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和奖励婚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20⽇发布)的规定,
国有企业职⼯本⼈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不在同⼀地⽅⼯作,⼀⽅需要
去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路程假。在职⼯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
资。职⼯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前国家还没有对⾮国有企业职⼯婚假作出具体规定。根据⼀些省、
⾃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
假。《⼴东省企业职⼯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规定》第三条规定,男年满⼆⼗五周岁、⼥年满⼆⼗三周岁初婚的为
晚婚。男⼥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的三天以外,增加婚假⼗⽇,职⼯结婚双⽅不在⼀地⼯作的,可根据路程
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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