查询,相较⽽⾔,⽐签发调查令更加便
捷合法。
江苏印发“调查令”试⾏规定
明确涉及个⼈隐私不予签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10⽉24⽇,江苏省⾼级⼈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
⽤调查令的规定(试⾏)》,其中明确了调查令申请、审批、使⽤、效⼒、管理等。根据该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因客观
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由其代理律师申请,⼈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签发调查令,交律师据以向有关单位、组织
或者个⼈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记者查看后发现,该规定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商业秘密的,⼈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也就是说,在江苏试
⾏的调查令办法中,已经明确有关“个⼈隐私”的调查,法院不得签发调查令授权律师代为取证。
重要信息外泄
或将追究律师刑责
那么,如果律师持调查令取证,如何避免与个⼈相关的重要信息外泄?记者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调查令的规定(试
⾏)》中看到,调查令制定的调查内容涉及个⼈重要信息的,被调查⼈应当将相关证据密封后提供,律师不得私⾃拆封。同
时,代理律师调取证据后,应该在五个⼯作⽇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提交⼈民法院。
此外,律师有下列情形之⼀的,如伪造、变造调查令;将被调查⼈密封的调查证据私⾃拆封的;擅⾃披露、散布利⽤调查令获
取的个⼈重要信息或者诉讼参与⼈不愿泄露的证据信息等等,法院可以决定在六个⽉到两年内不向其签发调查令,或者向司法
⾏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予以⾏政处罚或者⾏业处分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蒋⽂嘉)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0:08: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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