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过期重领、换补发)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过期重领、换补发)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
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过期重领、换补发)的中国公民。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国(境)证件受理、审核(批)工作操作规范(2015版)》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重庆市户籍居民:可在市内本人户籍地、工作地和居住地任意选择最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
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前往台湾,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以上人员所持原证件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过期重领、换补发
证件):
1.原证件已失效的——过期重领。
2. 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或有效期在一年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
前往港澳要求的——换发证件 。
3.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相发生较大
变化的——换发证件。
4.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未采集指纹,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换发证件。
5.申请人员所持证件遗失或损毁的——补发证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 申请材料
(一)旅游签注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填写或在网站下载并双
面打印(通过网上预约方式申请的,可免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建议在可以进行出入境证件照片质量检测的社会
照相馆拍摄,并在申请时携带照相馆出具的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
3.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4. 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并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同时提交监护关
系证明、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
民身份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
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
6. 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7.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
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8. 换发类申请还需提交原港澳通行证。
9.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可申请团
队旅游签注。常住户口在我市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北部新区、
大渡口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北碚区、长寿区的居民,可申请赴港
澳个人旅游签注。
(二)探亲签注 :除提交“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亲兄弟妹,(外)祖父母、(外)孙
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2.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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