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8: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myheartwillgoon)

Powerful reasons lead to powerful actions.整合汇编 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最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导读: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

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7年有期

徒刑。

一、最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给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1档刑罚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也

就是说,对于第1档刑罚,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才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一下,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果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贷款罪。

二、三方面准确认定骗取贷款罪

一是注重审查资金的来源。一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需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

象往往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

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委托贷款”

的特殊性之一就体现在资金来源方面,委托方、银行、借款人之

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一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金是

委托方的资金,银行仅收取手续费而已。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

行为并非侵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入骗取贷款罪的

评价范围。但倘若委托资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则可以用骗

取贷款罪进行评价。

二是注重审查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有无其他严重情节。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信贷资金安全,如果没有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自然不会

危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值得注意的是,年,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7条明确,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

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

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

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可见,“未造成损失”和“已造成损失”的都存在可立案情形。

三是注重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

年来,银行创新业务种类繁多,特征各异,因此,遇到此类案件

时仍应个案分析,要准确界定业务性质,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应

当指出的是,在准确界定银行创新业务性质的基础上,还应进一

步通过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根

据不同情况准确定性,不宜仅因产品性质就一概认定不构成犯

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成立合同

罪等。如果行为人虽然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但其提供

的抵押物及出质股权均真实有效,资金也系用于归还公司债务,

那么,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重大损失并不是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一次完整的骗取贷

款,应有以下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产生认识错

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也就是说,给金

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只是决定是否对行为人处以刑罚而已,

不是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9:5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9610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